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01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立了一个全州统一的系统,对航空器根据其价值征税,无论它们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何处。

Section § 5302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除非另有规定,本章中列出的定义应被用来解释本部分的其余内容。

Section § 5303

Explanation

“飞机”的定义包括任何用于空中飞行且至少飞行过一次的装置,但不包括降落伞或安全装置。重要的是,火箭、导弹、航空承运人(持有特定认证的)以及空中出租车不属于“飞机”的此定义范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03(a) “飞机”指任何用于或设计用于空中导航或飞行且已至少飞行过一次的装置,降落伞或类似紧急安全装置除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03(b) “飞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03(b)(1) 火箭或导弹。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03(b)(2) 由航空承运人或外国航空承运人专门运营的飞机,该航空承运人或外国航空承运人分别定义于《美国法典》第49篇第40102(a)(2)和(21)节,从事该篇第40102(a)(5)节所定义的航空运输,且联邦航空管理局或其继承机构颁发的授权该航空承运人从事此类运输的证书或许可证有效。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03(b)(3) 空中出租车,定义于第1154节(a)款。

Section § 53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本州”一词,指加利福尼亚州境内的任何地方。它还包括在这些界限内由美国拥有或移交给美国的任何区域。

“在本州”指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外部界限内,并包括在这些界限内由美利坚合众国拥有或割让给美利坚合众国的所有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