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0(a) 依据本部分规定设立或延长的任何区域,在没有为实现区域任何目的而产生且未偿付的未清债务的情况下,市议会可通过决议在以下任一情况下解散该区域:
(1)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0(a)(1) 如果市议会发现与区域管理相关存在挪用资金、渎职或违法行为,其应通知举行解散听证会。
(2)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0(a)(2) 在区域运营期间,每年应有30天期限,评估对象可在此期间请求解散区域。第一个此类期限应在区域设立之日起一年后开始,并持续30天。下一个此类30天期限应在区域设立之日起两年后开始。区域运营的每个后续年份都应有这样一个30天期限。经区域内支付50%或以上征收评估费用的不动产所有者或授权代表,或企业所有者或授权代表的书面请愿,市议会应通过一项解散区域的意向决议。市议会应通知举行解散听证会。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36670(b) 市议会应在本节要求的公开听证会之前通过一项解散区域的意向决议。该决议应说明解散的原因,应说明公开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应包含一项处置通过财产和商业改善区域内征收评估费收入所获得的任何资产的提议。本节要求的解散听证会通知应通过邮件发送给区域内每宗地块的业主或每个应纳评估费的企业的业主,酌情而定。市政府应在向财产或企业所有者邮寄通知后不少于30天举行公开听证会。公开听证会应在意向决议通过后不超过60天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