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预制房屋的征税方式。这些房屋的税款通常记录在税册的特定部分,称为“有担保税册”,用于记录附有税收留置权的财产。然而,如果预制房屋的税款未与房主的不动产挂钩,并且逾期未付,税务征收员可以使用征收无担保税款债务的方法。如果这些税款在特定截止日期前仍未支付,它们将被转入“无担保税册”,并加上任何罚款。此外,房主可以分两期支付这些税款,不受某些现有规定的限制。

任何预制房屋的估价应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并应受适用于有担保税册上税款的所有法律规定的约束,但以下情况除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0(a) 如果根据第 2188.1、2189 或 2189.3 条,任何预制房屋的税款不构成对预制房屋所有者不动产的留置权,并且在有担保税册上的任何分期税款逾期未付时仍未支付,则税务征收员可以使用适用于征收无担保税册上逾期税款的程序;以及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0(b) 如果任何预制房屋的税款(不构成对预制房屋所有者不动产的留置权)在设定宣布逾期税款违约的时间仍未支付,则该预制房屋的税款,连同在有担保税册上时可能产生的任何罚款和费用,应转入无担保税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0(c) 预制房屋的税款可以分两期支付,如第 5 部分第 2.1 章(自第 2700 条开始)所规定,尽管有第 2605 条的规定,并且无论监事会是否已根据第 2700 条通过决议。

Section § 5831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活动房屋的应税价值增加了,估价官必须在地方税册完成时通知您这一变化,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

您还将收到关于如何通过听证会和特殊的和解程序对估价提出异议的信息。此通知将寄送至您最新的地址,但未收到此通知不会影响您的税收估价的有效性。

该规定不包括因通货膨胀(最高2%)导致的年度财产价值增长或估价比率的变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1(a) 除(e)和(f)款另有规定外,估价官应在地方税册完成时或完成前,通知其活动房屋应税价值已增加的每一位被估价人,告知该活动房屋在完成的地方税册上将显示的应税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1(b) 估价官根据(a)款提供给被估价人的信息应包括县均衡委员会或估价上诉委员会听证会的通知,其中应包括接受估价异议的期限以及可以提交异议的地点。该信息还应包括对第1607条规定的和解程序的解释,以及被估价人如何请求使用此程序的方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1(c) 估价官应亲自向被估价人提供该信息,或通过普通美国邮件寄送至估价官所知的其最新地址。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1(d) 被估价人未能收到该信息,或估价官未能如此告知被估价人,均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估价的有效性或根据该估价征收的任何税款的有效性。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1(e)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5813条规定,反映通货膨胀率(不超过2%)的财产估价年度增长。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1(f) 本节不适用于仅因第401条规定的估价比率变化而导致的估定价值增加。

Section § 58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加州为二手活动房屋获取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的流程。税务清结证明确认地方财产税已缴清,而有条件证明则表明存在税务责任并明确了到期金额。县税务官负责在收到要求后短时间内签发这些证明,并且规定了何时需要额外的证明。如果税务官延迟超过30天,托管可以根据特定规则关闭。这些证明的签发和处理必须遵循严格要求,以避免轻罪指控。最后,在2021年之前,拥有有条件产权转让的个人可以在支付追溯税款(不含罚款)后申请清结。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a)(1) 经申请,县税务官应当签发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a)(2) 任何签发的税务清结证明应被用于允许二手活动房屋的登记,以及用于主计长可能规定的任何其他目的。该证明可表明县税务官认定没有地方财产税到期或可能到期,或任何适用的地方财产税已支付或将以不要求暂停登记或转让登记的方式支付。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a)(3) 任何签发的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应表明县税务官认定存在税务责任、到期金额,以及在该金额未支付前产生进一步税务责任的最后支付日期。该证明应采用主计长可能规定的任何形式,并应根据主计长可能规定的条件签署、签发和接受,以用于登记清结或许可证签发。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b) 在收到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或税务清结证明的书面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县税务官应将表明不存在税务责任的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或税务清结证明转交给提出要求的托管代理人。如果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的最后到期日在其签发日期起30天内到期,则应完成一份额外的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或税务清结证明,其最后到期日应至少在签发日期之后30天。税务官不得对签发证明收取费用,除非之前签发的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在产权转让日期之前到期。对于该活动房屋签发后续证明的费用应等于准备和处理该证明的实际成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c) 如果税务官未能在要求邮寄之日起30天内遵守该要求,托管代理人可以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8035条(m)款的规定关闭托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d)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税务官在指定时间内签发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税务清结证明,但当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8035条对尚未在县内登记的活动房屋提出托管信息要求时,税务官应获得评估员确定活动房屋价值和审计员计算税务责任所需的工作日数。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e) 以违反主计长要求的方式签发、更改、伪造或使用任何税务清结证明或有条件证明,构成轻罪。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f)(1) 在2021年1月1日之前,拥有《健康与安全法》第18116.1条(d)款(4)项(A)分项所述有条件产权转让的人,可以向税务官申请签发税务责任证明或税务清结证明。如果该人支付了有条件产权转让上所示的自销售日期起合理应缴的税款,且不含罚款或利息,且不超过2017年1月1日之前一年应归属的金额,县税务官应签发税务责任证明。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f)(2) 在签发税务清结或责任证明后,申请人应被列为所有地方财产税目的的登记所有者,且该房屋不应因根据(1)项签发的证明上注明的任何税款、罚款或利息而受到留置或扣押。税务官应将此变更通知评估员和其他县机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32(f)(3) 本款不免除除申请人以外的任何所有者因销售日期前未付款而产生的税务责任,包括罚款和利息,也不禁止县税务官向除申请人以外的任何所有者收取销售日期前到期的拖欠税款、罚款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