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获得不动产、预制房屋或浮动房屋(所有这些都须缴纳地方财产税)所有权的人,向财产所在县提交一份所有权变更声明。如果转让是因某人死亡而发生,个人代表或受托人必须在 150 天内或在遗嘱认证文件提交时提交声明。发生转让时,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如实声明,并包含交易的详细信息。未能提交可能导致巨额罚款,罚款金额为一百美元或新财产税价值的某个百分比。声明可以通过普通邮件提交给估价师,并以邮戳日期为准视为已提交。公司必须由授权代表签署此声明,但协助准备文件的人不承担责任。最后,没有强制要求提供协助来准备这些文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a) 凡是发生不动产、预制房屋或浮动房屋所有权变更时,且该不动产、预制房屋或浮动房屋须缴纳地方财产税并由县估价师评估的,受让人应按照 (c) 款的规定,在不动产、预制房屋或浮动房屋所在县提交一份签署的所有权变更声明。如果所有权变更的受让人不受地方评估,则无需提交所有权变更声明。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b) 个人代表应在死者去世时拥有且须经遗嘱认证程序的不动产所在的每个县,向县记录员或估价师提交一份所有权变更声明。该声明应在向法院书记员提交财产清单和估价之前或同时提交。在因死亡而转让不动产权益的所有其他情况下,包括通过信托进行的转让,所有权变更声明应由受托人(如果财产以信托形式持有)或受让人在死亡日期后 150 天内,向死者拥有不动产权益的每个县的县记录员或估价师提交。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c)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根据 (a) 款要求的所有权变更声明应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为真实,并应提供经与加州估价师协会协商后,委员会规定的与不动产、预制房屋或浮动房屋购置交易相关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描述、交易方、购置日期、为该财产支付的对价金额(如有)、支付方式(现金或其他方式)以及交易条款。所有权变更声明不得包含任何与评估职能无关的问题。该声明应包含一份通知,告知受让人根据第 69.5 节可获得的财产税减免。该声明应包含一份通知,其标题至少为 12 磅粗体字,正文至少为 8 磅粗体字,格式如下:

“重要通知”
“法律要求任何获得须缴纳地方财产税并由县估价师评估的不动产、预制房屋或浮动房屋权益的受让人,向县记录员或估价师提交所有权变更声明。所有权变更声明必须在记录时提交,或者如果转让未记录,则在所有权变更之日起 90 天内提交,但如果所有权变更是因死亡而发生,则声明应在死亡日期后 150 天内提交,或者如果遗产经过遗嘱认证,则应在提交财产清单和估价时提交。如果未能在估价师邮寄书面请求之日起 90 天内提交所有权变更声明,将导致以下罚款之一:(1) 一百美元 ($100),或 (2) 适用于反映不动产、预制房屋或浮动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新基准年价值的税款的 10%,以较高者为准,但如果财产符合房主豁免条件,则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如果财产不符合房主豁免条件,则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前提是该未提交行为并非故意。此罚款将计入评估名册,并像其他任何逾期财产税一样征收,并适用相同的未付款罚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d) 所有权变更声明可以附在或随附于提交记录的、证明所有权变更的契约或其他文件,在这种情况下,(c) 款另行要求的通知、伪证罪处罚下的声明以及契约或其他转让文件中包含的任何信息可以省略。

