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财产未按规定进行税务评估,地方税务评估员必须在发现时对其进行评估,并使用该财产漏报年份的留置权日期价值。除非第2905条另有规定,否则将适用该年份的税率。如果业主未提交所需的财产申报表,导致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价值过低,则该财产被视为漏报评估。未提交此申报表可能导致根据第463条和第506条规定处以罚款和利息。该规定不限制本条中的其他条款。

如果地方名册上的任何财产漏报评估,评估员应在发现时,按照该财产漏报评估年份的留置权日期价值进行评估。除本法典第2905条另有规定外,该财产应适用其漏报年份的现行税率。
当财产所有者未能根据第441条的规定提交财产申报表,且此种未提交导致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价值低于财产已正确申报时所应获得的价值时,该财产应被视为已漏报评估。因业主未能按本条规定提交财产申报表而进行的漏报评估,应分别受到第463条和第506条规定的罚款和利息。本款不应构成对本条任何其他规定的限制。

Section § 5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当房产税豁免被错误授予或随后终止时会发生什么。如果豁免是因错误而授予的,税务估价员必须审查并调整该豁免的资格。当此类豁免被终止或发现不正确时,业主必须支付补缴税款(称为追溯评估),并加收利息。但是,如果错误是估价员的过失,或由于特定的终止情况,则不收取利息。如果业主故意提供错误信息以获得豁免,则会在补缴税款中加收罚款。

Section § 531.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财产“漏报评估”(即未在正确时间被正确征税)时,税款应如何处理。如果财产在被评估之前已被合法买家或贷款人出售或设定留置权,则漏报评估不会在该财产上产生留置权。相反,应缴税款将以本应纳税人的名义记录,并像普通税款一样征收。

如果财产因所有权变更未记录而未被评估,则评估员必须以转让日期为准对财产进行估价,并调整随后几年的税款。但是,如果财产在评估之前已被出售或设定留置权,则税款将按无担保税款处理,类似于第一种情况。

如果县决定,漏报评估产生的税款可以根据不同财产所有者(包括前任所有者)在漏报发生后拥有财产的时间长短进行分摊。现任所有者的税款份额将成为留置权,而前任所有者的份额则作为无担保税款记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a) 当财产是不动产,且在该不动产根据本条规定逃避评估的年度的7月1日之后,或根据第3条(自第501节开始)规定,在该不动产本应合法评估的年度的7月1日之后,但在该评估日期及其在有担保税册上显示之前,并注明了登记日期,已 (1) 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 (2) 成为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标的,则根据上述任一条款进行的漏报评估不应在该不动产上设立或施加留置权或负担,而应以在该不动产逃避评估年度本应是纳税人的名义登记在无担保税册上,此后应像该税册上的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征收。适用的税率应为该不动产逃避评估年度的有担保税率。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b) 如果不动产因未记录的所有权变更或控制权变更而逃避评估,且未提交第480、480.1或480.2节要求的所有权变更声明,或根据第480.3节要求的初步所有权变更报告,则评估员应以转让日期为准对该财产进行估价,并将随后每年的应税价值差额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并注明登记日期。但是,如果在评估日期之前,该财产已 (1) 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 (2) 成为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标的,则根据本款进行的漏报评估不应在该不动产上设立或施加留置权或负担,而应以在该不动产逃避评估年度本应是纳税人的名义登记在无担保税册上,此后应像该税册上的其他税款一样处理和征收。适用的税率应为该不动产逃避评估年度的有担保税率。“评估年度”指第118节中定义的期间。
如果未能提交第480、480.1或480.2节要求的所有权变更声明,或根据第480.3节要求的初步所有权变更报告,则可根据县监事会的命令,加收第506节规定的利息。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c)(1) 漏报评估产生的税款应根据第 (2) 至 (5) 款(含)进行分摊,前提是县监事会已通过决议,明确规定税款应根据本分节进行分摊。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c)(2) 当不动产根据本条规定在逃避评估年度的7月1日之后,或根据第3条(自第501节开始)规定在不动产本应合法评估的年度的7月1日之后,已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时,根据本节因漏报评估产生的税款应在以下两者之间分摊: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c)(2)(A) 如果所有权变更未发生,本应是纳税人的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c)(2)(B) 购买该财产的人。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c)(3) 如果在逃避评估或评估年度内,不动产已不止一次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则该期间内的每位登记所有者应根据每位善意购买者在该期间内作为该不动产登记所有者的时间长短,承担按比例分摊的税款。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c)(4) 当评估员确定了漏报评估的事实和金额后,评估员应确定在逃避评估或评估年度内的登记所有者以及每位所有者的所有权日期。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2(c)(5) 审计员应计算每位登记所有者各自按比例分摊的税款份额。不动产现任所有者的税款份额应作为对发现漏报评估的地块的留置权,登记在有担保税册上。在逃避评估或评估年度内任何前任所有者的税款份额应登记在无担保税册上。

