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对本章规定须进行评估的不动产拥有管辖权的部门,应支付对该不动产评估的金额以及本条规定的任何利息。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或对该不动产拥有管辖权的部门未能在根据第 (3114) 条记录评估通知之日后的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之前或当日支付对该不动产评估的金额,则该评估的所有者应在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有权按照《政府法典》第 (1) 篇第 (3.6) 分部第 (3) 部分第 (1) 章(自第 (900) 条起)和第 (2) 章(自第 (910) 条起)规定的方式向加利福尼亚州提出索赔,且这些章节的任何规定、任何诉讼时效法规或任何其他成文法规定均不得阻止在此六个月期限内提出此类索赔。
工程的实施加利福尼亚州属财产评估
Section § 5321
这项法律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获得的任何不动产都可以被评估,以用于某些地方改善项目,但那些在特定要求满足之前获得且位于当前或拟建州高速公路路径内的财产除外。“获得”指的是所有权正式转移,或征用财产的法律程序开始,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此外,地方政府必须将任何关于设立评估区地图的行动或讨论告知交通部。
不动产评估 州高速公路路权 征用诉讼
Section § 5322
如果加利福尼亚州或其任何部门拖欠其管辖土地的财产税款,他们必须支付,包括任何利息。如果他们在收到税款通知后的第二个财政年度结束前未支付,被欠款人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州政府提出索赔。如果在此期限内提出,此索赔不受任何诉讼时效或其他法律的限制。
不动产 财产税评估 利息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