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6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之前设立的区域(比如某个特定区域的管理机构)的期限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它如何能够被续期。续期的过程需要遵循与该区域最初设立时相同的程序。一旦续期,之前征收的评估费或出售区域资产所得的任何剩余资金,都必须转交给续期后的区域。如果新的续期区域包含了旧区域没有的地块或企业,那么这些剩余资金只能用于惠及旧区域内的地块或企业。如果续期后的区域不再包含旧区域中的某些地块,那么归属于这些被排除地块的剩余资金必须退还给它们的所有者。续期后的区域最长可以持续10年,或者如果该区域发行了债券,则持续到这些债券的到期日。新的续期区域不一定需要与旧区域有相同的边界或开展相同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