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5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市属土地”定义为市拥有的、目前用于公共停车,或市不再需要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可用于停车的土地。

本章所指的“市属土地”是指市拥有的、且正在用于公共路外停车目的,或市不再需要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并可用于此类用途的土地。

Section § 315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的立法机构决定,某些城市土地可以像由特定评估款或债券资助的停车区一样,用作停车场。城市必须明确哪些土地将以这种方式使用,如果为此用途需要向城市支付任何费用,则该费用及其条款必须明确说明。

立法机构可随时声明并同意,城市土地应在所有方面与根据第31519条规定,使用已缴评估款和发行债券的收益所获得的停车场相同地持有、使用和处理。市政府应在意向决议中描述将如此持有、使用和处理的城市土地,并应说明为此应支付给市政府的赔偿金额(如有)以及该赔偿的支付方式。

Section § 31582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城市的管理机构调整城市土地的管理、改造或补偿方式。他们可以变更或修改土地、改进或城市补偿,其程序与处理其他公共土地项目相同。

立法机构可以增加、减少、取消、变更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如此持有、使用和处理的土地,在其上进行或建造的改进,或就此类城市土地支付给城市的补偿,其方式和程序与本部分规定增加、减少、变更或以其他方式修改征用和改进的方式和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