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评估的赎回支付
Section § 4141
如果您想结清并解除个人财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上的税收留置权,您需要计算并支付特定的金额。首先,确定财产价值,并将其乘以留置权拖欠的每年的适用税率。加上留置权拖欠的每年的任何特别评估或其他留置权的费用。然后,包括根据留置权与每年评估的总税款的比例计算的罚款,以及与这些罚款计算方式类似的费用。您还需要支付留置权拖欠的每年的赎回罚款。最后,如果结清留置权能完全清除该财产上的所有税款,则需要支付一笔赎回费。
Section § 4142
本法律解释了当有人试图分期支付欠税以解除留置权时,如何处理财务问题。如果您正在分期支付逾期税款并希望解除留置权,那么您需要支付的解除留置权的金额将按比例减少。具体来说,减少的金额是根据您已支付的金额与结清全部税款评估所需的总金额的比例计算的,但此计算不包括赎回费。
Section § 4143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后,接受纳税人对未缴税款的部分支付。这些部分支付将首先用于支付罚金、利息和相关费用,剩余部分(如有)再用于支付实际应缴税款。重要的是,这些部分支付不被视为赎回、部分赎回或分期付款,也不会改变与税款拖欠或财产出售权相关的任何日期。
纳税人已支付金额与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将被视为与其他任何拖欠税款一样处理。纳税人可以选择分期支付拖欠税款,分期付款的金额将基于仍欠的赎回金额余额。当进行部分支付时,税务征收员必须通过回邮告知纳税人关于这些具体条款的规定。
如果获得地方条例授权,这项法律还允许税务征收员收取费用,以弥补管理这些部分支付安排的合理成本。此类费用必须仅用于弥补实际成本,并需通过公开会议批准。该费用必须在任何部分支付应用于税款及相关费用之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