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财政总监可以购买联合公路区发行的任何债券,并从州金库中其认为在这些债券到期之前并非政府用途所必需的任何盈余资金中支付。该区内各县的监事会同样可以使用其控制下的任何盈余资金购买此类债券。
联合公路区债券一般规定
Section § 25371
本节规定,联合公路区发行的债券被视为多种类型资金的安全投资。具体而言,这些债券可由信托、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信托公司、州立学校以及任何获准投资加利福尼亚州内城市、县、学区或灌溉区债券的其他实体进行投资。
联合公路区 合法投资 信托资金
Section § 25373
这项法律允许州财政总监和县监事会购买联合公路区的债券。他们可以分别使用来自州金库或县资金的盈余资金,只要这些资金不是立即用于其他政府目的。
州财政总监 购买债券 联合公路区
Section § 25374
本节规定,如果一个项目成本超过100万美元,董事会可以选择将债券的偿还期延长至多15年。每个相关县必须支付至少等于该县应付总额除以付款期数所得的金额。
如果董事会报告显示拟议项目或其任何单元的估计成本超过一百万美元 ($1,000,000),董事会可以规定,为资助该项目而发行的任何债券的偿还期限不得超过15个年度分期付款。在此情况下,区内每个县的首次付款不得少于将每个县应付总额除以债券分期付款期数所得的金额。
项目成本估算 董事会 债券发行
Section § 25375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一个区域发行了债券,就确认了债券的创建过程和所有相关步骤都是正确且合法的。债券发行后,即使在发行过程中存在错误,任何人都不能声称用于偿还债券的税款或费用是无效的。此外,债券发行后,也不能提起任何诉讼来取消债券,或阻止与债券相关的支付或税款。
债券发行 区域债券 债券有效性
Section § 25376
这项法律规定,区域发行的债券总额不能超过区域内所有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的10%,这个价值是根据最新的县级税务评估记录来确定的。
区域不得发行任何债券,其总额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区域内各县当时现行税务评估名册所示的区域内全部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的10%。
债券发行限额 财产评估价值 应税财产
Section § 25377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内应税财产可用于联合公路区目的的金额上限。如果一个县的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为一亿美元或以下,最多只能使用3%。如果财产价值超过一亿美元,上限为2%。
任何县内的应税财产在任何时候,用于所有联合公路区目的的金额不得超过以下限制: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377(a) 在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为一亿美元($100,000,000)或以下的县,不得超过其百分之三。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377(b) 在应税财产总评估价值超过一亿美元($100,000,000)的县,不得超过其百分之二。
应税财产限制 县应税财产 联合公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