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7100

Explanation

一旦从所有相关县选举官员处收集到必要的请愿书或选举结果,州务卿将公布请愿书详情。该公告将包括一个时间范围,用于对将某些财产纳入拟议区域提出异议。

当所有请愿书或选举结果证明书已从其辖区内有任何部分位于拟议区域边界内的县的县选举官员处收到后,州务卿应公布请愿书文本,连同规定对拟议区域内财产纳入提出异议的期限的通知。

Section § 271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提交异议的截止日期之前,呈请书和通知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公布至少三周。在提交呈请书的每个县,必须在至少一份但不超过三份报纸上刊登。

Section § 27102

Explanation
提交请愿书时,您无需公布签名者的姓名或县选举官员的证明。只需说明请愿书已获得一定数量的注册选民的核实签名,并经请愿书分发地的县选举官员确认即可。

Section § 27103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可能在新区域内被征税的财产,您有权对该区域的设立提出异议。为此,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州务卿提交书面异议。您的异议必须包含您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您律师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您有律师的话),并解释您认为您的财产不会从新区域中受益的原因。

Section § 27104

Explanation
当州务卿收到某个县对请愿书提出的异议时,他们必须将这些异议附在请愿书上,并将所有文件送交该县的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负责处理并裁决这些异议。法院书记员必须为这些异议安排一次听证会,并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10天通知提出异议的人以及他们的律师(如果有的话)。

Section § 27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举行关于成立拟议区域的听证会时,法院可以听取并裁决人们提出的任何反对设立该区域或反对将其土地纳入其中的异议。该听证会可以在预定时间举行,也可以改期。

Section § 271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高等法院将土地从一个拟议的区域中移除,同时也可以移除邻近的区域,以确保该区域整洁且连续。这样做的目的是避免在区域内造成尴尬的空隙或被区域包围的孤立区域,从而使区域边界平滑且具有包容性。

Section § 27107

Explanation
高级法院做出的决定不能被质疑或上诉,该决定中的所有事实认定都是永久性的,不能重新考虑。

Section § 271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只有加州最高法院才能审查高等法院的判决,并且必须通过一种称为“复审令状”的程序进行,这与目前高等法院判决可被审查的方式类似。你必须在判决作出后10天内启动这个审查程序。如果你未在规定时间内启动,该判决将成为最终决定,不能再更改。

判决仅可由本州最高法院通过该法院发出的复审令状进行审查,审查范围限于目前允许针对高等法院发出复审令状的案件。
复审令状的程序只能在高等法院判决录入后10天内启动,如果未在此期限内启动,高等法院的所有此类判决将成为终局判决。

Section § 27109

Explanation
一旦法院判决最终确定,县选举官员必须将经认证的判决书、原始请愿书以及任何抗议书正式提交给州务卿,以此确认该判决。

Section § 27110

Explanation
一旦关于区域成立的所有异议都已解决并做出最终决定,州务卿必须认证该区域的成立。这包括签发一份官方证书,说明该区域的设立,并将其存档在州记录中。此外,一份认证副本必须记录在该区域拥有土地的每个县。

Section § 27111

Explanation
当一个区获得其公司注册证书后,它就正式成为一个法律实体,并可以根据法律行使其被授予的所有权利、权力及特权。

Section § 27112

Explanation
一旦州务卿正式批准了一个区域的成立,任何人都不能在法庭上质疑或挑战任何相关请愿书的有效性。

Section § 2711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区在成立过程中出现小错误,但没有负面影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那么这个错误不会影响该区的成立。

如果有人想质疑一个区的成立,他们必须在该区获得官方证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超过这个期限,该区的成立及其相关程序就最终确定,不能再被质疑。

任何程序中的非正式性,只要未实质性地不利影响任何人的合法权利,均不得使任何区的设立无效。
所有质疑任何区设立有效性的程序,只能在设立证书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启动。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启动此类程序,则该区的设立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程序均应为有效且不可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