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提供了一种在城市范围内修建县级公路的不同流程。它仅适用于在1961年1月1日之后批准了县级公路债券的县。

Section § 172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允许县监事会决定,将现有或新建街道指定为县级公路是有益的,即使该街道穿过城市。他们可以决议在城市范围内修建或维护此类公路。监事会必须描述拟议公路的位置和计划的建设,并将此决议发送给市的市政管理机构以供审议。

监事会可通过决议决定,将县内全部或部分延伸至市内的现有街道指定为市内县级公路,或在市内全部或部分规划、征用、修建和维护一条新的县级公路,符合全县的普遍利益。该决议应描述拟议的选址或改道以及县拟进行的建设的总体性质。该决议的副本应送交包含公路任何部分的市的市政管理机构。

Section § 1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通过一项决议,批准修建县级公路,并可能将城市街道的控制权移交给县。如果市希望改变县监事会建议的公路路线,它必须向监事会提交一份报告。县随后可以调整其计划,并将更新后的计划发回给市,市之后可以同意这些修改。

市的市政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决议,同意设立拟建的县级公路,并可以全部或部分地将现有城市街道移交给县。如果市的市政管理机构希望改变监事会提议的公路的选址或重新选址,它可以通过一份描述拟议修订的报告,并向监事会提交一份副本。监事会应审议该报告,并可以修改其决议。如果监事会修改其决议,应将该决议的副本转交市的市政管理机构。市随后可以就经修改的县级决议通过一份同意决议。

Section § 17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一个城市同意将其街道或部分街道变为县级公路时,该城市对该街道的权利和所有权将转移给县。这份同意书的认证副本必须提交给地方政府。如果市议会将一条城市街道移交给县,则必须进行备案,以正式将所有权利转移给县。

经市议会通过同意决议后,该市内的该街道或其部分即构成县级公路。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给监事会。当市议会将现有城市街道移交给县时,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予备案;且在该备案后,市政府在该部分城市街道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归属于县。

Section § 1724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县监事会可以像管理其他县级公路一样,负责公路的获取、建设和维护。他们可以利用县级公路建设债券的资金、公路基金、县普通基金或任何其他可用于公路目的的资金来支付这些活动的费用。

Section § 1725

Explanation
如果城市外的县级公路的一部分被该市兼并,它仍由县管理,直到该市根据另一法律条款,通过一个称为“放弃”(relinquishment)的特定程序正式接管。

Section § 172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的县和市达成协议,由市承担取得、建造或维护位于市界内的县属公路的责任。这些活动的费用可以由县、市或双方共同承担,具体取决于他们的协议。

Section § 1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市与县合作,共同开展穿过市区的县级公路相关项目。市可以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例如提供资金或财产、提供材料或劳务、提供法律或工程服务、出借公路设备,或出资支付公路项目债券的利息。

市可以根据协议与县合作,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在城市内指定的县级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的征用、建设或维护方面进行合作: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27(a) 捐助资金或财产;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27(b) 购置并交付材料;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27(c) 提供劳务、法律或工程服务;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27(d) 出借其公路设备;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727(e) 捐助资金用于支付债券利息,或用于支付或赎回债券,这些债券的收益已用于城市内的县级公路工程。

Section § 17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城市街道不能因为修建县级高速公路而被封闭,除非市议会和县监事会达成协议,或者在施工期间临时需要。同样,城市街道或公共公路不能在未经监事会同意的情况下连接到县级高速公路,监事会的同意会附带具体的条款和条件,以确保符合公共利益。

监事会还可以与市议会达成协议,封闭高速公路附近的城市街道,或者修建与高速公路相连的通道(包括从上方、下方或直接连接),并可以对这些城市街道进行任何必要的施工。

任何城市街道,不得因在市内修建县级高速公路而直接或间接封闭,除非根据市议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协议,或在施工期间临时需要。任何城市街道或其他公共公路,不得与监事会宣布为高速公路的任何县级公路开通或连接,除非且直至监事会通过一项决议同意此举并确定此类连接的条款和条件,且监事会可以同意或拒绝同意,或确定其认为最符合公共利益的条款和条件。
监事会有权与市议会签订协议,以封闭任何城市街道在其与根据第 (941.1) 条宣布为高速公路的任何县级公路交汇点处或附近,或规定将该城市街道架设在高速公路之上、之下或与之连接,且监事会可以为此在这些城市街道上进行任何及所有必要的工作。

Section § 172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城市对其范围内的县级公路的管辖权通常不受限制,除非本条中列出了具体的例外情况。

城市就其范围内的县级公路所享有的警察权,除本条明确规定的事项外,不受限制。

Section § 17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城市关于在城市内县级公路上停车、停靠或泊车的条例,必须先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才能生效。此外,未经监事会许可,城市不得设置控制县级公路的交通标志。 另外,如果县希望通过条例限制行人在城市范围内的县级高速公路或快速路上通行,该条例在获得市批准之前不会生效。

Section § 17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监事会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将县级公路或其一部分的控制权移交给市。一旦决议通过,他们必须将一份经认证的副本提交给市议会,并同时在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备案完成后,该公路路段的所有权利和所有权将归市所有,该路段也随之成为市级街道。

监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将位于市内的县级公路或其任何部分移交给市。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应提交市议会备案。该决议的经认证副本也应在县记录员办公室记录,并且在记录后,县在该县级公路该部分中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应归属于市,且该公路或其部分此后即构成一条市级街道。

Section § 173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根据本条设立的县级公路被视为“县级公路的养护里程”的一部分。这意味着它们计入由县政府正式养护的县级公路总里程。

根据本条设立的县级公路应包含在“县级公路的养护里程”和“养护的县级公路里程”这两个术语中,如同这些术语在第3部第3章(自第2100条起)中使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