Section § 480.1

Explanation

如果您取得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不动产的商业实体(如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您必须在90天内向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州平衡委员会提交一份“产权变更”声明。此表格包含有关财产和交易相关方的信息,并且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未能按时提交可能导致适用税款10%的罚款。该声明可由商业实体授权的个人签署。协助准备此表格的人员不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问题的责任。委员会和估价师可以检查商业记录以确认控制权变更是否发生。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1(a) Whenever there is a change in control of any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64, a signed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as provided for in subdivision (b), shall be filed by the person or legal entity acquiring ownership control of the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with the board at its office in Sacramento within 9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change in control of the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The statement shall list all counties in which the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legal entity owns real property.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1(b) The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as required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a), shall be declared to be true under penalty of perjury and shall give such information relative to the ownership control acquisition transaction as the board shall prescribe after consultation with the California Assessors’ Association. The information shall include, but not be limited to, a description of the property owned by the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the parties to the transaction, and the date of the ownership control acquisition. The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shall not include any question which is not germane to the assessment function. The statement shall contain a notice that is printed, with the title in at least 12-point boldface type and the body in at least 8-point boldface type, in the following form:
“The law requires any person or legal entity acquiring ownership control in any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owning real property in California subject to local property taxation to complete and file a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with 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at its office in Sacramento. The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must be filed within 9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change in control of a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The law further requires that a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be completed and filed whenever a written request is made therefor by 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a change in control of the legal entity has occurred. The failure to file a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within 90 days from the earlier of the date of the change in control of the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or the date of a written request by 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results in a penalty of 10 percent of the taxes applicable to the new base year value reflecting the change in control of the real property owned by the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legal entity (or 10 percent of the current year’s taxes on that property if no change in control occurred). This penalty will be added to the assessment roll and shall be collected like any other delinquent property taxes, and be subject to the same penalties for nonpayment.”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1(c) In the case of a corporation, the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shall be signed either by an officer of the corporation or an employee or agent who has been designated in writing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o sign such statements on behalf of the corporation. In the case of a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other legal entity, the statement shall be signed by an officer, partner, manager, or an employee or agent who has been designated in writing by the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legal entity.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1(d) No person or entity acting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parties to a transfer of real property shall incur liability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assistance rendered to the transferee in preparation of any change in ownership statement, and no action may be brought or maintained against any person or entity as a result of that assistance.
Nothing in this section shall create a duty, either directly or by implication, that such assistance be rendered by any person or entity acting for or on behalf of parties to a transfer of real property.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1(e) The board or assessors may inspect any and all records and documents of a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legal entity to ascertain whether a change in control as defined in subdivision (c) of Section 64 has occurred. The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r legal entity shall upon request, make those documents available to the board during normal business hours.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1(f) Notwithstanding Section 20, for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and “board” mean the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Section § 480.2

Explanation

当加州的公司、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所有权变更时,它们必须在90天内向州平衡委员会提交一份所有权变更声明。该声明必须列出它们拥有不动产的所有县,并声明真实无误,否则将承担伪证罪的处罚。声明中应包含财产描述、交易方、交易日期和之前的业主等详细信息。

如果所有权变更累计超过50%,或应委员会书面要求,即使法律实体未发生所有权变更,也必须填写并提交此声明。未能按时提交将导致对财产评估税款处以10%的罚款。声明必须由授权人员(如高级职员或合伙人)签署。协助准备这些声明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2(a) 凡依照第64条(d)款的定义,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发生所有权变更时,该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须自所有权变更之日起90日内,向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一份经签署的所有权变更声明,该声明应符合(b)款的规定。该声明应列出该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法律实体拥有不动产的所有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2(b) 依照(a)款要求的所有权变更声明,须声明真实无误并承担伪证罪的处罚,并应提供委员会在与加州估价师协会协商后规定的有关所有权权益收购交易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所拥有财产的描述、交易各方、所有权权益收购日期,以及交易前该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原始共同所有者”名单。所有权变更声明不得包含任何与评估职能无关的问题。该声明应包含一份通知,其标题应至少为12磅粗体字,正文应至少为8磅粗体字,格式如下:
“法律要求在加州拥有应缴纳地方财产税的不动产,并依照《税收和税法典》第64条(d)款转让该法律实体中构成所有权变更的股份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的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必须填写并向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州平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一份所有权变更声明。所有权变更声明必须在自该实体中累计超过50%的总控制权或所有权权益的股份或其他所有权权益由任何原始共同所有者通过一项或多项交易转让之日起90日内提交。法律还要求,每当州平衡委员会提出书面要求时,无论法律实体是否发生所有权变更,都必须填写并提交所有权变更声明。自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所有权变更之日或平衡委员会书面要求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起90日内未能提交所有权变更声明,将导致对反映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法律实体所拥有不动产所有权变更的新基准年价值所适用税款处以10%的罚款(如果未发生所有权变更,则为该不动产当年税款的10%)。此罚款将计入评估名册,并将像其他任何逾期未缴的财产税一样征收,并适用相同的未缴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2(c) 对于公司而言,所有权变更声明应由公司高级职员或经董事会书面指定代表公司签署此类声明的员工或代理人签署。对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而言,该声明应由高级职员、合伙人、经理或经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法律实体书面指定的员工或代理人签署。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2(d) 任何代表或代理不动产转让方行事的人员或实体,不应对协助受让人准备任何所有权变更声明的后果承担责任,且不得因该协助而对任何人员或实体提起或维持诉讼。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直接或暗示地产生义务,要求任何代表或代理不动产转让方行事的人员或实体提供此类协助。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2(e) 委员会或评估员可以检查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法律实体的任何及所有记录和文件,以确定是否发生了第64条(d)款所定义的产权变更。该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法律实体应在收到请求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向委员会提供这些文件。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2(f) 尽管有第20条的规定,就本条而言,“州平衡委员会”和“委员会”均指州平衡委员会。

