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4.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价值高达99.5亿美元的债券,以资助本章中列出的特定项目。这些债券以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为担保,这意味着加州承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州财务长负责出售这些债券,并遵循由一个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则。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10(a) 总额为九十九亿五千万美元($9,950,000,000)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2704.19条发行的再融资债券,或其中所需金额,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资金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条用于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经出售,即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在此被抵押,用于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无论本金和利息何时到期应付。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10(b) 财务长应根据本条出售委员会授权的债券。债券应根据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6731条通过的决议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出售。

Section § 2704.1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本章授权发行的债券应如何处理。这些债券必须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的规定,包括债券的准备、签署、出售、支付和赎回。但有一个例外:每期债券的最终到期日,自首次发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40年,即使《州一般义务债券法》另有规定。

Section § 2704.12

Explanation

本节专门设立了高速客运列车财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加州高速铁路项目的债券发行和销售事宜。它列出了委员会成员,包括财务长、财政局长、审计长、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以及管理局主席。每位成员都可以指定一名代表代其行事。财务长领导委员会,并且需要多数成员才能做出决定。此外,它还规定,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该管理局被认定为“董事会”。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12(a) 仅为授权发行和出售本章授权的债券,以及作出本章授权的那些决定和采取其他行动之目的,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特此设立高速客运列车财务委员会。就本章而言,高速客运列车财务委员会即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所使用的“委员会”。委员会由财务长、财政局长、审计长、商业、交通和住房部部长以及管理局主席组成。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委员会的任何成员均可指定一名代表,在所有目的上代其行事,如同该成员亲自在场一样。财务长应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的多数成员构成委员会的法定人数,并可代表委员会行事。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04.12(b)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管理局被指定为“董事会”。

Section § 2704.1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委员会如何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发行债券来资助某些项目。他们可以根据需要多次发行债券,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在做这些决定时,他们会考虑项目需要多少资金、未来的收入以及市场情况。委员会在管理债券发行过程中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设定债券条款和将任务委托给司库等官员。债券可以通过一份正式协议(称为“契约”)来安排,而不是仅仅通过一项决议。

委员会应确定是否需要或适宜根据本章授权发行债券,以执行第2704.06节和第2704.095节中规定的行动,如果是,则确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债券可以分期发行和出售,以逐步执行这些行动,并且无需一次性发行和出售所有授权债券。委员会在确定拟发行债券的期限时,应考虑项目资金需求、收入预测、金融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必要因素。除了本章和《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明确授予的所有其他权力外,委员会可以采取一切必要或便利的措施来执行本条的权力和宗旨,包括批准与债券相关的任何契约,以及将必要职责委托给主席和作为债券销售代理的司库。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本章下发行的任何债券的任何条款可以根据契约而非决议规定。

Section § 2704.14

Explanation
每年,除了常规的州政府收入外,州政府还必须征收足够的资金来偿还特定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负责征收州政府收入的官员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这笔额外资金得到征收。

Section § 2704.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从加州的普通基金中拨出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相关费用。具体来说,它确保每年都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到期应付的债券本金和利息。此外,它还拨付资金以履行第2704.17条的要求,且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现特此从州金库的普通基金中,为本章之目的,拨款一笔款项,其数额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以及 (b) 为执行第2704.17条所需的款项,该款项的拨款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2704.1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委员会在需要时向统筹资金投资账户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尚未出售的债券价值,并需减去已借入的任何款项。委员会必须完成贷款所需的所有文件。获得贷款后,这笔钱将存入一个专门基金,用于本章规定的用途。

委员会可以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贷款,用于本章目的。请求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为本章目的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减去根据第2701.17条借入的任何金额。委员会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贷款。任何借出的金额应存入基金,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进行分配。

Section § 2704.17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财政总监暂时从加州的主要资金账户(即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以帮助支付项目费用,直到债券能够售出。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已授权出售的债券总额,并需减去已借入的任何资金。一旦债券售出,所借资金连同其可能赚取的任何利息,都必须归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2704.18

Explanation
存入特定基金的债券溢价款可以用来支付发行这些债券的成本。如果这笔钱有剩余,不需要全部用于发行成本,那么剩余部分,加上出售债券所产生的任何利息,就可以转入普通基金,用于支付与债券利息相关的费用。

Section § 2704.19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根据法律其他部分的规定对债券进行再融资。如果州选民已同意发行债券,这自动包括他们同意发行新债券,以对原始债券或任何先前的再融资债券进行再融资。

这些债券可依照《州普通义务债券法》第 6 条(始于第 16780 节)的规定进行再融资。州选民对发行债券的批准应包括对为再融资任何最初发行的债券或任何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发行批准。

Section § 2704.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不被视为“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的规则限制。

Section § 2704.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司库管理某些具有免税利息的债券所产生的收益。州司库可以为这些债券收益设立独立账户,并可以根据联邦法律使用这些收益进行必要的支付或采取行动,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状态。

尽管本章或《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有任何规定,如果州司库根据本章规定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法律顾问意见,表明在指定条件下,债券利息根据联邦税法目的免于计入总收入,则州司库可以为所投资的债券收益和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独立账户,并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就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采取联邦法律要求或认为可取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代表本州资金获得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