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1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收费隧道项目债券所得的资金,必须支付给司库,然后存入专门的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必须专门用于收费隧道的购置和建设资金,并与其他州资金分开。

Section § 31181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债券出售后,所得款项必须严格用于建设或购置收费隧道、购买所需的土地和地役权,以及在隧道建设期间及其后六个月内支付债券利息。此外,管理局可以对资金的使用方式设定条件,以确保资金得到妥善使用。

Section § 311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修建收费隧道的基金中,如果有多余的钱目前不需要用于建设或其他特定目的,就可以投资于某些类型的债券和债务。发行债券的机构可以决定这些钱具体可以投资哪些债券或债务,但前提是这些投资必须符合州的规定。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Section § 3118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处理用于购置和建设收费隧道的基金中剩余的资金。如果有额外资金,应将其用于偿还为隧道融资而发行的债券。如果债券无法以合理价格回购,或者根据其条款不可提前赎回,则这笔额外资金将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如何以及何时使用这笔剩余资金的规则,应遵循发行债券时设定的任何指导方针。一旦任何债券被偿清或赎回,必须立即注销。

购置和建设基金中存在的任何盈余,应通过购买或赎回的方式,用于偿还为购置或建设收费隧道而发行的债券。如果此类债券无法以令主管机关满意的价格购买,且根据其条款在到期前不可赎回,则该盈余应存入用于支付此类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基金,并用于该目的。授权发行债券的程序可以规定动用盈余购买和赎回未偿债券的时间和方式以及购买或赎回条款的限制和条件,并且在动用和使用盈余时应遵守和执行此类限制和条件。所有通过购买或赎回方式偿还的债券应立即注销。

Section § 311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运营收费隧道所产生的所有资金必须以特定方式处理。负责通行费的部门必须每月将资金交给财务主管。财务主管随后将这些资金存入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该账户独立于其他州政府资金,专门用于该收费隧道的收入。

Section § 3118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处理为资助收费隧道建设而发行的债券资金。在建设期间及建设后不久,司库必须使用购置和建设基金来支付为隧道出售的债券利息。在该期限之后,债券利息和本金的支付将来自通行费收入。这些支付款项必须单独存放,并且只能用于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

Section § 31186

Explanation

在用通行费收入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后,任何剩余资金应按照发行债券时所决定的方式使用。如果没有关于如何使用这笔额外资金的具体规定,它可以根据需要用于与收费隧道的建设、运营或维护相关的事项。

在提供债券利息和赎回所需金额后,收费收入基金中剩余的资金应按照授权发行债券的程序规定持有和使用。如果授权发行债券的程序未要求以任何特定方式持有或使用盈余收入,则应由主管机关决定,将其分配并用于与收费隧道的购置、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关的其他目的。

Section § 311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于支付收费隧道建造、购买、运营或维修费用的资金,必须在负责的主管机关提出要求时,从专门为此类开支设立的基金中拨付。

为支付收费隧道的购置或建造费用,以及与购置或建造相关的所有附带开支和费用,或为支付其运营、维护和修理费用所需的资金,应在主管机关提出要求后,从为此设立的适当基金中支付。

Section § 3118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特定基金中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息都必须归入这些基金。简而言之,这些利息不能转作他用,必须留在原基金内。

Section § 3118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将债券销售所得的资金以及收费隧道产生的通行费或其他收入,用于支付与这些债券的发行和销售相关的费用。这包括根据债券购买者的要求进行的勘测、估算、检查和必要审查的费用。但是,授权债券销售的官方文件可以具体规定这些资金的使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