Section § 48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转让不动产时,新业主必须填写一份“产权初步变更报告”,并在记录所有权变更文件时将其提交给县记录官。该表格必须由新业主本人签署,而不是由代理人签署,并且所填写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如果未在记录时提交此表格,记录官可能会收取额外 20 美元的费用。但是,即使未提交表格,只要支付了额外费用,文件的记录也不会被阻止。估价官除了此表格外,还可以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对于通过税务拍卖购买的房产,某些现有报告可视为符合此要求。在特定条件下,中间受让人和签发契约的受托人无需提交此报告或支付费用。本法律适用于 1985 年 7 月 1 日之后发生的所有权变更,但有明确例外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48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当财产所有权发生变更时,需要提交一份初步产权变更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交易的重要细节:财产描述、涉及的各方、何时取得,以及为此支付了什么(无论以何种形式)。报告不应询问与税务评估无关的问题。

州平衡委员会将与特定团体合作,制定一份全加州都将使用的标准报告表格。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4(a) 第480.3条所指的初步产权变更报告应提供与转让相关的信息。该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描述、交易各方、取得日期、为该财产支付的对价金额(如有)、无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其他形式支付,以及交易条款。初步产权变更报告不得包含任何与评估职能无关的问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4(b) 州平衡委员会在与加州估价师协会和利益相关方协商后,应规定初步产权变更报告的格式,以保持报告内容在全州范围内的统一性。

Section § 480.5

Explanation

如果您拥有免税不动产,当您设立、续签、转租或转让任何涉及该不动产的租赁或类似协议时,您需要向当地估价官报告。这必须在交易发生后的60天内完成。报告应包括所有相关方的姓名和地址、财产描述、交易类型和日期等详细信息。您还需要包括交易条款,例如支付细节和租赁期限。

此要求仅适用于当地政府明确选择执行它的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 每一项免税不动产的所有人,应当在交易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地方估价官报告任何授予使用该不动产权利的租赁、转租、许可、使用许可证或其他文件的设立、续期、转租或转让。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1) 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2) 交易所有其他当事方的姓名和地址,包括对每一当事方及其占有权益的识别。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3) 交易类型,无论是设立、续期、转租或转让。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4) 财产描述。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5) 交易日期。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6) 交易条款,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6)(A) 占有权益的对价,无论是金钱支付还是其他形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6)(B) 占有权益的期限,包括任何续期或延期选择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6)(C) 如果是转租,则为原始期限、剩余期限以及为总租赁支付的对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a)(6)(D) 如果是转让,则为原始期限、剩余期限以及为基础租赁支付的对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5(b) 本节仅适用于县监事会通过条例或决议明确选择本节在该县适用的县。

