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区域的未支配资金是什么。这些资金是指在区域被兼并或设立时,在区域已预留足够资金以支付所有当前和预期的财务义务(例如索赔和账款)之后所剩余的资金。实质上,这是在所有债务和合同都已核算清楚后剩下的钱。

为本条目的目的,区域的未支配资金是指该区域所有款项、未收税款以及其他未收账款的总和,其数额超出足以支付针对该区域的所有索赔和账款的金额,包括在兼并或设立之日依法应从该区域资金中支付的索赔和账款,以及因在该日期生效的合法合同而将从该资金中支付的索赔和账款。

Section § 16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区域被纳入一个城市时,无论是城市首次设立时还是通过后来的扩张,并且该区域是一个道路区(road district)的一部分或全部,县测量员或同等职位的官员必须更新县估税员(county assessor)的地图册,以显示新纳入或兼并的财产。

Section § 1652

Explanation
法律要求估价员确定新并入或兼并的财产在留置权日期的评估价值。一旦确定,该价值必须经核证并报告给县审计员。

Section § 16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一块土地或财产被并入或合并到一个城市时,资金应该如何分配。审计员会计算被并入的财产占原辖区所有财产总评估价值的百分比。根据这个百分比,会准备一份向城市支付该辖区部分资金的申请,这份申请需要经过监事会批准,然后由司库凭付款凭证支付给城市。

Section § 1654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并入或兼并了一个区域的一部分,那么如果该区域的公路税款被退还或取消,该城市必须向县偿还其中属于它的份额。根据这项规定城市收到的任何资金,只能用于与公路相关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