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桥梁、收费公路和收费渡轮概论收费桥梁收入
Section § 30880
这项法律表达了立法机关的意图,即从桥梁通行费中收取的资金应用于改善附近的公共交通系统。目标是减少汽车造成的交通拥堵和污染,并降低州政府在新桥梁建设上的资金需求。
Section § 30884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三座特定桥梁的“净交通收入”,这些收入来源于1977年开始的通行费上涨。对于这些桥梁,净交通收入是每年收取的总通行费的一部分,具体设定为2001-02财政年度收取金额的16%。
然而,使用这些收入的优先顺序低于支付必要的通行费收取运营费用、履行任何债券项下的义务,以及偿还为收费桥梁项目前期研究或工作预付的资金。
Section § 30885
Section § 30886
Section § 30887
本法律允许该机构提高高于原定计划的通行费率,但仅限于此举是履行与债券相关的财务承诺所必需的。
Section § 30889.3
这项法律允许管理机构对载有三人或以上(包括驾驶员)的车辆以及过桥的公交车提供免收通行费或减免通行费的优惠。对于两人座车辆,如果车内有两人,也可以享受免收通行费或减免通行费的待遇。管理机构必须设定通行费率,以确保能够履行对债券持有人的义务。如果有必要,可以修改减免通行费的收费标准,以满足这些财务义务。
对于由各种市政或公共实体管理的公共交通车辆,通行费率也可以有所不同。在改变通行费率之前,管理机构会与这些运营商进行讨论。
Section § 30890
这项法律要求某个特定机构,按照该机构年度预算计划中列出的时间表,定期将公共交通活动所得的净收入发送给一个委员会。
Section § 30891
Section § 30892
本节阐明,在扣除其自身的行政管理费用后,委员会负责将剩余资金分配给参与收费桥梁周边公共交通的公共实体和部门。目标是实现这些区域的交通规划目标。主要目标包括改善桥梁走廊的干线公共交通服务,加强通往这些主要路线的接驳服务,安装用于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交通控制设备,发展枢纽和导轨设施,以及升级影响桥梁交通的替代交通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