Section § 480.6

Explanation

如果你持有政府所有财产的租赁权或其他临时使用权,在续期这些权利时,你无需提交某些产权变更报告。相反,拥有该财产的政府实体必须处理这些报告。

政府每年必须向县估价师提交一份不动产使用报告,详细说明所有者姓名、承租人姓名、交易类型、财产描述、交易日期以及具体使用条款等信息。

如果政府忘记提交这些报告,你不会面临罚款或额外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由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拥有的不动产的占有权益持有人,无需就该占有权益的任何续期提交产权初步变更报告或产权变更声明。相反,每一个作为不动产产权所有人(fee owner)的州或地方政府实体,如果其中已设立一项或多项应税占有权益,则应提交关于占有权益任何续期而原本要求提交的任何产权初步变更报告或产权变更声明,或每年向县估价师提交一份不动产使用报告,提交时间不迟于留置权日期所在月份之后的第一个月的第15天。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1) 不动产产权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2) 不动产中每一占有权益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3) 占有权益持有人获得这些权益的交易类型,无论是设立、续期、转租还是转让。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4) 相关不动产的描述。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5) 不动产占有权益持有人获得该权益的每项交易日期。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6) 第 (5) 款所述每项交易的条款,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6)(A) 为占有权益支付的对价,无论是金钱支付还是其他形式。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6)(B) 占有权益的条款,包括任何续期或延期选择权。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6)(C) 对于任何转租,转租的原始期限和剩余期限,以及为主租约支付的对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a)(6)(D) 对于任何转让,转让的原始期限和剩余期限,以及为基础租约支付的对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6(b) 州或地方政府实体未能遵守此提交要求,不应导致对占有权益持有人征收任何利息或罚款。

Section § 480.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在加州设有独立账户的国内或外国寿险公司转让不动产,从1996年1月1日起,它们必须向县估价官提交一份转让声明。这份声明必须在伪证罪处罚下提交,并需包含相关独立账户、转让方、转让日期、对价金额以及联系人等详细信息。声明必须由公司合格的代表签署,并可通过亲自提交或邮寄方式送达。如果未能在45天内提交,将面临1000美元的罚款,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a) 自1996年1月1日或之后,除了根据第441、480、480.1或480.2条规定必须提交的任何申报之外,任何根据《保险法》第10506条设立了独立账户的国内人寿保险公司,或任何根据其注册地州的相应保险法律设立了独立账户的外国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就任何在该县境内,向或从该独立账户进行的不动产转让,向估价官提交一份经签署的转让声明,如(b)款所述。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a)款要求提交的转让声明应当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1) 该转让声明应当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2) 该转让声明应当指明以下所有内容: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2)(A) 不动产转入或转出的独立账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2)(B) 转让的当事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2)(C) 转让日期以及就该转让支付的对价金额(如有),无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还是以其他形式支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2)(D) 负责解答有关该独立账户任何问题的联系人的姓名和地址。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2)(E) 经与加州估价官协会协商后,由州平衡委员会规定的关于该转让的任何其他信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3) 该转让声明不要求包含任何与评估职能无关的信息。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4) 该转让声明应当由提交申报的人寿保险公司的一名高级职员签署,或由该保险公司的一名雇员或代理人签署,该雇员或代理人须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指定,代表公司签署该转让声明。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b)(5) 该转让声明应当向估价官提交,可亲自提交或通过美国邮政邮件提交,地址正确且邮资已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7(c) 任何根据(a)款要求提交转让声明的人寿保险公司,未能在相关不动产转让之日起45天内提交该声明的,将被处以一千美元($1,000)的罚款,除了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

