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9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迭戈县及其城市制定专门针对邻里电动车(NEV)的交通计划。目标是帮助该地区高效运送人员和货物,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活品质。这些计划旨在提供灵活且经济实惠的出行选择,并侧重于所有合法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性和可达性。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a) 立法机关制定本条的意图是授权圣迭戈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制定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该NEV交通计划的目的是促进圣迭戈地区的愿景,即促进人员和货物的高效流动,以支持一个可持续健康的地区、一个充满活力的经济以及所有人的卓越生活品质。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b) 立法机关的进一步意图是,如果圣迭戈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采纳NEV计划,则该NEV交通计划应被设计和开发,以期为居民、雇员和访客提供灵活经济的出行选择,最佳地服务于计划区域的功能性出行需求,将NEV驾驶员或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作为主要的规划组成部分,并具备容纳所有合法年龄和能力的NEV驾驶员的能力。

Section § 196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圣迭戈县或其城市中的社区电动车(NEV)交通计划相关的术语。“规划区域”包括采纳此类计划的县或市的部分区域,以及愿意加入计划的私人土地所有者的贡献。“社区电动车”是根据其他规定定义的低速车辆。“NEV路线”包括所有供NEV通行的道路和路径,无论是公共还是私人所有,并与行人、骑自行车者和驾车者共享。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条: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a) “规划区域”指圣迭戈县的任何部分,或该县内任何城市的任何部分,以及县或市管辖下的任何街道和道路,只要该县或市已根据第1966.2条采纳了NEV交通计划,包括任何同意将其土地纳入该计划的土地所有者的私人土地。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b) “社区电动车”或“NEV”指《车辆法》第385.5条所定义的低速车辆。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1(c) “NEV路线”指所有提供NEV通行的公共或私人拥有的设施,包括在规划区域内通过标志或永久标记指定并与行人、骑自行车者和其他驾车者共享的道路。

Section § 19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圣迭戈县或其境内的任何城市,自行或与其他管辖区共同制定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在制定计划时,他们必须与圣迭戈政府协会(SANDAG)以及当地交通执法机构合作。该计划可以涉及州高速公路或高速公路交叉口,但需要获得相关州部门的批准。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2(a) 圣迭戈县或该县内的任何城市,可以通过法令或决议,采纳适用于其管辖范围内计划区域的NEV交通计划。两个或多个管辖区可以联合采纳适用于其各自管辖下的全部或部分区域的NEV交通计划。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2(b) 如果圣迭戈县或该县内的任何城市采纳NEV计划,采纳该计划的实体应咨询圣迭戈政府协会 (SANDAG) 以及在计划区域内具有交通执法职责的任何机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2(c) NEV交通计划可以包括使用州高速公路,或任何高速公路交叉口,但须经该部门批准。

Section § 1966.3

Explanation

如果圣迭戈县或其城市制定邻里电动车(NEV)计划,该计划必须涵盖几个方面。首先,它应确定对邻里电动车安全的路线,并考虑通勤者的需求。其次,它应将邻里电动车与其他交通方式(如步行和公共交通)连接起来。计划中还需要包括邻里电动车设施,例如专用出入口、专用道口、停车位和充电站。该计划还应涉及邻里电动车的路面铺设和标志,让社区参与,与长期规划协调,并提供详细的邻里电动车网络地图,根据其与常规交通的分离程度将路线分为三类。

如果圣迭戈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采纳邻里电动车(NEV)计划,则该NEV交通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要素: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a) 路线选择,包括认定该路线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容纳NEV,并应除其他事项外,考虑通勤者和其他用户的出行需求。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b) 交通衔接,应包括但不限于与其他交通方式的协调,以便NEV驾驶员或乘客在计划区域内抵达目的地时可采用多种交通方式,包括步行、骑行、个人代步工具、公共交通和其他车辆。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c) NEV相关设施的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专用出入口、专用NEV避让区和NEV专用道口。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d) 在目的地提供NEV停车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交通站点、教育机构、医疗设施、购物区、就业和社区中心以及公园。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e) 酌情为NEV车道、道路交叉口、停车和通行提供专用路面、道路标记、标志和标线。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f) NEV充电站的提供。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g) 社区参与规划。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h) 与长期交通规划的协调。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i) 显示NEV路线网络的地图。为NEV交通计划目的,NEV路线应分类如下: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i)(1) 一级NEV路线,为NEV的使用提供完全独立的通行权。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i)(2) 二级NEV路线,在限速每小时55英里或以下的道路上提供单独划线的车道。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3(i)(3) 三级NEV路线,在限速每小时35英里或以下的街道上,NEV与常规车辆共享使用。

