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建设与维护
Section § 1800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官员采取必要行动,规划、获取和修建部分街道或公路作为高速公路。他们还可以将现有街道或公路改造为高速公路。
Section § 1801
这项法律允许市立法机构关闭与高速公路交叉的街道或公路。他们还可以修建在高速公路之上、之下或与高速公路连接的路线,并进行任何必要的施工工作。然而,将公共公路改建为高速公路,需要附近土地所有者的同意,或购买他们的通行权。
Section § 1803
Section § 1804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在其城市界限之内和之外建造、维护和运营用于街道和公路的隧道。但是,如果这些隧道位于州公路上,城市必须首先获得交通部的批准。
Section § 1805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街道至少要有40英尺宽,不过,如果需要,市政府官员可以投票决定修建更窄的街道。私人道路则需要至少20英尺宽。1935年9月15日之前就存在的街道,其宽度不需要改变。
Section § 1805.5
Section § 1806
这项法律解释说,一个城市在正式将其纳入城市道路系统之前,不对道路的维护负责。除非适用某些例外情况,否则一条道路只有在城市管理机构通过决议正式同意后,才能成为城市街道的一部分。另外,城市可以通过法令指定一名官员,负责将道路纳入该系统。这名官员必须正确地证明并记录这种接纳。
Section § 1807
这项法律允许两个相邻城市在它们的边界线沿着一条街道时签订协议。它们可以合作改善和维护这条街道,并且每个城市都可以使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这些活动。这只有在两个城市的管理机构都批准的情况下才可能实现。
Section § 1808
Section § 1809
Section § 1810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购买或通过征用权获取其边界以外、但位于同一县非建制区域内的土地。只有当这块土地是连接或拓宽城市街道所必需的,并且县政府同意时,才能这样做。一旦土地被获取并用于街道,它就成为城市街道系统的一部分。
Section § 1812
这项法律允许南太浩湖市使用自己的资金修建环路。这包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并获得太浩湖区域规划局的必要批准。
Section § 1813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加利福尼亚州的城市可以将县级用于修建和维护道路的相同规则应用于城市街道。这意味着法律中提及县和县级资源的地方,可以解释为提及城市及其资源。
它还允许市议会同意将其城市街道纳入县的永久性公路区。在这种情况下,县监事会将处理与这些城市街道相关的事宜,如同它们是县级公路一样。
这种方法是可选的,可以替代其他关于修建或维护城市街道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