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340

Explanation

当政府实体决定关闭一条街道或公路时,它可以保留某些权利和地役权。这包括建造和维护基础设施的能力,例如下水道、雨水排水管以及燃气或电力管道等公用设施。

地方机构也可以保留街道的未来使用权,除非该街道不再需要。如果存在正在使用的现有公用事业线路,除非立法机构另有决定,否则必须予以保留。

政府还可以维护或授予其他机构在被撤销的街道或公路上修建公共小径的权利。

在撤销街道或公路的程序中: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0(a) 公共实体可以随时或不时地保留并从撤销中豁免地役权和权利,以在拟撤销的街道或公路内、上、上方和横穿建造、维护、运营、更换、拆除和更新卫生下水道和雨水排水管以及附属结构,并根据任何现有特许权或其续期,或以其他方式,建造、维护、运营、更换、拆除、更新和扩建管道、导管、电缆、电线、电线杆以及其他便利的结构、设备和固定装置,用于运营天然气管道、电报和电话线路、铁路线,以及用于运输或分配电能、石油及其产品、氨和水,以及用于附带目的,包括进入以保护这些工程免受拟撤销的街道或公路内、上、上方和横穿的所有危险。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0(b) 地方机构可以保留并从撤销中豁免未来街道或公路的地役权,除非地方机构认定该街道或公路对于未来的公共使用是不必要的。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0(c) 如果有正在使用的现有公共事业设施,公共实体应,除非立法机构认定公共便利和必要性另有要求,保留并从撤销中豁免维护、运营、更换、拆除或更新公共事业设施所需的任何地役权和权利。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0(d) 公共实体可以保留并从撤销中豁免,或可以随时或不时地授予另一个州或地方公共机构地役权和权利,以在拟撤销的街道或公路内、上、上方和横穿建造、维护、运营、更换、拆除和更新供公众使用的车辆或非车辆小径。

Section § 834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政府机构决定关闭一条街道或公路时,他们可能需要为公共事业或其他特定用途保留区域。这些保留必须在正式的街道关闭决议中详细说明,并且可以引用由公共实体保存的特定地图。之后任何关于被撤销土地的行为或文件,都必须承认这些保留,以确保它们继续有效。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1(a) 在撤销街道或公路的程序中,如果立法机构认定公众便利和必要性要求保留和例外地役权和通行权以用于第8340条中列举的工程,则此类保留和例外应在撤销决议中载明,此外还应载明其中要求载明的任何其他事项。该载明可以通过引用一份已记录或在决议中被引用并由公共实体永久保存的精确地图来描述这些保留和例外。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8341(b) 公共实体与该撤销相关的后续程序,包括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契据或转让,或对该财产的权益,均受撤销决议中载明的保留和例外的约束和管辖,且该契据或转让应包含一份对此效力的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