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区域的请愿书应当载明该区域的名称,该名称应为该区域的法定名称,并应阐明拟议区域的范围,可通过描述其外部边界,或通过列出拟包含在其中的县,并应包含一项请求,即根据本部分的规定将拟议区域合并设立。
桥梁和公路区呈请程序
Section § 2704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界定一个县的哪些部分被纳入或排除在一个特别区之外。你可以通过指明乡镇或学区等分区来指定纳入或排除的区域,或者通过描述其边界来指定。你还可以使用已记录的文件来界定这些边界。
如果提议将任何县的仅一部分纳入该区,则所纳入县部分的范围可以通过指明该县并从中排除其某些行政或政府分区来表示,例如乡镇、学区或其他类似分区,或者被排除的部分可以通过其边界来描述。在任何纳入或排除的区域描述中,可以引用已记录的文书来界定边界。
县级分区 区域纳入 区域排除
Section § 27043
如果你在每个县为设立一个区而收集请愿书签名,每份副本都必须由居住在该县或该县部分地区的足够选民签署。具体来说,你需要获得至少10%的选民签名,这些选民必须是在请愿书提交前上次选举中投票给州长的人。
请愿书签名 区域设立 签名要求
Section § 27044
本法律描述了在任何县处理和核实请愿书签名的流程。签名收集后,请愿书会被整理并提交给当地的县选举官员。该官员有30天时间检查并确认签名是否有效且属于注册选民。一旦核实,该官员会向请愿书附上一份证明,确认已达到所需签名数量,然后将文件发送给州务卿。
来自每个县的请愿书副本应分组或装订在一起,并提交给该县的县选举官员进行审查和核实。县选举官员应有30天时间审查留给他/她核实的请愿书副本。在该期限内,他/她应核实留给他/她的请愿书副本上的每个签名,附上他/她的证明,证明请愿书副本已由规定数量的注册选民签署,并将附有他/她证明的请愿书副本转交州务卿。
请愿书核实 县选举官员 签名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