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a) 评估员或县评估员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员,除非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评估分析师证书,否则不得就所有权变更做出决定。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b) 评估员或县评估员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员,除非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评估分析师证书,否则不得就财产税豁免(业主豁免申请除外)做出决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c) 委员会应为评估分析师证书申请人提供考试,并可与人力资源部签订合同进行考试。考试应由委员会在加州评估员协会为此目的选出的五名评估员委员会的建议和协助下准备。任何未在考试中取得及格成绩,且未向委员会证明其有能力做出所有权变更或豁免决定(或两者兼有)(该能力定义在委员会正式通过的法规中)的评估员或县评估员办公室雇用的人员,均不得获得证书。但是,根据本节被拒绝颁发证书的任何申请人,有权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章(第11500节起)第5章)对该拒绝进行复审。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d) 本节不适用于持有委员会颁发的有效估价师或高级估价师证书的评估员或县评估员办公室雇用的任何人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4(e) 委员会不得就本节规定的考试或认证,或委员会根据第675节进行的培训,向县、市县或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