Section § 531.3

Explanation

如果您需要向税务估价员报告您的个人财产成本,但您提供了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成本详情,估价员必须根据准确的报告法律对该财产进行评估。如果您故意遗漏成本详情或进行欺诈,您将面临罚款和利息。如果这是一个无心之失,则只增加利息。

如果估价员要求被评估人详细描述个人财产以显示其成本,但被评估人未能准确报告该财产的成本,尽管此信息可供被评估人获取,且被评估人的此项遗漏导致估价员未评估该财产或以低于其在成本被准确报告时应登记在册的估价进行评估,则该财产中成本未报告(全部或部分)的部分,应依法进行评估。如果该遗漏是故意或欺诈性的,则应在额外评估中增加第504条和第506条规定的罚款和利息;否则,仅增加第506条规定的利息。

Section § 531.4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或企业提交的财产报告未能准确列出应税项目,评估员将调整估价并对这些项目正确征税。如果这种不准确是故意或欺诈性的,将加收额外的罚款和利息。如果是不小心造成的,则只会在修正后的评估中加收利息。

Section § 531.5

Explanation

如果企业因其或其代表提供不正确信息而错误地申请了存货豁免,一旦发现错误,税务机关将重新评估并收取正确的税款。利息也将按照第 (506) 条规定的规则加收。

如果企业明知故犯地提供了虚假信息,则将适用第 (504) 条规定的额外罚款。

如果由于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错误或不正确信息,将不应包含在“商业存货”(如第 (129) 条所定义)中的财产错误地归类为商业存货,从而导致商业存货豁免被错误地准予,则在发现错误时,应进行金额为该豁免额的漏报评估。利息应按照第 (506) 条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加到评估中。如果豁免被错误地准予是由于纳税人或其代理人明知该信息是错误或不正确而提交了错误或不正确的信息,则第 (504) 条规定的罚款应加到评估中。

Section § 531.6

Explanation

如果您获得了房主税收减免,但您的房产不再符合条件,您有责任告知税务局。如果税务局自行发现并认定您的房屋不符合条件,他们会立即取消您的税收减免。

如果税收减免是因您提供了错误信息或您未告知税务局您不再符合条件而错误给予的,您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并支付罚款。但如果错误是税务局的责任,您将无需支付补缴税款的利息。如果房产在纳税年度内出售,且您不是购买者,则因错误豁免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将不会向您收取。

已提交房主豁免申请且未被评估员拒绝的纳税人,有责任在房产不再符合豁免条件时通知评估员。
一旦有任何迹象表明房主豁免被错误地允许,评估员应重新确定房主豁免的资格。如果评估员确定该房产不再符合豁免条件,他应立即取消该房产的豁免。
如果房主豁免被错误地允许,则应根据第531.1条的规定,对豁免金额进行追溯评估,并按照第506条的规定加收利息,但如果豁免是由于评估员的错误而允许的,则应免除利息。如果豁免被错误地允许是因为申请人明知信息错误或不完整而提交了错误或不正确的信息,或者因为申请人未能及时通知评估员该房产不再符合豁免条件,则应在评估中加上第504条规定的罚款。如果本段所述的房产在留置权日期开始至该豁免被错误允许的财政年度的7月1日结束期间,已转让或出售给善意有偿购买者,且申请人并非购买者,则因该错误房主豁免而根据追溯评估征收的第504条规定的任何罚款或第506条规定的任何利息均应免除。

Section § 531.7

Explanation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当财产因被转让给征税机构而非州政府而未被评估地方税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被视为该年度漏报评估,并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审查。这些条件包括:如果财产未因未缴税款而被宣布违约;如果财产已从税收拍卖中赎回并转让给征税机构;或者如果税契被认定无效并取消。此外,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评估更正时限将不适用。

如果财产因已通过税契转让给州以外的征税机构,而未能在任何年份合法列入地方担保税册进行评估,则该财产应被视为该年度漏报评估,并应在以下任何情况适用时受本条规定管辖: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7(a) 该财产尚未因拖欠税款而被宣布为欠税违约。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7(b) 该财产已从税收拍卖中赎回并转让给征税机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7(c) 转让给征税机构的税契已被裁定无效并已取消;但是,第532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不适用。

Section § 531.8

Explanation

在加州,税务机关在增加追溯评估(即额外应缴税款)之前,必须在通知纳税人后至少等待10天。纳税人将收到一份“拟议追溯评估通知”。该通知必须列出每个相关年度的额外税款金额,并提供估价官办公室的联系电话。

