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停放区法停车场管理委员会
Section § 31770
Section § 31770.1
这项法律允许城市通过地方性法规设立一个停车位委员会。城市可以决定如何任命或罢免成员、他们的资格要求、任期多长以及成员人数。这个委员会将拥有与其他停车委员相同的权力和职责。该委员会可以为此目的专门设立,也可以指定一个现有委员会来承担这些职责。委员会可以根据法令的规定,监督城市内所有或部分车辆停车区。
Section § 31774
本节解释说,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并持续任职直至其替代者被任命。对于首届委员会,他们的任期将通过抽签错开:一名任职一年,另一名任职两年,还有一名任职三年,以建立轮换机制。
Section § 31776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应具备商业经验和技能,以便有效管理区域事务并符合区域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31777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在其所服务的区域内拥有或租赁财产,或为拥有或租赁财产的公司工作。此外,他们也可以是任何合格人员。
Section § 31778
Section § 31779
这项法律赋予委员会管理所有停车场的权力。他们对通过区内土地税或财产税建造或购买的停车场,以及为本区利益而获得或建造并以其他方式支付费用的停车场,拥有完全控制权。
Section § 31782
Section § 31783
Section § 3178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负责以与其他市雇员相同的招聘方式雇用员工。这些员工的数量和薪资通常由地方政府决定,除非一项条例将此决定权授予委员会。如果可以确定的话,这些薪资必须至少等于城市私营部门中类似工作的标准薪资。
Section § 31787
Section § 31788
Section § 31790
Section § 31791
这项法律允许市政府的立法机构通过与物业所有者或租户达成协议,来加快设立停车场的进程。在停车位委员会成立之前,立法机构可以与物业所有者或租户签订租赁或合同,允许他们为自己保留停车位。这类协议最长可达20年,并包括为物业的员工、客户或所有者/租户指定的其他人提供停车位。一旦委员会成立,他们就有权签订这些合同或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