估税员的记录在办公时间内始终开放,供任何负责为县内任何征税机构评估财产的人员查阅。
评估总则向其他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
Section § 647
《加州税收和税法典》的这一节解释了城市和某些区如何向县评估员请求并获得财产税册的认证副本。请求必须在留置权日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通常,评估员必须在7月1日或之前满足此请求。但是,在被归类为“一级”的县,截止日期会延长到8月的第三个星期一。经认证的税册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征税机构和法典中描述的区的代表查阅。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a) 任何城市、照明区、水区或灌溉区,或第2131节所述的任何区,如由县进行评估,在留置权日期或之前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获得其辖区内财产的担保税册部分的经认证副本,评估员应在7月1日或之前满足该请求。该税册在任何时候、办公时间内,均可供代表任何征税机构或税收区,或第2131节所述的任何区的任何人查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47(b) 在一级县,任何城市、照明区、水区或灌溉区,如由县进行评估,在留置权日期或之前提出书面请求,要求获得其辖区内财产的担保税册部分的经认证副本,评估员应在8月的第三个星期一或之前满足该请求。
财产税册 县评估员 认证副本请求
Section § 648
如果城市或照明、供水、灌溉等特定区域要求提供非担保税册上财产的详细信息,估价官必须每月提供。这些信息包括财产的评估价值、根据申报文件确定的地点以及所有人的详细资料。根据第623条评估的财产,被视为位于所有人在该县的主要营业地址。
如果任何城市或照明、供水或灌溉区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其辖区内所有列入非担保财产税册的财产的描述、其评估价值、根据第441条提交的财产申报表上报告的财产所在地,以及每位所有人的姓名和街道门牌号地址,估价官应在每月第一个星期一遵从该请求。就本条而言,根据第623条评估的任何财产,应被视为位于纳税人在该县内的主要营业地点。
非担保税册 财产描述请求 估价官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