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总则受可执行限制的开放空间土地估价
Section § 421
本节解释了加州土地管理和保护相关的各种术语。“农业保护区”是根据《威廉姆森法案》设立的受保护区域,旨在维护农业用地。“合同”也指根据该法案签订的协议。“协议”与之类似,但早于1969年的某些立法变更,不过仍具有相似的限制。
“风景限制”是市或县为公众享受而维护开放空间自然美观的一种方式。这些限制通常持续至少十年,并且可以续期。除非通过特定的取消程序,否则不能提前终止。
“开放空间地役权”根据地役权取得的时间,授予市、县或组织维护开放空间的权利。“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是一种协议,其中土地被保留用于野生动物目的,期限至少十年,通常涉及150英亩以上的土地。
“开放空间土地”可以定义为符合上述任何类别或为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而受保护的土地。其他定义的术语包括作物轮作的“典型轮作期”,“野生动物”指所有未驯化的生物,以及“濒危物种”,涵盖州或联邦法律认可的物种。
Section § 421.5
本节为本条目定义了具体术语:“农业保育地役权”的定义与加州法律的另一部分中规定的定义相同,而“开放空间土地”包括受此类地役权约束的土地。
Section § 422
Section § 422.5
Section § 422.7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开放空间土地(特别是用于城市农业的土地)如何进行估价和征税。这些土地受城市农业激励区内的可强制执行合同约束。土地的税收评估价值主要基于加利福尼亚州灌溉农田的平均价值,并根据土地面积进行调整。但是,此价值不得超过根据其他特定评估规则计算出的较低金额。此外,州平衡委员会负责在其网站上更新估价率,并每年通知县评估员。
Section § 423
本法律解释了受强制限制且不用于商业木材生产的开放空间土地应如何进行税务估价。县评估员必须采用收益资本化法,重点关注土地产生的收入,而非销售数据。这包括根据当地标准计算公平租金,或者在没有租赁数据的情况下,根据审慎管理下的预期收入进行计算。
总收入包括在限制下允许的任何用途所产生的收入,但不包括土地销售收益。必要支出从收入中扣除,但财产税或与利息相关的支出不予扣除。资本化率综合了政府债券收益率、基于土地和作物的风险、适用税率以及多年生植物的摊销等因素。
最终土地价值是收入除以资本化率,且除非限制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不得超过某些其他估价方法。法律还允许在协议中明确规定时,对水井和水泵等有助于土地收入的改良物进行评估。
Section § 423.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城市和县对某些合同下的土地(例如与《威廉姆森法案》相关或用于候鸟栖息地的土地)进行不同的价值评估。他们可以使用特定的评估标准,但需遵守一些规定:根据《政府法典》第16142(a)(1)条定义的土地,可以按设定的上限费率进行评估,不得低于其基准价值的70%,并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符合详细土壤和气候标准的优质商业牧场,可以类似地进行评估,上限不得低于80%。根据《政府法典》第16142(a)(2)条定义的土地,上限不得低于90%。候鸟栖息地遵循相同的评估标准,最低上限为90%。
Section § 423.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被指定为农田安全区一部分的土地,应按其价值的65%进行评估。该价值由第423条或第110.1条规定的价值中较低者决定。
Section § 423.5
这项法律规定了县估价员如何评估用于商业木材生产的开放空间土地。他们不能使用销售数据,而必须根据未来木材采伐和其他允许用途的预期收入来计算土地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委员会的规定,并使用特定的资本化率。土地的评估价值是通过将某个比率应用于计算出的价值来确定的。每英亩土地的收入假定不低于2美元。此外,法律还假定“审慎管理”不包括将土地用于娱乐用途,除非该土地确实被积极用于此目的。
Section § 423.7
本法律规定了如何评估受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约束的开放空间土地,这些土地旨在保护本地或迁徙野生动物、用于娱乐和本地牧场。它明确指出要使用近期当地销售数据来确定价值。法律还包括对公司拥有土地的特殊考虑,以及当合同剩余期限不足10年时的价值调整。如果合同由所有者取消,他们将面临经济处罚,除非取消并非双方同意。土地所有者必须在30天内报告销售情况,如果没有销售数据,则适用其他评估方法。此外,还有规定防止估价超过某些限制,除非明确禁止。
Section § 423.8
这项法律允许土地所有者将其土地纳入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如果该土地已被政府指定为野生动物或濒危物种栖息地。合同可以与地方或州政府机构签订,具体取决于谁施加了限制。对于根据特定条款被认可用于财产税估价的土地,其价值将是根据相关条款或第402.1条确定的价值中的较低者。该法律确保任何政府机构未经所有者同意,不得通过将其标记为野生动物栖息地来限制土地使用。其目的是提供一种额外的方式,在确定财产税价值时考虑政府施加的限制,并澄清野生动物栖息地合同并非承认此类限制的必要条件。
Section § 423.9
本法规解释说,被划定用于木材生产且未签订开放空间保护合同的土地,必须根据第435条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估价。
Section § 424
这项法律允许那些参与现有协议或涉及风景地役权契约的人,对这些协议进行修改,以符合第422条中概述的规定。
Section § 426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评估受特殊合同(称为“不续期通知”)约束的土地价值,该合同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了土地的使用。如果土地所有者或地方政府发出不续期此合同的通知且未撤回,则必须以特定方式评估该土地。这包括计算土地在有无限制情况下的价值,并采用基于收入的方法来确定其长期价值。计算时会考虑土地未来用途的变化以及限制将持续多长时间。本质上,这项法律确保了土地在受合同限制期间以及限制解除时都能得到适当的估价。
Section § 427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征税目的评估开放空间土地时,委员会或估价员可以考虑土地上存在的任何自然资源,例如矿山、矿物和采石场,包括石油和天然气。
Section § 428
本法律规定,本条中的某些规则不适用于正在估价的土地上的任何房屋或住宅,包括农业工人住房,也不适用于用于此类住房的合理大小的区域。
Section § 429
Section § 430
Section § 430.5
本法律条款规定,土地不能以特殊方式进行税务估价,除非在特定日期之前存在一项法律限制。这项限制必须涉及在财政年度留置权日期之前的10月15日之前达成的协议。这项规定旨在确保有关土地保护的协议,例如农业保护区或开放空间地役权,能及时提交给规划委员会或部门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