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利福尼亚收费桥梁管理局法案委员会的一般权力和职责
Section § 30100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授权并指示部门为州建造或购买某些交通项目。这包括在加利福尼亚州境内水域和山脉上或穿过这些区域的收费桥梁和隧道,甚至包括加利福尼亚州与其他邻州之间的项目。这些项目还可以包括其他必要的配套设施以及额外的连接线路。如果项目影响到私人拥有的渡轮服务,委员会可以收购该渡轮。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特定的可用资金。
Section § 30100.1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收益债券中列入资金,用于建立渡轮系统。这包括购买或建造渡轮以及码头和泊位等必要设施。如果他们认为可行,就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为渡轮系统提供资金。运营渡轮所赚取的钱将用于偿还为建立该系统而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30100.5
Section § 30101
Section § 30101.5
Section § 30101.6
本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警警员在执勤时,使用委员会管理的收费桥梁、隧道或其他收费公路无需支付通行费。它阐明,根据资助这些收费设施建设的债券协议,这些警员被视为与此类收费设施运营相关的关键人员。
Section § 30101.7
本法律规定,为在美国武装部队服役期间死亡的人员举行的送葬队伍车辆可以免费通过收费桥梁和公路。管理这些收费的委员会将因这项政策造成的任何收入损失而获得州政府的补偿。
委员会必须向州审计长提交索赔,州审计长将用为此目的预留的资金偿付他们。此外,州审计长将与委员会一起制定必要的规则来执行这项法律。
Section § 30101.8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为某些车辆提供在收费桥梁上免通行费或减免通行费的通行权。具体来说,载有三人或三人以上(包括驾驶员)的车辆以及公共汽车可以享受这些优惠。但是,如果存在由通行费收入提供资金的未偿债券义务,委员会必须将通行费维持在足以履行这些财政责任的水平。此外,如果委员会提供通行费减免,这些优惠必须也适用于载有两人(包括驾驶员)的两座车辆。
Section § 30102
Section § 30102.5
Section § 30104
本法律规定,一个委员会拥有权力,可以为个人、公司、城市或地区等不同实体如何通过收费桥梁和类似的高流量道路运送人员或货物制定规则。
委员会还控制着这些路线上的交通设施的运营方式。未经委员会事先许可,任何人都不得从事这些运输活动。
Section § 30105
Section § 30106
Section § 30107
本节允许委员会根据特定条款,让运输公司或其他经授权的实体使用其运输设施。这些设施可用于帮助人员或货物通过收费桥梁或其他公路交叉口。只要是为了与这些区域相关的运输目的,使用范围不限于特定的桥梁或交叉口。
Section § 30108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为通过收费桥梁或公路的运输而授予的任何合同或许可,都必须包含一项条款。该条款确保,与运输相关的特权或合同权利,在未来涉及征收相关财产的法律程序中,不能被计为价值。
Section § 30109
Section § 30110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或其代表在承包商未能履行其协议,或在没有现有合同的情况下,管理收费桥梁或公路交叉口的交通设施。在接管运营之前,他们必须决定这对于收费设施的融资或使用是否必要,并且是否符合州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30111
这项法律授权州委员会、官员和其他州政府机构,可以采取必要的行动并签订相关协议,用于收费桥梁或公路交叉口的建设、维护、运营和保险。他们还可以确保为这些项目所需的资金和收入得到妥善管理,并偿还因此产生的任何债务。
Section § 30112
本节要求加州的部门和委员会考虑在新收费桥梁上增设自行车道和人行道。如果这些设施在经济上划算且在物理上可行,他们应在每座新桥上纳入这些设施。如果不可行,他们必须在施工开始前一年向立法机构解释原因。
将这些路径增设到桥梁引道的费用将作为桥梁建设成本的一部分予以承担,除非由其他政府机构支付。一项研究将决定是由委员会还是其他机构支付费用。
该法律强调,使用自行车是有益的活动,应通过改善可达性来推广。目标是只要在经济上和物理上可行,就允许行人和自行车在收费桥梁上通行。
Section § 30113
Section § 30114
这项法律规定,行人、骑自行车的人以及使用个人微出行设备(例如滑板车)的人,不应被收取过桥费来通过州属桥梁,除非桥梁建设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并且通行费用于支付其建设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