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a) 任何非州、县或市雇员为估价师执行估价工作的合同,必须在至少两次竞争性招标后方可签订,并且应以固定费用或以最高金额的按小时费率签订。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b) 除了《房地产估价师许可和认证法》(《商业和职业法典》第4部第3章(第11300节起))中的任何规定外,承包商应根据第408、451和481节的规定,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被估价人信息和记录保密。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b)(1) 向被估价人索取信息和记录应由估价师提出。估价师可以授权承包商在需要时索取额外信息或记录。但是,未经估价师书面授权,承包商不得索取该信息或记录。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b)(2) 承包商不得将其持有的估价数据提供给估价师或非合同方的其他县的承包商。估价师可以根据第408节(b)款的规定,将该数据提供给其他县的估价师。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c) 合同终止、解除或不续签后,承包商不得保留被估价人保密信息和记录中包含的或从中衍生的信息。在合同终止、解除或不续签后的90天内,承包商应: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c)(1) 清除并向估价师返还由估价师提供或从被估价人处获得的任何被估价人记录,无论是原件、副本还是电子存储的。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c)(2) 向估价师提供书面声明,证明承包商已遵守本款规定。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d) 根据(a)款签订的所有合同应包含一项条款,纳入(b)款和(c)款的要求。合同的该条款应使用州平衡委员会规定的措辞。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81(e) 就本节而言,“承包商”是指任何非州、县或市雇员,根据与估价师签订的合同执行估价工作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