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被称为《街道和公路法典》;它涉及有关街道和公路的规章制度。

本法案应被称为《街道和公路法典》。

Section § 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本法典中的某条规定与涉及同一主题的现有规定相似,则应将其视为旧规定的延续,而非一项全新的规定。

Section § 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除非另有说明,法典后续部分中概述的定义和规则适用于如何理解和解释本法典。

Section § 6

Explanation
本文件中的标题和章节名称仅供参考,并不改变法律本身的具体内容或解释。不应将它们视为改变其中条款的适用方式或理解。

Section § 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如果某人根据法典被赋予权力或职责,他们可以将其委托给代理人或另一位授权人员,除非明确规定该任务必须亲自完成。

凡本法典任何规定授予任何人任何权力或职权,或施加任何职责,均可由其任何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人行使或履行,除非明确规定必须亲自执行。

Section § 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所需文件,例如通知、报告、请愿书、许可证、声明或记录,都必须以英文书写。

Section § 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提及某项法律或法典时,它自动包含随时间对其进行的任何修改或新增部分。因此,它适用于原始法律及其后续的所有更新。

Section § 10

Explanation
本条明确指出,当使用“条”这个词时,它指的是本法典中的一个条文,除非特别提到了其他法律。

Section § 11

Explanation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在解读法律文件时,如果文件中提到的是现在时态的动作,那么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过去已经发生或未来将要发生的类似动作。

现在时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包括现在时。

Section § 1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中,凡使用阳性词语时,它们也指代阴性和中性。这是确保语言具有包容性的一种方式。

Section § 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凡是使用“配偶”一词时,也应根据《家庭法》中其他部分的规定,包括“注册同居伴侣”。

“配偶”包括“注册同居伴侣”,依照《家庭法》第297.5条的规定。

Section § 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词是单数形式,它也可以指多个事物;如果它是复数形式,它也可以指一个事物。

单数包括复数,复数包括单数。

Section § 14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简单地指出,在此语境下,当您看到“县”一词时,它也指“市县”。

“县”包括“市县”。

Section § 15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城市”一词定义为不仅仅指普通的城市,而且还包括市县或建制镇。

“城市”包括“市县”和“建制镇”。

Section § 1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当使用“应”一词时,意味着某事是必须做的或强制性的。当使用“可”一词时,则表明某事是可选的、被允许的,但并非必须做。

“应”具有强制性,“可”具有允许性。

Section § 17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誓言”一词也指声明。实质上,无论您是宣誓还是声明,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含义。

“誓言”包括声明。

Section § 18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不能书写,他们可以用一个标记来代替签名。见证人必须在这个标记旁边写下此人的姓名,并也在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如果这个标记要被接受为正式签名,或者用于宣誓声明等官方用途,则需要两名见证人在标记旁边签上自己的名字。

Section § 19

Explanation
本法律对“人”一词进行了广义定义,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企业和组织。它涵盖了诸如商号、合伙企业、协会、公司、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商业信托等实体。

Section § 20

Explanation

本节明确指出,当您在州法律或法规中看到“部门”一词时,它指的是交通部。此外,如果提及公共工程部,现在应理解为指交通部。

“部门”指本州的交通部。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公共工程部之处,均应视为指交通部。

Section § 21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定义了“主任”一词,指的是部门负责人。

“主任”指部门的主任。

Section § 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你在加州州法中看到'委员会'一词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它指的是加州交通委员会。

此外,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加州公路委员会的地方,现在都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除非特定条款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任何法律或法规中提及加州公路委员会之处,应被视为指加州交通委员会。

Section § 2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街道与公路法典》中凡提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的地方,实际上是指“交通局”。同样,凡提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的地方,都应理解为“交通局局长”。

凡《街道与公路法典》中出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一词,均应指交通局;凡《街道与公路法典》中出现“商业、交通和住房局局长”一词,均应指交通局局长。

Section § 23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在本法典中,“公路”一词不限于道路本身。它还包括桥梁、涵洞(用于排水的通道)、路缘和排水设施等相关结构,以及任何与公路建设、改进或维护相关的其他工程。

Section § 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高速公路”定义为一种道路,拥有附近土地的人没有从其地产直接进出高速公路的固有权利。有时,他们可能只有一些有限的进出权,仅此而已。如果这符合公众利益,当局可以将此类高速公路命名为“控制出入公路”。即使改了名称,这些道路仍然遵守所有适用于高速公路的规定。