Section § 48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共有区域的特定住宅物业(如合作社或公寓)的所有者,如果县估价师提出要求,每年2月1日前向其提交一份所有权报告。报告必须包括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证明所有权的文件、单元地址、购置日期和价格。如果该物业符合房主豁免条件,则此规定适用。如果所有者不遵守规定,估价师可以向每个所有者或占用人发送一份产权变更声明。未能提交此声明将导致罚款。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a)(1) 为遵守第65.1条和第61条(i)款的产权变更规定,经县估价师书面要求,合作住宅公司、社区公寓项目、公寓、规划单元开发项目或其他具有公共区域或设施的住宅小区综合体的所有者,其中单元或地块的转让不使用已登记契据,应当在估价师提出要求后的第一个2月1日或之前,以及此后每年的2月1日或之前,提交一份所有权报告。该所有权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信息: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a)(1)(A) 财产中每个所有者、股东或所有权权益持有人的全名和邮寄地址,以及股票证书或其他证明该单元或地块权益的文件副本。之前所有权报告中已向县估价师提供的证明单个单元或地块权益的股票证书副本及其他文件,无需在后续所有权报告中再次提供。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a)(1)(B) 每个单元或地块的所在地地址,包括编号。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a)(1)(C) 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权益的日期以及该权益的购置价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a)(2) 第 (1) 款所述的所有权报告适用于住宅物业的单元或地块,其中单个单元或地块由如果作为主要居住地居住则可能符合房主豁免条件的住宅组成。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b)(1) 如果未遵守 (a) 款所述的所有权报告要求,估价师可以向每个单个单元或地块的所有者、租户股东或占用人发送一份产权变更声明。如果估价师根据本款发送产权变更声明,该声明中应附带一份通知,告知在该单元或地块中没有所有权权益的占用人将该声明转交给该单元或地块的所有者或股东。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0.8(b)(2) 未能提交第 (1) 款所述的产权变更声明,将导致第482条(a)款所述的罚款,针对每个未能独立提交产权变更声明的单元或地块的所有者或股东。

Section § 48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评估员或委员会要求提供的任何与财产所有权变更相关的信息都必须保密。法律授权查阅此信息的人员也必须保密。这些文件不是公共记录,公众不能查阅,除非第408条规定的例外情况适用。

评估员或委员会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的所有信息,或在所有权变更声明中提供的信息,评估员和委员会应予保密。在初步所有权变更声明或所有权变更声明中提供的所有信息,应由法律授权接收或查阅此信息的人员保密。这些声明不是公开文件,不开放查阅,除非第408条另有规定。

Section § 48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未能提交财产所有权变更声明的罚款。如果您未能在估价员发出请求后的90天内提交此声明,您将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为100美元或新财产税值的10%,以较高者为准,但根据是否符合房主豁免条件,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或20,000美元。类似罚款也适用于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公司或实体。每次转让只征收一次罚款,并作为特别评估计入税册。如果未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罚款可能会转入无担保税册。有关这些罚款的通知将发送至财产转让文件上的地址或提供给估价员的任何更新地址。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a)(1) 如果个人或法律实体未能在估价员邮寄书面请求之日起90天内提交第480条所述的报表,则应处以以下两者中较高者作为罚款:(A) 一百美元 ($100),或 (B) 适用于反映不动产、预制房屋或浮动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新基准年价值的税款的10%,但如果该财产符合房主豁免条件,则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如果该财产不符合房主豁免条件,则不超过两万美元 ($20,000),且如果未提交并非故意,则除本节另有规定外,该罚款应计入税册上的评估值。即使估价员根据第0.5部分第2章(自第60条起)的定义确定未发生所有权变更,未提交完整的所有权变更报表仍应适用此罚款。如果受让人在收到请求后提交了不完整的报表,并且在第二次请求后仍未提供缺失信息,也可适用此罚款。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a)(2) 估价员应将第 (1) 款中指定的书面请求邮寄至根据 (f) 小节提供的受让人的邮寄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b) 如果需根据第480.1或480.2条规定提交报表的个人或法律实体,未能在以下两者中较早的日期起90天内提交:(1) 公司、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的控制权变更或所有权变更之日,或 (2) 州平衡委员会发出书面请求之日,则县估价员应将以下罚款计入税册上的评估值:适用于反映公司、合伙企业或法律实体所拥有的不动产控制权变更或所有权变更的新基准年价值的税款的10%,或者,如果未发生控制权变更或所有权变更,则为该财产当年税款的10%。即使委员会根据第64条 (c) 或 (d) 小节的定义确定未发生控制权变更或所有权变更,未向委员会提交完整报表仍应适用此罚款。如果该个人或法律实体在收到请求后提交了不完整的报表,并且在第二次请求后仍未提供缺失信息以完成报表,也可适用此罚款。该罚款应取代 (a) 小节的罚款规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c) 根据第480、480.1和480.2条规定,针对任何一次转让未能及时提交报表的罚款只能征收一次,即使估价员认为有必要可以多次发出请求。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d) 罚款应以与特别评估相同的方式计入税册,并与计入税册的所有其他税款一样,进行处理、征收,并适用相同的滞纳金罚款。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d)(1) 当本节规定报告的转让是税册上在90天期限届满的财政年度内出现的财产或地块的一部分时,当年税款应按比例分配,以便罚款按已转让财产的比例计算。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d)(2) 根据本节规定在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计入税册的任何罚款,可计入无担保税册或正在编制的税册。1月1日之后,罚款只有在税务征收员批准后才能计入当前税册。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d)(3) 如果在导致罚款征收的所有权转让之后、罚款计入税册之前,该财产被转让或转让给善意有偿购买者,或成为善意有偿抵押权人的留置权标的,则罚款应以因未能提交所有权变更报表而导致罚款征收的受让人的名义计入无担保税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2(e) 当根据本节征收的罚款计入无担保税册时,税务征收员可立即提交第2191.3条授权的证明。

