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00

Explanation
这部法律被称为《公共街道、公路和服务地役权废止法》。它规定了关于正式取消街道、公路或服务通道的公共权利的规则,以便它们不再供公众使用。

Section § 830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除非有具体的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章中提供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分中的含义。

Section § 8302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当一项决议被“采纳”时,这意味着该决议已经获得通过或颁布,使其正式生效。

Section § 8303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书记员”一词定义为包括任何担任立法机构书记员的人。

“书记员”包括担任立法机构书记员的个人或官员。

Section § 8304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了在不同政府背景下“立法机构”的含义。对于县或市县,它指的是监事会。在市里,它指的是市议会或任何其他法律认可的决策机构。对于涉及加州交通委员会的事项,该委员会本身即为立法机构。

Section § 8305

Explanation

本节将“地方机构”定义为县、市或市县合一政府。

“地方机构”指县、市或市县合一政府。

Section § 8305.5

Explanation
本节将“公共实体”定义为地方机构或加州交通委员会。
“公共实体”指地方机构或加州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8306

Explanation
“公共服务地役权”是一种法律权利,允许为特定的公共目的使用部分财产,例如安装管道、输电线路或排水设施。它是用于公用事业和服务的,但不是用于街道或公路。这可以通过捐赠土地或其他法律方式实现。此类地役权还包括另一条款(第8340条)中描述的权利。

Section § 83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条文明确指出,“公用事业”的定义应以《公用事业法》第216条中的规定为准。

“公用事业”指《公用事业法》第216条所定义的公用事业。

Section § 830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凡使用“决议”一词时,也指一项条例。这意味着在本节所涵盖的法律情境中,这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使用。

“决议”包括一项条例。

Section § 830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街道”和“公路”这两个术语涵盖了广泛的公共路线和相关权利。这不仅包括道路和街道本身,还包括路权、小巷、通行限制以及车道和地役权等其他相关方面。简单来说,这是对出于法律目的可被视为街道或公路的广泛定义。

Section § 8309

Explanation

本法将“撤销”定义为,当公众完全或部分地不再拥有使用街道、公路或某些公共场所的权利时。

“撤销”指完全或部分放弃或终止公众使用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