“高速公路”指的是这样一种公路:毗邻土地的所有者无权或无地役权进出其毗邻土地,或者此类所有者仅拥有有限或受限制的通行权或地役权。如果委员会或主管认为公众利益将因此得到促进,则本文所定义的高速公路可被命名为“控制出入公路”。在所有其他方面,“控制出入公路”应遵守本法典中所有关于高速公路的规定。

Section § 24

Explanation

本节将“州立公路”定义为任何由州政府根据宪法或立法批准开发或维护的公路。

本法典所称“州立公路”,是指根据宪法或立法授权,作为州立公路取得、规划、建造、改善或维护的任何公路。

Section § 2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县级公路”的范畴。县级公路可以是县直接修建的道路,也可以是他人修建后移交给县的道路。此外,它还可以是通过财产分割程序或任何法律程序被指定为县级公路的道路。

本法典所称“县级公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公路: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a) 由县规划或修建的公路。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b) 由他人规划或修建,并已献给、放弃给或由县取得的公路。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c) 在任何不动产分割诉讼中被指定为县级公路的公路。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5(d) 依法被指定为县级公路的公路。

Section § 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在谈论房地产或财产权益时,“取得”一词及其变体的含义。它指的是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财产,例如征用(一种为公共用途征收私人财产的法律程序)、购买、租赁,以及通过捐赠或指定用途获得。

在总则以及第 1 部(自第 50 条起)、第 2 部(自第 900 条起)和第 2.5 部(自第 1800 条起)中,除非上下文或具体规定另有要求,“取得”或其任何变体,当用于指不动产或其中任何权益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6(a) 通过征用、购买或租赁取得。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6(b) 通过捐赠或指定用途获得。

Section § 27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道路及相关结构的“维护”含义。这包括保持其安全状态、操作安全设备和照明,以及进行因事故或自然事件造成的紧急维修。它不包括大规模重建。不同公路的维护水平会根据交通量和预算考量而有所不同。

在总则以及第1部(自第50条起)、第2部(自第900条起)和第2.5部(自第1800条起)中,“维护”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a) 保持和维护路权,以及各类道路、结构、安全便利设施或装置、植被、照明设备及其他设施,使其保持在已改善或建造的安全可用状态,但不包括重建或其他改进。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b) 操作特殊安全便利设施和装置,以及照明设备。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7(c) 因事故、暴风雨或其他天气条件、滑坡、沉降或对道路、结构或设施造成的其他异常或意外损坏而必需的特殊或紧急维护或修理。
每条公路或其部分路段的维护程度和类型,应由负责维护的当局酌情决定,并需考虑交通需求和可用的资金。

Section § 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法典的某一部分被认定无效,或者不适用于某人或特定情况,法典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可执行。这意味着某一部分的无效性不影响法典的其余部分,也不影响其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

如果本法典的任何规定,或其对任何人或情况的适用,被裁定无效,本法典的其余部分,或该规定对其他人或情况的适用,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Section § 2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公路和道路的“施工”含义。它涵盖了征用土地和材料、建造或重建结构,以及除日常维护之外的改进。这些改进可包括加强安全措施、沿路边种植植物,以及在需要时为安全目的提供适当照明。

“施工”包括: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9(a) 征用路权和材料场地,以及根据《宪法》第一条第 (14) 款支付损害赔偿金。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9(b) 施工。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9(c) 重建。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9(d) 更换。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9(e) 除第 (27) 条所定义的维护之外的任何改进。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29(f) 此类改进,但不限于此,在需要资本支出时,可包括提供特殊安全便利设施和装置、路边绿化和杂草控制,以及经授权支出此类资金的机构判断为使用者的安全所必需的街道、道路、公路和桥梁照明。

Section § 30

Explanation

本条解释了“州立公路账户”的含义,它指的是州立交通基金中的一个特定账户。

“州立公路账户”指州立交通基金中的州立公路账户。

Section § 35

Explanation
“观景点”是加州高速公路上一个指定的路边区域,驾车者可以在此停车欣赏风景或兴趣点。这些区域由州公路部门设置标识并维护。

Section § 36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再生水”或“回收水”的定义与《水法典》中某个具体条款的定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