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a)(1) 经申请,县税务官应当签发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a)(2) 任何签发的税务清结证明应被用于允许二手活动房屋的登记,以及用于主计长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目的。该证明可表明县税务官认定没有地方财产税到期或可能到期,或任何适用的地方财产税已支付或将以不要求暂停登记或转让登记的方式支付。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a)(3) 任何签发的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应表明县税务官认定存在税务责任、到期金额,以及在该金额未支付前产生进一步税务责任的最后支付日期。该证明应采用主计长可能规定的任何形式,并应根据主计长可能规定的条件签署、签发和接受,以用于登记清结或许可证签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b) 在收到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或税务清结证明的书面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县税务官应将表明不存在税务责任的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或税务清结证明转交给提出要求的托管代理人。如果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的最后到期日在其签发日期起30天内到期,则应完成一份额外的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或税务清结证明,其最后到期日应至少在签发日期之后30天。税务官不得对签发证明收取费用,除非之前签发的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在产权转让日期之前到期。对于该活动房屋签发后续证明的费用应等于准备和处理该证明的实际成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c) 如果税务官未能在要求邮寄之日起30天内遵守该要求,托管代理人可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8035条(m)款的规定关闭托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d)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税务官在指定时间内签发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但当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8035条对尚未在县内登记的活动房屋提出托管信息要求时,税务官应获得评估员确定活动房屋价值和审计员计算税务责任所需的工作日数。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e) 以违反主计长要求的方式签发、更改、伪造或使用任何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证明,构成轻罪。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f)(1)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拥有《健康与安全法》第18116.1条(d)款(4)项(A)分项所述有条件产权转让的人,可以向税务官申请签发税务责任证明或税务清结证明。如果该人支付了有条件产权转让上所示的自销售日期起合理应缴的税款,且不含罚款或利息,且不超过2017年1月1日之前一年应归属的金额,县税务官应签发税务责任证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f)(2) 在签发税务清结或责任证明后,申请人应被列为所有地方财产税目的的登记所有者,且该房屋不应因根据(1)项签发的证明上注明的任何税款、罚款或利息而受到留置或扣押。税务官应将此变更通知评估员和其他县机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f)(3) 本款不免除除申请人以外的任何所有者因销售日期前未付款而产生的税务责任,包括罚款和利息,也不禁止县税务官向除申请人以外的任何所有者收取销售日期前到期的拖欠税款、罚款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