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第5章(自第8340条起)或本章另有规定,在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地役权被撤销后: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1(a) 如果公共实体仅拥有用于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目的的地役权,则先前受该地役权约束的财产所有权此后不再受用于街道、公路或公共服务目的的地役权限制,但不受公共实体先前授予任何其他州或地方公共机构的车辆或非车辆小径使用地役权的限制。如果被授予车辆或非车辆小径使用地役权的州或地方公共机构通过决议放弃该地役权,则先前受该车辆或非车辆地役权约束的财产所有权此后不再受该地役权限制。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51(b) 如果公共实体拥有所有权,则立法机构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处置该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