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2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发行债券之前,董事会必须估算三件事:债券所涵盖项目的建造或购买总成本,这些项目的施工需要多长时间,以及在施工期内加上此后六个月,需要多少债券资金来支付成本和利息。如果这些成本和利息超过了该区被允许发行的债券总额,就不能发行债券。

在发行任何债券之时或之前,董事会应估算: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240(a) 拟发行债券所涉工程的建造或购置(或两者兼有)的总成本。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240(b) 此类工程的施工期。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240(c) 支付总估算成本以及支付在估算施工期内及此后六个月的债券利息所需的债券金额。
如果支付估算成本和利息所需的估算债券金额超过该区获授权发行的债券总额,则不得发行债券。

Section § 27241

Explanation
如果该区需要比最初计划更多的债券来支付成本和利息,董事会可以请求选民批准发行额外债券。成本估算中的任何错误都不会影响该区债券的有效性。

Section § 2724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在特定限额内发行债券,以支付建设或购置特定项目的费用。此外,它还包括在建设期间及之后六个月的利息支付资金。即使未用完全部授权金额,已发行的债券也不会因此失效。

Section § 27243

Explanation

在发行最终的、永久性债券之前,董事会可以先发行临时债券。这些临时债券可以是任何金额,并且可能附带息票。它们必须遵守与最终债券相同的规定,并且在永久性债券准备好后,可以将其兑换成永久性债券。

在准备正式债券之前,董事会可以发行任何面额的临时债券,无论是否附息票,并且须遵守适用于正式债券发行的相同限制。临时债券应在正式债券发行时可兑换为正式债券。

Section § 27244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如果一名官员签署了一份担保书后离职,该担保书仍然可以交付,并且其效力与该官员在交付时仍在职时签署的担保书相同。

如果任何担保书经任何正式授权的官员正式签署后,该官员不再担任职务,该担保书仍可交付,并具有与交付时担任该职务的人签署的担保书同等的效力。

Section § 272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决定区债券是仅登记所欠主要金额(即本金),还是同时登记本金和利息。董事会在债券发行前设定这些登记的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272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支付建设成本和债券利息后,如何处理债券剩余的资金。如果有剩余资金,应将其存入一个储备基金,金额相当于一年的债券利息。如果剩余资金少于这个数额,则将全部剩余资金存入储备基金。

Section § 2724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储备利息基金的资金必须与该区的其他资金以相同方式处理,无论是存放还是投资于法律批准的投资项目。它专门用于在收入出现短缺时支付债券的利息,并且只用于弥补短缺所需的金额。

Section § 27249

Explanation

如果债券销售后有剩余资金,并且这笔剩余资金超过了债券一年的利息,那么这些额外的钱必须用来偿还债券的本金。

如果债券发行收益的盈余超过债券一年的利息,则余额应存入用于支付该等债券本金的基金中。

Section § 27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一个区可以发行两种债券:普通义务债券,或仅以收取的通行费作为担保的收益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