在估价官向受影响的纳税人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一份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纳税年度的“拟议追溯评估通知”后10天内,不得根据本条登记任何追溯评估。该通知应在其正面显著显示以下标题:
该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8(a) 针对每个相关纳税年度的拟议追溯评估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1.8(b) 估价官办公室的电话号码,以便纳税人可以就拟议的追溯评估联系该办公室。

Section § 5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制定一项规定,阻止估价员进行一种称为“漏报评估”的财产税调整,如果评估和征收这些税款的成本高于所征收的税款。

但是,如果税款调整导致应缴税款超过50美元,则此规定不能适用。

县监事会可以通过法令,禁止估价员对评估单位进行漏报评估,如果该评估导致的应缴税款金额低于评估和征收这些税款的成本。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漏报评估导致的税款金额超过五十美元 ($50),该法令不得适用于任何评估单位的漏报评估。

Section § 5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果财产逃税或估价不足,何时必须进行财产评估。通常,此类评估需要在问题发生年份的 7 月 1 日起四年内完成。但是,如果适用第 504 节中规定的罚款,或者如果存在未记录的所有权变更且未提交适当的声明,则评估期限会延长至八年。

此外,如果财产在所有权或控制权变更后逃税,并且适用第 503 节中的罚款,或者未提交必要的产权变更声明,则可以对财产被遗漏的每一年进行评估。最后,对于失去免税资格的社区土地信托拥有的财产,任何必要的评估必须在财产开始纳税之日后的留置权日期起五年内完成。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依照第 3 条(自第 501 节起)或本条作出的任何评估,应在财产逃税或估价不足的评估年度的 7 月 1 日之后四年内作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b)(1) 必须加上第 504 节规定的罚款的任何评估,应在财产逃税或估价不足的评估年度的 7 月 1 日之后八年内作出。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b)(2) 因未记录的所有权变更而产生的任何评估,如果未按第 480 节要求及时提交所有权变更声明,或未按第 480.3 节要求及时提交初步所有权变更报告,且该事件导致逃税评估或估价不足,则应在财产逃税或估价不足的评估年度的 7 月 1 日之后八年内作出。就本款而言,“未记录的所有权变更”是指在事件发生时未向县记录员办公室提交的、证明所有权变更的契约或其他文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b)(3) 尽管有 (1) 款和 (2) 款的规定,在所有权变更或控制权变更后,财产全部或部分逃税或估价不足,且必须加上第 503 节规定的罚款,或未按第 480.1 节或 480.2 节要求提交与导致逃税评估或估价不足的事件相关的所有权变更声明的情况下,应就财产逃税或估价不足的每一年作出逃税评估。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b)(4)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在社区土地信托拥有的、先前根据第 214.18 节免税的财产,根据该节 (d) 款规定应纳税的情况下,依照第 214.18 节先前允许的免税额或该免税额的一部分所作的任何评估,应在财产开始纳税之日后的留置权日期起五年内作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c) 就本节而言,“评估年度”是指第 118 节中定义的期间。

Section § 5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纳税人和估价员书面同意,如何延长进行漏报评估(即当原始评估过低时进行的额外税款评估)或申请退款的时间。延期可以在当前期限结束前通过进一步的协议续期。

此外,如果估价员发送了关于拟议评估的通知,并且现有截止日期不足90天,那么进行评估和提交退款申请的截止日期将自动延长至通知发送后的90天。但是,即使发送了更多通知,这种延期每个评估年度也只能发生一次。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1(a) 如果在第532条规定的进行漏报评估的期限届满之前,纳税人和估价员已书面同意延长进行评估、更正或退款申请的时间,则可在约定期间届满前的任何时间进行评估。该期限可通过在先前约定期间届满前达成的后续书面协议予以延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1(b) 如果估价员根据第531.8条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关于任何评估年度的《拟议漏报评估通知》,且该评估年度进行漏报评估的期限(包括根据(a)款的任何延长)将在该通知邮寄或送达之日后不足90天内届满,则该期限以及就同一评估年度提交退款申请的任何诉讼时效期间,应延长至邮寄或送达之日后的第90天。就同一评估年度后续邮寄或送达的《拟议漏报评估通知》不得再设定任何进一步的延长。

Section § 5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项财产在建造期间获得了被称为“福利豁免”的税收减免,但后来符合某些条件,它将被重新评估为“漏报财产”并相应征税。这种重新评估发生在施工被放弃的情况下,或者当建筑物完工时,它并非仅用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如果建筑物只有一部分用于不符合条件的用途,则只有该部分会被重新评估。

尽管有第532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况,估价员应将任何已获得福利豁免且在第214.2条所定义的“施工过程中”的财产评估为漏报财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2(a) 施工被放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2.2(b) 施工完成后,该财产并非专门用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如果施工完成后,该财产的一部分并非专门用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则估价员应仅将该部分财产评估为漏报财产。

