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第 8315 条另有规定外,市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部分废止市内全部或部分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县监事会可以废止县内但市外全部或部分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
公共街道、公路和公用事业地役权废止法总则
Section § 8311
本节为政府机构关闭或废止街道、公路和公共地役权提供了替代方法。这是现有其他法律方法之外的一个独立选项。如果实体决定采用这些特定程序,则仅适用本节的规定,而法典的其他部分则不适用。
废止街道 公路关闭 公共服务地役权
Section § 8312
本法律解释了市立法机构或县监事会有权取消或“废止”全部或部分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城市在市界内处理这些行动,而县则在市界外但在县内处理这些行动。
市立法机构 县监事会 街道废止
Section § 831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已有总体规划的区域内废止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的程序。地方机构的立法机构在进行废止之前,必须考虑总体规划。如果《政府法典》第65402条适用,则必须遵循其规定的程序。如果该条款不适用,可以将废止提案提交给地方规划委员会,以征求其意见和报告。
街道废止 公路废止 公共服务地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