Section § 4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继承了财产但未能按时提交所需的产权变更文件,他们将面临另一条款中规定的罚款。

Section § 48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错过了提交产权变更声明的截止日期,他们可以请求取消罚款。他们必须向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证明,他们已负责任地行事,并且没有故意疏忽提交。要请求减免罚款,他们必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提交申请。

在某些县,如果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提交了声明,罚款也可以取消。此外,如果错误信息导致了提交错误,只要在60天内报告该问题,罚款也可以取消。如果罚款被取消,它将像错误征收的税款一样予以退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3(a) 如果纳税人向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证明,未能在第482条(a)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产权变更声明是由于合理理由和纳税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并且是在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但并非出于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已向评估员提交了该声明,则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可以命令减免罚款,前提是纳税人已不迟于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提交了减免罚款的书面申请。
如果罚款被减免,则应以与错误征收或收取的税款相同的方式予以取消或退还。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3(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3(b)(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任何监事会通过相关决议的县。在该县,如果纳税人未迟于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评估员提交产权变更声明,则第482条(a)款规定的罚款应予减免。
如果罚款被减免,则应以与错误征收或收取的税款相同的方式予以取消或退还。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3(c)(1) 如果个人或法律实体向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证明,未能在第482条(b)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产权变更声明是由于合理理由和纳税人无法控制的情况,并且是在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但并非出于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已向州均衡委员会提交了该声明,则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可以命令减免罚款,前提是该个人或法律实体已不迟于收到评估员罚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县均衡委员会或评估上诉委员会提交了减免罚款的书面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3(c)(2) 如果州均衡委员会向第482条(b)款中指定的个人或法律实体邮寄了提交产权变更声明的书面请求,包括提交完整产权变更声明的书面请求,且评估员确定该书面请求是基于委员会掌握的、由任何个人或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县评估员或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的错误信息,则如果被要求遵守该书面请求的个人或法律实体不迟于收到罚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将错误通知委员会和负责评估罚款的县评估员,评估员应减免罚款。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83(c)(3) 如果罚款被减免,则应以与错误征收或收取的税款相同的方式予以取消或退还。

Section § 4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除了第463条中关于处罚的部分,评估员可以使用从第441条开始的第2条中的规定,来获取有关财产所有权变更的信息,以用于评估目的。

Section § 485

Explanation
如果评估员要求某人提供有关财产价值的信息,而该人未能提供,评估员将根据其掌握的任何信息来估算财产价值,并据此进行评估。

Section § 4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寿险公司在完成一项需要保险局局长批准的房地产交易后,将其向保险局局长提交的申请的经认证副本提交给当地县估价师。此举旨在确保县估价师了解交易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