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和商业改善区法设立
Section § 36620.5
在设立任何特别区之前,如果该区域在另一市的界限内,市需要获得该市议会的许可。对于在县的非建制区域内设立区,市必须获得县监事会的批准。同样,县未经市议会同意,不能在市的边界内设立区。
Section § 36621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组建由物业或企业业主支付评估费的区域的程序。首先,将支付费用的业主中,超过50%的人必须签署一份请愿书。法律限制了单个业主所占份额中,有多少可以计入这一多数。
请愿书必须总结管理区域计划,包括区域边界地图以及如何获取完整计划的信息。市议会随后可以采纳一项决议,开始组建该区域。
该决议必须描述拟议的改进措施,概述评估费的详细信息,说明是否将发行债券,并提供区域边界的概括性描述。它还应根据某些法律要求,设定公开听证会的时间。
Section § 36622
本节概述了管理区计划中关于财产或企业评估的要求。它必须包括一份详细的区域地图,显示将被评估的每处财产或企业,区域边界的描述,拟议的改进项目及其成本,以及这些改进项目的年度预算。它需要说明评估将持续多久——新区域最长五年,续期最长十年,除非涉及债券,这可能会延长评估期限。还需要提供融资方法和评估征收的详细信息,以及一份完整的所包含财产或企业清单,列明它们各自的特殊利益以及与这些利益成比例的成本。如果包含任何公共地块,它们必须证明未获得特殊利益才能获得豁免。工程师报告必须支持评估计划,并且该计划必须符合任何额外的城市要求。
Section § 36623
本法律解释了加州城市议会在提议对财产或企业征收新的或增加的评估费时必须遵循的程序。对于财产评估,他们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第53753条中的程序,其中包括通知受影响的业主并允许他们提出异议。对于商业评估,程序遵循《政府法典》第54954.6条,但要求直接将通知邮寄给企业业主。企业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如果企业未在城市记录中列出,此类异议需要包含有关企业的具体详细信息和所有权证明。如果超过一半的评估价值遭到异议,则该评估在一年内不能继续进行。
当同时考虑财产和商业评估时,对两者适用单独的规则,如果任何一方收到多数异议,则其评估部分将不会进行。其余部分可以继续,除非整个项目依赖于同时实施这两种评估。
Section § 36624
在举行公开听证会设立一个区域后,市议会可以调整评估费或计划的改进和活动,但只能通过减少费用来调整。他们可以更改区域边界,但只能排除那些不会从计划的改进或服务中受益的区域。所有更改都必须在官方通知和地图中更新。
Section § 3662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市议会在公开听证会后决定设立物业和商业改善区时必须采取的步骤。市议会必须通过一项成立决议,详细说明计划中的改进、维护和活动,评估将如何征收,以及是否会发行债券。决议中应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记录任何异议,并声明该区域是否将遵守修订。决议必须说明该区域的利益如何由评估提供资金,这些资金不得用于区外,除非是为了特定的外部利益。对于基于物业的区域,决议必须确认物业将获得特殊利益。
该成立决议的通过标志着管理计划中注明的财政年度的评估征收。
Section § 36628
市议会可以在一个区域内设立不同的区域,称为受益区,这些区域会获得改进或活动,并根据每个区域获得的受益程度收取不同的费用。对于企业,市议会可以根据它们受益的多少进行分类,并对每个类别征收不同的费用,这可以在整个区域内实施,也可以在特定的区域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