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政府机构之间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那些穿梭于或贯穿其管辖区域的街道或公路。这类街道或公路只有在双方相关地方机构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被关闭或废弃。

一个地方机构可以通过书面合同与另一个地方机构达成协议,约定连接任一地方机构,并延伸至、位于、穿过或横跨另一个地方机构任何已设市区域的街道或公路,只能在双方地方机构同意并达成协议后,由该另一个地方机构关闭或废止。

Section § 8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两个地方政府实体在1981年1月1日之前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该协议旨在防止某些街道或公路被关闭,那么该协议即被法律正式认可并有效。

Section § 8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地方机构书面同意维护某条街道或公路时,双方都对保持其开放和使用拥有共同利益。负责该区域的地方机构只能根据州法律和其协议条款来关闭或腾空该街道或公路。任何此类变更都必须得到另一相关机构立法机构的正式决议支持。

Section § 8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机构之间关于封闭或废弃街道或公路的任何协议,都必须在受影响财产所在地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官办公室正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