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七月,理事会应确定该区所需通过征税筹集的金额,并应确定一个能够筹集到该金额的税率。如果征税的目的是在发行债券之前为项目调查提供资金,并在该区工程产生收入之前支付该区官员和雇员的薪酬,则税率不得超过每一百美元 ($100) 评估价值十美分 ($0.10)。
桥梁和公路区地区初步开支征税
Section § 27200
本节规定,一旦某个区成立所为的原始项目完成,就不能征收新税来资助新项目。这意味着,在完成其最初成立目的的项目后,区不能为新的事业征收额外税款。
区税 新项目 原始项目完成
Section § 27201
每年七月,一个委员会需要决定一个区域需要通过税收筹集多少资金。然后,他们会设定一个税率来征收这笔钱。
如果这些税款是为了支付在发行债券之前的研究费用,以及在区域项目产生收入之前支付区域工作人员的工资,那么税率不能超过每100美元财产价值10美分。
税率 区域资金 年度税收确定
Section § 27203
这项法律规定,在县监事会确定其税率之前,委员会必须告知他们区级目的所需的税率。然后,监事会必须将此税率加到他们征收的其他税款中,以确保满足该区的需求。
县税率 区级税收目的 委员会核证
Section § 27204
这项法律要求负责收税的县级官员,必须在与收取县税相同的时间和方式下收取区税。一旦这些税款收齐,官员们必须将所得款项交给该区的秘书。秘书随后负责将这笔钱存入该区的银行账户或州财政部。
县级官员 区税 税款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