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或其下属城市制定邻里电动汽车 (NEV) 交通计划。其目标是鼓励一种更清洁、更经济的本地出行方式,以减少汽油消耗和排放。该计划应满足社区出行需求,同时确保 NEV 驾驶员的安全,并对所有年龄和技能水平的驾驶员开放。

Section § 1966.1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洛杉矶县或其城市中的社区电动车(NEV)交通规划相关的关键术语。“规划区域”是指洛杉矶县或其城市中任何采纳NEV交通规划的部分,如果土地所有者同意,也可以包括私人土地。“社区电动车”或NEV是根据另一项法律定义的低速车辆。“NEV车道”是NEV可以通行的区域;这些区域可以是公共或私人所有,并且可能与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其他车辆共享。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1(a) “规划区域”指洛杉矶县的任何部分,或该县内任何城市的任何部分,以及县或市管辖下的任何街道和道路,只要洛杉矶县或某市已根据第1966.12条采纳了NEV交通规划,包括任何同意将其私有土地纳入该规划的土地所有者的土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1(b) “社区电动车”或“NEV”指《车辆法典》第385.5条所定义的低速车辆。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1(c) “NEV车道”指所有为NEV通行提供便利的公共或私人设施,包括规划区域内由标志或永久性标记指定并与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其他驾车者共享的道路。

Section § 196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洛杉矶县或其任何城市制定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他们可以单独制定,也可以与其他区域联合制定。在制定NEV交通计划时,他们必须与南加州政府协会以及计划中涉及的任何相关交通执法机构合作。

该计划可以包括使用州公路或穿越州公路,但这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目标是确保适当的规划和协调,以确保NEV在指定路线上的安全使用。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2(a) 洛杉矶县或该县内的任何城市,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在其管辖范围内采纳一项NEV交通计划。两个或多个管辖区可以联合采纳一项NEV交通计划,用于其各自管辖下的全部或部分区域。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2(b) 如果洛杉矶县或该县内的任何城市采纳NEV计划,采纳该计划的实体应咨询南加州政府协会以及计划所包含的实体中任何负有交通执法职责的机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2(c) 该交通计划可以包括使用州公路或任何公路的交叉口,但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Section § 1966.13

Explanation

邻里电动车(NEV)的交通计划必须涵盖几个关键领域。它应确保为NEV选择的路线不会对交通安全产生负面影响,并考虑所有通勤者的需求。

计划应协调NEV与其他交通方式的使用,并提供NEV专用设施,如专用出入口和交叉口。

必须在社区中心和公园等关键地点提供停车位,并为NEV提供适当的道路设施,如专用路面和标志。

计划应包括NEV充电站,并让社区参与规划工作。路线应根据与常规车辆交通的分离程度分为I、II或III类。

交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a) 路线选择,其中应包括一项认定,即该路线将容纳NEV,而不会对交通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并应考虑通勤者和其他用户的出行需求等。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b) 交通衔接,应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以便NEV驾驶员在到达规划区域内的目的地时可以采用多种交通方式。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c) 提供NEV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出入口、专用NEV避让区和NEV交叉口。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d) 提供目的地停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商业中心、高尔夫球场、公共区域和公园。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e) 酌情提供NEV行驶车道、道路交叉口、停车和通行所需的专用路面、道路标记、标志和标线。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f) 提供NEV充电站。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g) 社区参与规划。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h) 显示NEV路线网络的地图。为本交通计划目的,NEV路线应分类如下: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h)(1) I类NEV路线为NEV的使用提供完全独立的通行权。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h)(2) II类NEV路线在限速55英里/小时或以下的道路旁提供单独的划线车道。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3(h)(3) III类NEV路线允许NEV与常规车辆在限速35英里/小时或以下的街道上共享使用。

Section § 1966.14

Explanation
如果洛杉矶县或其境内的任何城市制定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他们需要做两件主要的事情。首先,如果他们的计划包括专门用于NEV的车道,他们必须为这些车道设定设计标准。这包括车辆可以行驶的速度以及车道应有多宽等。 其次,他们需要与相关部门合作,制定统一的NEV标志和交通规则。这包括管理NEV交通的标志、指示危险、确定路权,并提醒所有人NEV车道的存在。

Section § 1966.15

Explanation

如果洛杉矶县或县内城市制定了社区电动车(NEV)交通计划,他们需要包含几项要求。首先,使用指定车道的NEV必须符合特定的联邦安全标准。其次,NEV操作员应遵守安全指南,维护其NEV,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并拥有适当的保险。第三,NEV只能在交通计划中列出的批准路线上行驶,并且只有在符合计划的安全标准的情况下才能行驶。

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操作NEV,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美元的罚款。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5(a) 如果洛杉矶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根据本条采纳一项NEV交通计划,则还应将以下所有内容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予以采纳: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5(a)(1) 有资格使用NEV车道的NEV应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第571.500节中规定的低速车辆安全要求。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5(a)(2) NEV操作员的最低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与NEV维护和NEV安全相关的要求。操作员应被要求持有有效的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并遵守根据《车辆法典》第7部第1章(自第16000节起)设立的财务责任要求。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5(a)(3) 将NEV的运行限制在交通计划中确定的NEV路线上的限制,并且只允许符合计划中规定的安全设备要求的NEV在这些路线上运行。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5(b) 任何在计划区域内操作NEV并违反(a)款第(3)项规定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Section § 1966.16

Explanation

如果洛杉矶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推出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他们必须在两年内向立法机构提交报告。这份报告应征求各级政府和执法机构的意见,并包含计划的详细信息、运行效果以及关于该计划是否应继续或在加州全境推广的建议。报告必须遵循特定的政府指导方针,并且该条款将于2033年1月1日废止。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6(a) 如果洛杉矶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根据本条采纳了NEV交通计划,则采纳该计划的实体应在NEV交通计划采纳之日起两年内,与南加州政府协会、该部门、加州公路巡警局以及任何适用的地方执法机构协商,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报告。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6(b) 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6(b)(1) 对NEV交通计划及其截至当时已获授权的要素的描述。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6(b)(2) 对NEV交通计划有效性的评估,包括其对交通流量和安全的影响。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6(b)(3) 关于本条是否应终止、继续存在或在全州范围内推广的建议。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6(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6(c)(1) 根据(a)款提交的报告,应符合《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6(c)(2) 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本节将于2033年1月1日废止。

Section § 196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只会在2040年1月1日之前有效,届时它将自动取消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