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确定基准年价值的留置权日期之后的每个留置权日期,预制房屋的应税价值应为以下各项中较低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13(a) 其基准年价值,自基准年起每年按通货膨胀系数复利计算,该系数应为第51条所定义的居民生活费用百分比变化,但任何百分比增长不得超过前一年价值的2%;或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13(b) 截至留置权日期,其第5803条所定义的全部现金价值,考虑到因损坏、毁坏、折旧、陈旧或导致价值下降的其他因素而造成的价值减少;或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813(c) 如果预制房屋因灾害、不幸或灾难而损坏或毁坏,其根据(b)项确定的价值应为其基准年价值,直到预制房屋恢复、修复或重建,或法律的其他规定要求确立新的基准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