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法案一般规定
Section § 5001
本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定规则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部分中列出的定义和一般规则应被用来理解整个法律文本的这一分部。
Section § 5002
Section § 5003
本法律规定,本分部下的程序应以最能实现其目标的方式解释。如果程序中存在错误或遗漏,且不影响立法机构进行工程或改进的权力,这些错误不会取消或使该程序或任何相关的费用评估无效。如果有人受到负面影响或对程序有异议,他们唯一的解决办法是按照本分部的规定向立法机构上诉。
Section § 500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立法机构的听证会延期或未按原定计划举行,它不会因此失去举行听证会的权力。相反,立法机构可以重新安排听证会,设定新的日期和地点。然后,他们必须在听证会举行前至少五天,在日报、半周报或周报上刊登听证会通知。完成这些后,他们可以像首次会议一样继续进行听证会。
Section § 5005
本法律将“市”定义为不仅指市本身,还包括县、市政法人团体和度假区,这些度假区是为特定目的(例如促进航运或商业)而组建的特殊区域。这种广泛的定义确保了各类地方政府和特别区在某些目的上被法律视为“市”。
Section § 5006
本节定义了“立法机构”的含义。对于县来说,它是监事会;对于市来说,它是构成该市立法部门的团体。
Section § 5007
Section § 5009
根据本法律,“市长”一词在指代县时,指的是县监事会的主席。在指代市时,它指的是市长。如果该市没有市长,那么它指的是市立法机构的主席或议长、市政经理,或者任何其他担任该市最高行政长官的人。
Section § 5012.5
Section § 5014
Section § 5018
本法律将“场所”一词定义为包括任何已依法正式划定并接受的公共公园、游乐场或公共区域。
Section § 5019
Section § 5020
Section § 5021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财产的“所有人”。这包括在县记录员办公室登记有法定所有权的人、实际占有该财产的人,或代表所有人行事的人(例如遗嘱执行人或监护人)。如果财产被出租,承租人的占有将被视为所有人的占有。
Section § 5022.5
Section § 5023.1
在这项法律中,“取得”指的是一系列与获取各种工程、设施或资源相关的活动。它包括获取在取得决议作出时已安装到位的现有和正在运行的工程、改进和设施。它还涵盖获取用于电力或照明的电力或燃气等公用事业,以及为建造或运营所需的房地产或产权的取得。这可以通过赠与、购买或征用完成,但不包括根据《细分地块法》提交的地块图上已提议用于公共奉献的财产。此外,如果地块属于新的评估区,它还允许支付地块上的特别评估留置权,这些费用将计入新的评估中。
Section § 5024
“附带费用”一词涵盖了与公共工程项目相关的广泛费用。这包括工程师和律师费(某些法律情况除外),以及印刷、广告和债券管理费用。它还包括项目监督人员的报酬、评估的制定和征收费用、材料测试、路权获取、公用事业改造以及公共设施规划和设计费用。下水道和水利改进工程的费用,以及任何债券发行费用,也包含在内。所有费用必须以详细且经核实的账单形式报告给街道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