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a)
(1)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a)(1) 本章授权发行的九亿五千万美元($950,000,000)本金债券销售所得净收益,应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用于城际和通勤铁路线以及城市轨道系统的资本改进,这些线路和系统应直接连接高速列车系统及其设施,或作为第2704.04条 (b) 款所述高速列车系统建设的一部分,或提供运力提升和安全改进。本条规定的资金应在立法机关根据年度预算案拨款后,用于 (d) 款所述的符合条件的用途。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a)(2) 本条授权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亿九千万美元($190,000,000))应分配给交通部用于城际铁路,用于提供定期班次服务并使用公共资金运营和维护铁路设施、路权和设备的州支持城际铁路线。本款项下可用金额的至少百分之二十五(四千七百五十万美元($47,500,000))应分配给本州的三条城际铁路走廊中的每一条。
加州交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规定将可用资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并应与主管机构协商,制定实施本条要求的指导方针。该指导方针应包括资金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城际走廊运营商经城际铁路走廊之间相互协议借出这些资金的权力。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3) 本条授权金额的百分之八十(七亿六千万美元($760,000,000))应根据本条规定在拨款后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城际铁路除外),如 (c) 款所述,根据计算出的百分比金额,该百分比金额应包含以下所有因素: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3)(A) 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在全州轨道里程中所占百分比份额的三分之一。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3)(B) 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在全州年度车辆里程中所占百分比份额的三分之一。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3)(C) 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在全州年度客运量中所占百分比份额的三分之一。
加州交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规定将可用资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并应制定指导方针以实施本条要求。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 就本条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1) “轨道里程”指公共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用于定期客运铁路服务的轨道里程。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2) “车辆里程”指公共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为客运铁路服务运营的所有机车和车辆(从维护车库驶出开始计算)在列车编组中行驶的总里程。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3) “客运量”指公共机构或联合权力机构报告的定期客运铁路服务的年度非联程乘客上车次数。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b)(4) 当用于修饰 (a) 款 (3) 项 (A)、(B) 和 (C) 分项中的术语时,“全州”指所有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在全州范围内的这些金额的总和。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 根据 (a) 款 (3) 项获得资金的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应是运营以下类别定期客运铁路服务的公共机构和联合权力机构: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1) 通勤铁路。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2) 轻轨。
(3)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3) 重轨。
(4)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c)(4) 缆车。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d) 根据本条分配的资金应用于支付或报销以下项目的费用:提供或改善与高速列车系统的连接,或用于公共客运铁路服务所用轨道、信号、结构、设施和机车车辆的修复、现代化或安全改进。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e) 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可将资金用于 (d) 款中规定的任何符合条件的铁路要素。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f) 为符合本条规定的资金申请资格,(a) 款 (3) 项下的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应提供配套资金,其金额不得低于根据本条分配给该接收方的总金额。
(g)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g)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g)(a) 款 (3) 项下的资金符合条件的接收方应通过其理事会的决议,证明其已满足配套资金要求以及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并须经加州交通委员会核实。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h) 根据(a)款第(3)项提供给合格接收方的资金,应补充用于客运铁路系统维护或修复的现有地方、州或联邦收入。根据(a)款第(3)项获得资金的合格接收方,应保持其对这些目的的现有地方、州或联邦资金承诺,以保持获得本条规定的额外资金的分配和支出的资格。
(i)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i) 为获得本条项下的任何拨款,根据(a)款第(3)项的合格接收方,应每年从用于客运铁路系统维护或修复的现有地方、州或联邦收入中支出,其金额不应低于其在1998-99、1999-2000和2000-01财政年度期间从地方收入中用于这些目的的年度平均支出。
(j)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095(j) 根据本条分配给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用于其服务区域内合格项目的资金,应每年根据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与其成员机构之间签署的谅解备忘录进行分配。该谅解备忘录或多份谅解备忘录应考虑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和成员机构的客运服务需求、归属于成员机构的收入,以及成员机构向南加州区域铁路管理局的单独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