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总则林地和林木估价
Section § 431
本节为法律目的定义了加州木材管理相关的特定术语。“木材”指用于采伐的树木,包括圣诞树,但不包括苗圃存货。“林地”是根据特定的政府分区划定用于木材用途的土地。“木材咨询委员会”是一个由来自各种林业和政府机构的成员以及小型和大型木材所有者代表组成的团体。
Section § 432
本法律条款规定,根据本条需要制定的任何规则或规章,都必须遵循《行政程序法》中概述的规则采纳程序。这确保了整个过程是标准化和透明的。
Section § 433
如果一块土地被指定用于林木生产,那么在税务记录上必须清楚地标注“林木生产区”或“T.P.Z.”。
Section § 434
这项法律要求委员会在1976年9月1日前,与木材咨询委员会协商后,制定林地分级指南,分级依据是立地质量和可操作性。将引入五个立地质量等级,这些等级与州林业和消防委员会设立的等级一致。在每个等级内,根据可达性和地形等因素定义了可操作性等级。到1979年12月31日,这些等级需要被标记为可操作或不可操作,并从1980年1月1日起进行进一步的指定。
到1977年3月1日,县级估价员被要求按照这些指南评估所有林地。这些评估需遵循其他评估的标准申诉程序。
Section § 434.1
Section § 434.2
这项法律规定,在该法律生效后的30天内,一个理事会负责任命一个木材咨询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定义载于法律的另一特定部分。
Section § 434.5
本节概述了加州某些林地每英亩价值的确定方式,这会影响财产税评估。它规定了确定价值的具体日期,并提供了基于红木区、松柏混交林区和白木亚区等区域的价值附表。价值根据地块分类 I 到 V 而有所不同。对于地块 V(以及无法作业的区域),采用最低价值。
从1985年起,规定了一种计算当前林地价值的方法,该方法涉及五年平均采伐价值和百分比变化,并每年进行调整。委员会被要求每年11月30日前向县评估员核证这些价值。这种方法确保土地得到适当征税,以鼓励其主要用于木材种植,符合宪法意图。
松柏混交林区
红木区的白木亚区
Section § 435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林地如何进行财产税评估。从1984-85财年开始,评估员会根据林地的场地价值以及土地其他兼容用途产生的任何价值来计算其价值。财产所有者可以对这些额外价值的评估提出上诉。该法律还允许评估员在评估林地时考虑矿产或石油等自然资源的存在。然而,这项法律不适用于土地上的建筑物或用于经批准的兼容用途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