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0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县的监事会在120天内未就与其他县联合组建一个区采取行动会发生什么。如果他们不采取任何行动,并且没有提出任何倡议,那么在60天不作为之后,一名选民可以提交一份宣誓书。这份宣誓书会说明申请提交的日期以及监事会的不作为。县选举官员随后将向州务卿颁发一份证明,确认没有倡议正在进行中。这份证明和宣誓书会立即送交州务卿。

Section § 27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州务卿收到一份宣誓书和一份证明书,他们必须将这些文件归档,并将相关县从一个拟议的区域中排除。这种排除方式,就如同是高等法院下达的命令一样。

Section § 2708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县试图通过投票加入某个区,但该提案未获选民批准,则县选举官员必须通知州务卿,并且该县将不会被纳入该区。

如果一项宣布某县有意成为该区一部分的条例已提交给民众并未能获得通过,则该事实应由县选举官员向州务卿证明,并且该县应被排除在该区之外。

Section § 27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县选择不参与组建一个区,并且这个决定会使另一个已表示有兴趣成为该区一部分的县被孤立,那么这个被孤立的县仍必须被纳入该区,即使它与该区内的其他县不接壤。

如果一个县因未通过意向条例而被排除,但其将另一个已收到足够请愿书要求加入该区的县与拟议区的其余县隔开,则如此被隔开的县不应被排除在该区之外,而应被纳入其中,即使它与构成该区的其他县不相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