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县级公路(桥梁、小巷、车道和步道除外)的宽度应至少为40英尺,除非第906.5节和第969节另有规定,并且任何县的监事会可以通过其成员一致投票通过的决议,决定公共便利和必要性要求维持宽度小于40英尺的公路,并在作出该决定后,可继续维护任何此类公路。
本节不应增加或减少在1945年1月1日之前已确立、专用并维护的任何县级公路的宽度。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大多数县级公路宽度必须至少达到40英尺,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但是,如果县监事会一致认为保持较窄的公路更能满足公众需求,他们可以决定维持其较窄的宽度。该法律还明确指出,它不会改变在1945年1月1日之前就已经确定并维护的任何县级公路的宽度。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根据法律特定章节设立的维护区支付所有维护费用,县就可以维护宽度不足40英尺的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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