Section § 1966.4

Explanation

如果圣迭戈县或其任何城市制定了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它们必须做两件主要事情。首先,它们需要为建设NEV专用车道设定基本设计标准,例如确定车道的设计速度和所需空间。其次,它们必须与交通部和SANDAG合作,为NEV交通制定统一的标志和信号。这包括危险警告、NEV、汽车和自行车之间的路权规定,以及提醒行人和司机注意NEV车道。

如果圣迭戈县或该县内的任何城市根据本条规定采纳一份针对规划区域的NEV交通计划,则其应当履行以下两项职责: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4(a) 制定用于分离式NEV车道的开发、规划和建设的最低通用设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设计速度、NEV车道的空间要求以及道路设计标准,如果该计划设想有分离式NEV车道。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4(b) 与该部门和SANDAG合作,制定用于标志、标记和交通控制设备的统一规格和符号,以控制NEV交通;以警示危险状况、障碍物或危险;以根据适用情况指定NEV、其他车辆和自行车之间的路权;以说明NEV车道的性质和目的地;并以警示行人、骑自行车者和驾车者NEV交通的存在。

Section § 1966.5

Explanation

如果圣迭戈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制定了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该计划必须包含某些规定。首先,NEV必须符合联邦对低速车辆的安全标准。其次,操作员需要遵守安全指南,妥善维护其NEV,持有有效的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并符合特定的财务责任规定。最后,NEV只能在指定的NEV路线上使用,并且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NEV才能在这些路线上运行。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处以最高100美元的罚款。

如果圣迭戈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根据本条规定为计划区域采纳一份NEV交通计划,则还应将以下各项作为计划的一部分予以采纳: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5(a) 有资格使用NEV路线的NEV应符合联邦法规第49篇B分篇第V章第571.500节所规定的低速车辆安全要求。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5(b) NEV操作员的最低安全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与NEV维护和NEV安全相关的要求。操作员应被要求持有有效的加利福尼亚州驾驶执照,并遵守根据《车辆法典》第7编第1章(自第16000节起)设立的财务责任要求。
(c)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5(c)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5(c)(1) 限制NEV在NEV交通计划中确定的NEV路线上运行的限制,并且只允许符合计划中规定的安全设备要求的NEV在这些路线上运行。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5(c)(2) 任何在计划区域内违反本款规定操作NEV的人,构成违规行为,可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Section § 19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圣迭戈县或其任何城市制定了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它们可以获得土地或产权。它们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或使用一种称为“征用”的法律程序来做到这一点,以创建NEV路线。

Section § 196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圣迭戈县或其任何城市采纳了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他们必须向立法机关提交报告。该报告需与多个州和地方机构协商准备,并应在计划采纳后的两年内提交。

报告必须描述NEV计划,包括共享车队、充电、停车以及遵守残疾人无障碍法律的详细信息。它还应评估NEV计划的有效性,评估其对交通、排放和安全的影响。最后,报告应建议是否终止、继续或在全州范围内推广该计划。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7(a) 如果圣迭戈县或该县的任何城市根据本条采纳了针对规划区域的NEV交通计划,则该县或城市应在NEV交通计划采纳之日起两年内,与圣迭戈地区政府协会(SANDAG)、本部门、加州公路巡警局以及任何适用的地方执法机构协商,向立法机关提交一份报告。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7(b) 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7(b)(1) 截至当时已获授权的NEV交通计划的描述,包括对共享车队使用情况的描述,以及计划中包含的任何充电、停车或1990年联邦《美国残疾人法案》相关要素。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7(b)(2) 对NEV交通计划有效性的评估,其中可包括其对交通流量、车辆行驶里程、温室气体减排和安全的影响。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966.7(b)(3) 关于本条是否应终止、继续有效或在全州范围内推广的建议。

Section § 19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相关规则将一直有效到2029年1月1日,此后将被废止,除非有新法律修改此截止日期。然而,如果圣迭戈县或其境内的任何城市在此截止日期前采纳了邻里电动车(NEV)交通计划,它们即使在2029年之后也必须遵守某些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