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总则漏征财产
Section § 53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任何财产未按规定进行税务评估,地方税务评估员必须在发现时对其进行评估,并使用该财产漏报年份的留置权日期价值。除非第2905条另有规定,否则将适用该年份的税率。如果业主未提交所需的财产申报表,导致未进行评估或评估价值过低,则该财产被视为漏报评估。未提交此申报表可能导致根据第463条和第506条规定处以罚款和利息。该规定不限制本条中的其他条款。
Section § 531.1
Section § 531.2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当财产“漏报评估”(即未在正确时间被正确征税)时,税款应如何处理。如果财产在被评估之前已被合法买家或贷款人出售或设定留置权,则漏报评估不会在该财产上产生留置权。相反,应缴税款将以本应纳税人的名义记录,并像普通税款一样征收。
如果财产因所有权变更未记录而未被评估,则评估员必须以转让日期为准对财产进行估价,并调整随后几年的税款。但是,如果财产在评估之前已被出售或设定留置权,则税款将按无担保税款处理,类似于第一种情况。
如果县决定,漏报评估产生的税款可以根据不同财产所有者(包括前任所有者)在漏报发生后拥有财产的时间长短进行分摊。现任所有者的税款份额将成为留置权,而前任所有者的份额则作为无担保税款记录。
Section § 531.3
如果您需要向税务估价员报告您的个人财产成本,但您提供了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成本详情,估价员必须根据准确的报告法律对该财产进行评估。如果您故意遗漏成本详情或进行欺诈,您将面临罚款和利息。如果这是一个无心之失,则只增加利息。
Section § 531.4
Section § 531.5
如果企业因其或其代表提供不正确信息而错误地申请了存货豁免,一旦发现错误,税务机关将重新评估并收取正确的税款。利息也将按照第 (506) 条规定的规则加收。
如果企业明知故犯地提供了虚假信息,则将适用第 (504) 条规定的额外罚款。
Section § 531.6
如果您获得了房主税收减免,但您的房产不再符合条件,您有责任告知税务局。如果税务局自行发现并认定您的房屋不符合条件,他们会立即取消您的税收减免。
如果税收减免是因您提供了错误信息或您未告知税务局您不再符合条件而错误给予的,您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并支付罚款。但如果错误是税务局的责任,您将无需支付补缴税款的利息。如果房产在纳税年度内出售,且您不是购买者,则因错误豁免产生的罚款和利息将不会向您收取。
Section § 531.7
本加州法律条款解释了当财产因被转让给征税机构而非州政府而未被评估地方税时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被视为该年度漏报评估,并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审查。这些条件包括:如果财产未因未缴税款而被宣布违约;如果财产已从税收拍卖中赎回并转让给征税机构;或者如果税契被认定无效并取消。此外,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评估更正时限将不适用。
Section § 531.8
在加州,税务机关在增加追溯评估(即额外应缴税款)之前,必须在通知纳税人后至少等待10天。纳税人将收到一份“拟议追溯评估通知”。该通知必须列出每个相关年度的额外税款金额,并提供估价官办公室的联系电话。
Section § 531.9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监事会制定一项规定,阻止估价员进行一种称为“漏报评估”的财产税调整,如果评估和征收这些税款的成本高于所征收的税款。
但是,如果税款调整导致应缴税款超过50美元,则此规定不能适用。
Section § 532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如果财产逃税或估价不足,何时必须进行财产评估。通常,此类评估需要在问题发生年份的 7 月 1 日起四年内完成。但是,如果适用第 504 节中规定的罚款,或者如果存在未记录的所有权变更且未提交适当的声明,则评估期限会延长至八年。
此外,如果财产在所有权或控制权变更后逃税,并且适用第 503 节中的罚款,或者未提交必要的产权变更声明,则可以对财产被遗漏的每一年进行评估。最后,对于失去免税资格的社区土地信托拥有的财产,任何必要的评估必须在财产开始纳税之日后的留置权日期起五年内完成。
Section § 532.1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纳税人和估价员书面同意,如何延长进行漏报评估(即当原始评估过低时进行的额外税款评估)或申请退款的时间。延期可以在当前期限结束前通过进一步的协议续期。
此外,如果估价员发送了关于拟议评估的通知,并且现有截止日期不足90天,那么进行评估和提交退款申请的截止日期将自动延长至通知发送后的90天。但是,即使发送了更多通知,这种延期每个评估年度也只能发生一次。
Section § 532.2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一项财产在建造期间获得了被称为“福利豁免”的税收减免,但后来符合某些条件,它将被重新评估为“漏报财产”并相应征税。这种重新评估发生在施工被放弃的情况下,或者当建筑物完工时,它并非仅用于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如果建筑物只有一部分用于不符合条件的用途,则只有该部分会被重新评估。
Section § 533
如果审计发现某项财产在过去被错误评估了税款,那么因这个错误产生的任何退税将用于抵销在同一审计期间发现的任何新的税款债务,包括罚款和利息。
如果退税金额超过了新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将被告知超出部分,并可以向县提交退税或取消申请。
Section § 534
本法律阐述了财产税评估及其税率应如何处理,特别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评估。如果评估涉及前一年,则适用该年度的税率,并对1981-82财政年度之前的年份进行特定调整。在评估生效之前,财产所有者必须亲自或通过邮件收到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具体细节,例如邮寄日期和上诉权利。法律还规定,在某些县,通过税单发出的某些评估通知被视为有效。此外,法律还解释了对评估提出上诉的程序和截止日期。
Section § 536
Section § 538
本节解释了如果估税员认为某些与税收相关的规则或宪法条款有误时,他们必须采取的行动。估税员不应违反这些条款改变财产估税,而应提起法院审查以澄清法律。如果法院裁定估税有效,估税员必须在60天内更新财产税册。受这些估税影响的财产所有者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