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8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工厂化住宅的征税方式与任何其他个人财产相同。除非有具体的例外情况,否则它们在财产税规则下受到相同的对待。

Section § 58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计算预制房屋的地方财产税。为了获得税额,您需要将特定的评估比率和税率应用于房屋的应税价值。所使用的税率取决于您所在的区域,如法律的另一条款(第93条)所述。

Section § 5812

Explanation
当有人购买预制房屋或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其用于房产税目的的评估价值将在下一个纳税年度进行更新。如果房屋上的新建工程竣工,该价值也将类似地进行更新。任何在建工程的价值将截至当前纳税年度进行评估。 该法规还指出,当预制房屋所有权变更或新建工程竣工时,根据特定指导方针,它可能在同年内收到额外的税收评估。

Section § 58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预制房屋的应税价值是如何每年确定的。该价值是以下三种选项中较低者:(a) 经通货膨胀调整的基准年价值(不得超过前一年价值的2%增长);(b) 其当前的全部现金价值,考虑到因损坏或折旧等因素造成的任何价值减少;或(c) 如果因灾害受损,房屋的价值将保持在基准年价值,直到其恢复或修复。

对于确定基准年价值的留置权日期之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预制房屋的应税价值应为以下各项中较低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13(a) 其基准年价值,自基准年起每年按通货膨胀系数复利计算,该系数应为第51条所定义的居民生活费用百分比变化,但任何百分比增长不得超过前一年价值的2%;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13(b) 截至留置权日期,其第5803条所定义的全部现金价值,考虑到因损坏、毁坏、折旧、陈旧或导致价值下降的其他因素而造成的价值减少;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13(c) 如果预制房屋因灾害、不幸或灾难而损坏或毁坏,其根据(b)项确定的价值应为其基准年价值,直到预制房屋恢复、修复或重建,或法律的其他规定要求确立新的基准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