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求第5130条规定的计划、规范和估算之前,立法机构应通过一项决议,请求负责改善区域内生活用水供应和分配的公共机构,向立法机构提供为此目的所需足够和适当的管道、水管、消防栓及其他附属设备的设计图和规范。该公共机构有责任提供所要求的计划和规范,并且这些计划和规范应提交给立法机构批准。编制此类计划和规范的费用应构成工程附带费用的一部分。
工程的实施公共机构影响生活用水分配的工程
Section § 5170
本节解释,如果计划进行任何铺设管道、水管、消防栓或类似设备以提供生活用水的工程,且该区域的供水分配由除城市以外的区或机构负责,则这些安装必须在正式规划开始前遵循特定程序。
生活用水供应 管道 水管
Section § 5171
在开始改善某个区域的供水系统之前,地方政府必须首先向负责供水的公共机构索取计划和规范。这包括管道、水管和消防栓等必要组件。该公共机构有义务提供这些文件,地方政府随后必须批准这些文件。编制这些计划的任何费用都将计入项目总开支。
区域供水系统改进 地方政府 供水计划
Section § 5172
这项法律规定,立法机构可以采纳提供给它的计划和规范,但未经提供这些计划和规范的公共机构的许可,不得修改它们。如果他们无法就修改达成一致,供水基础设施(如管道和管线)的计划可能会被排除在项目之外。一旦采纳,这些计划就会被纳入项目工程师准备的更大项目计划中。
立法机构可以采纳提供给它的计划和规范,但除非经提供该计划和规范的公共机构同意,否则不得修改或更改。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用于供水的管道、管线及其他附属设施应从拟议的改进项目中省略。如果计划和规范被立法机构采纳,工程师应将这些计划和规范纳入他根据第5130条向立法机构提供的计划和规范中,并且这些计划和规范应随即被视为已纳入工程的计划和规范中。
立法机构 计划和规范 公共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