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总则估价册
Section § 602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税务名册中必须包含哪些用于财产评估的信息。该名册应列出财产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已知),但不包括其电子邮件地址。它必须以法律细节描述土地,并识别任何占有权益,即使用财产的权利。个人财产应列出,但缺乏细节不会使该条目失效。它应显示土地、改良物以及任何权益(如租赁财产)的评估价值。此外,它还列出财产所在的具体区域(税收区),并汇总应税价值,不包括无形资产。
Section § 606
Section § 607.5
Section § 609
这项法律规定,当免税土地上存在可征税的改良物(如建筑物)时,这些改良物仍必须在财产记录中列为应税项目。
然而,不得对免税土地本身分配任何税收价值,且该土地不承担因改良物而产生的任何税款责任。
Section § 61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块土地已经列在财产税登记册上,就不需要再次列出。但是,如果有人希望被列为负责缴纳该土地税款的人,他们可以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添加到税务记录中,与当前记录持有人的姓名一起。
为此,他们必须通过向估价官提供特定文件来证明他们对该财产的主张。这些文件包括经认证的显示所有权的地契或判决书、经认证的显示对该财产担保权益的文件,或者一份经宣誓签署的声明,声明他们占有该财产并希望通过逆权占有来主张其所有权。
Section § 611
本节解释,如果财产所有者的姓名评估员已知晓或已在县记录员处备案,则该财产应评估给该所有者。如果所有者未知,该财产将评估给“未知所有者”。
Section § 612
Section § 6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记录中或在税收出售过程中,财产所有者的姓名出现错误,只要该错误不影响所有者确定自己是被评估人,就不会使评估或出售无效。这适用于房地产和非担保财产登记册上的财产。
Section § 615
Section § 616
每年7月1日前,县估价员必须完成财产税评估名册,并签署一份宣誓书,确认他们已正确评估所有应税财产。这份宣誓书声明他们已公平评估财产,并无偏见地履行了所有法律职责。
尽管估价员必须制作这份宣誓书,但未制作并不会使评估失效。此外,估价员可以要求其副手签署一份类似的宣誓书。
Section § 61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税评估名册是使用机器(例如电脑)编制的,州委员会(或州税务局)有权决定该名册包含哪些信息以及财产在其中如何排列组织。
Section § 619
这项法律要求估价员告知业主,如果他们的房产估定价值比上一年有所增加。业主必须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收到关于此增长的通知,并且他们还必须收到关于如何对估价提出异议以及相关程序的信息。然而,如果增长是由于标准通货膨胀(最高2%)或估价比率变化引起的,则不需要发出通知。未收到此通知不影响估价的有效性或任何应缴税款的有效性。
Section § 619.2
Section § 6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业主没有收到关于其房产新价值或增值后的税款通知,他们可以“提出异议”来缴纳房产税。这意味着他们不同意税务评估结果,并希望重新考虑。要正式提出异议,他们需要向县委员会提交一份评估减免申请。委员会随后可能会举行听证会来讨论这项异议。如果委员会同意评估过高,他们将进行调整,并根据新的评估结果计算正确的税款。如果这项新税款低于最初收取的金额,业主只需支付较低的金额,差额将被取消,如果已支付则会退还。
县政府可以将有争议的税款存入一个特殊账户,但并非强制要求。这为业主提供了一个流程,让他们可以对认为不正确的税单提出异议,而无需在分期缴纳税款时重复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