Section § 533

Explanation

如果审计发现某项财产在过去被错误评估了税款,那么因这个错误产生的任何退税将用于抵销在同一审计期间发现的任何新的税款债务,包括罚款和利息。

如果退税金额超过了新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将被告知超出部分,并可以向县提交退税或取消申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3(a) 如果因审计发现经审计方被评估的财产在过去的纳税年度(已支付税款且退税申请不受第5097条限制)或任何税款未支付的纳税年度被错误评估而进行漏报评估,则因错误评估而产生的退税应抵销因审计所涵盖的任何纳税年度的漏报评估而产生的拟议纳税义务,包括累计的罚款和利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3(b) 如果根据本条授权的退税超过任何拟议的纳税义务,包括累计的罚款和利息,税务征收员应通知经审计方超出金额,以及可以根据第5096条或第5096.7条的规定向县提交取消或退税申请的事实。

Section § 534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财产税评估及其税率应如何处理,特别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评估。如果评估涉及前一年,则适用该年度的税率,并对1981-82财政年度之前的年份进行特定调整。在评估生效之前,财产所有者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收到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邮寄日期和上诉权利。法律还规定,在某些县,通过税单发出的某些评估通知被视为有效。此外,法律还解释了对评估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截止日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a) 根据第3条(自第501条起)或本条作出的评估,应被视为与在登记册上定期评估的财产相同,并按适用于该财产的相同税率征税,除非评估涉及前一年,则应适用前一年的税率,但1981-82财政年度之前的税率应除以四。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b)(a)款所述的评估,在纳税人未收到县估价员官方记录中载明的其地址的亲自通知或美国邮件通知之前,不得用于任何目的,包括由均衡委员会对其进行的审查、均衡和调整。为第532条之目的,如果纳税人在诉讼时效期满或漏报评估被列入评估登记册后60天内收到评估通知,则该评估应被视为在根据第533条将其列入登记册之日作出。否则,评估应仅在纳税人收到该通知之日作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c) 估价员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c)(1) 通知邮寄日期。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c)(2) 关于纳税人进行非正式审查的权利以及对评估提出上诉的权利的信息,并且,除非适用 (3) 款的情况,上诉应在通知上印明的邮寄日期或邮戳日期(以后者为准)起60天内提交。为均衡程序之目的,该评估应被视为第1605条规定的在常规评估期之外作出的评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c)(3) 对于监事会已根据第1605条 (c) 款通过决议的县,以及洛杉矶县,如果税单告知纳税人有权对评估提出上诉,并且上诉应在税单上印明的邮寄日期或邮戳日期(以后者为准)起60天内提交,则纳税人收到基于该评估的税单应足以作为本条规定的通知。为均衡程序之目的,该评估应被视为第1605条规定的在常规评估期之外作出的评估。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c)(4) 关于根据第1605条申请减少评估的要求、程序和截止日期的说明。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d)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d)(1) 估价员根据本条发出的通知应采用经委员会批准的表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4(d)(2) 发出第531.8条要求的通知不符合本条的要求。

Section § 53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条中概述的规则不涉及无形资产,即那些无法触摸或物理测量的东西,例如专利或版权。

Section § 536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州政府补偿地方税务机构因错误允许的税收豁免而损失的收入,而这些机构未向州政府偿还,州政府将从未来的补偿款中扣除该金额。县审计员负责通知州主计长任何错误允许的豁免以及为追回损失而作出的任何相关评估。

Section § 53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估税员认为某些与税收相关的规则或宪法条款有误时,他们必须采取的行动。估税员不应违反这些条款改变财产估税,而应提起法院审查以澄清法律。如果法院裁定估税有效,估税员必须在60天内更新财产税册。受这些估税影响的财产所有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8(a) 如果估税员认为《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本部或委员会的某项规则或规章的特定条款违宪或无效,并因此得出结论认为财产应以与该条款相悖的方式估税,或者估税员提议对《加利福尼亚州宪法》、本部或委员会的某项规则或规章的特定条款采取普遍解释,而这将导致该县五名或以上被估税人的财产全部或部分被拒绝免除财产税,则估税员应代替进行此类估税,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60条对委员会提起宣告性救济诉讼。法院应在最大可行范围内,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387条允许潜在被估税人和其他估税员介入此类诉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8(b) 如果估税员在此类诉讼中获得维持该估税有效性的判决,则估税员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根据第4831条并与该判决一致地更正税册,无论第4831条另行规定的时限如何。估税员不得根据本部的任何其他条款,基于诉讼标的征收估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538(c) 在收到该估税通知后60天内,根据 (b) 款被估税的人可以提交与该人任何财产在 (b) 款下的估税所涉财政年度相关的退款申请,无论第5097条另行规定的时限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