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估税员编制一份详细的清单,称为“估税名册”,其中包含他们负责评估的县内所有财产。

Section § 60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税务名册中必须包含哪些用于财产评估的信息。该名册应列出财产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已知),但不包括其电子邮件地址。它必须以法律细节描述土地,并识别任何占有权益,即使用财产的权利。个人财产应列出,但缺乏细节不会使该条目失效。它应显示土地、改良物以及任何权益(如租赁财产)的评估价值。此外,它还列出财产所在的具体区域(税收区),并汇总应税价值,不包括无形资产。

本地方名册应显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a) 被评估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已知)。评估员无需维护电子邮件地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b) 土地,按法定描述。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c) 足以识别占有权益的描述。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d) 个人财产。未能详细列举个人财产不影响评估的有效性。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e) 房地产(不包括改良物)的评估价值。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f) 房地产上改良物的评估价值。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g) 评估给土地所有者以外任何人的改良物的评估价值。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h) 占有权益的评估价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i) 个人财产(不包括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
(j)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j) 每块被评估财产所在的税收区。
(k)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k) 所有被评估财产的总应税价值,不包括无形资产。
(l)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02(l) 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事项。

Section § 60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横跨多个税区的土地应如何评估。通常,土地的每个部分会根据其所在的每个区域单独评估。但是,如果同一个人拥有相邻地块,并且其中一个地块的价值低于5万美元,那么它可以与价值最高的相邻地块合并。此外,如果相邻地块被用作一个单户住宅,且总面积为45,000平方英尺或以下,则最小的地块可以与最大的地块合并。

Section § 6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或改良物必须分别估价和征税。

土地及其上的改良物应当分别估价。

Section § 60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阐明了当“采矿权”或“矿产权”出现在财产评估中时,这些术语的含义。这些权利包括进入土地进行矿产(如石油、天然气和其他碳氢化合物)的勘探、开发和生产。

Section § 608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等不动产改良物应单独估价,并列在其所在土地的描述旁边。这仅适用于土地和改良物的所有者是同一人的情况。

Section § 6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免税土地上存在可征税的改良物(如建筑物)时,这些改良物仍必须在财产记录中列为应税项目。

然而,不得对免税土地本身分配任何税收价值,且该土地不承担因改良物而产生的任何税款责任。

免税土地上的应税改良物应像其他不动产一样在名册上显示。不得对免税土地本身进行估价,且该土地不承担对可征税改良物所作评估的责任。

Section § 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块土地已经列在财产税登记册上,就不需要再次列出。但是,如果有人希望被列为负责缴纳该土地税款的人,他们可以要求将自己的姓名添加到税务记录中,与当前记录持有人的姓名一起。

为此,他们必须通过向估价官提供特定文件来证明他们对该财产的主张。这些文件包括经认证的显示所有权的地契或判决书、经认证的显示对该财产担保权益的文件,或者一份经宣誓签署的声明,声明他们占有该财产并希望通过逆权占有来主张其所有权。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0(a) 已在登记册上描述过的土地无需再次描述,但任何主张并希望为其被评估征税的人,可将其姓名与被评估人的姓名一并列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0(b) 就(a)款而言,一个人“主张”财产权利,仅指其向估价官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之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0(b)(1) 经认证的地契、判决书或其他设立或合法验证该人对该财产所有权权益的文书副本。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0(b)(2) 经认证的设立该人对该财产担保权益的文件副本。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0(b)(3) 其在作伪证受罚前提下的声明,声明其目前占有该财产,并意图为该财产被评估征税,以完善通过逆权占有提出的主张。

Section § 61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财产所有者的姓名评估员已知晓或已在县记录员处备案,则该财产应评估给该所有者。如果所有者未知,该财产将评估给“未知所有者”。

如果评估员知道缺席所有者的姓名,或者在不动产的情况下,如果其在县记录员办公室有记录,则该财产应评估给该所有者;否则,该财产应评估给未知所有者。

Section § 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在代表他人行事时(例如作为代理人、受托人或监护人)因税务或其他财务义务而被评估,那么他们的身份应在其姓名旁注明。这项评估应与他们个人的任何评估分开。

Section § 6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共记录中或在税收出售过程中,财产所有者的姓名出现错误,只要该错误不影响所有者确定自己是被评估人,就不会使评估或出售无效。这适用于房地产和非担保财产登记册上的财产。

房地产所有者或推定所有者名称中的错误,不会使评估或税收出售给购买者的任何契约无效。
非担保财产登记册上财产所有者或推定所有者名称中的错误,只要该错误不影响该人合理确定其为被评估人,就不会使评估或任何税收出售无效。

Section § 614

Explanation
当财产税未缴纳并导致该财产变为欠税状态时,评估员必须在官方税收记录上登记此状态以及宣布该状态的日期。

Section § 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估价员为地方财产税册编制一个索引。该索引必须列出被评估人的姓名、他们的评估在税册上出现的位置,以及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该索引必须在税务征收员收到扩展税册之前交给他们。

Section § 616

Explanation

每年7月1日前,县估价员必须完成财产税评估名册,并签署一份宣誓书,确认他们已正确评估所有应税财产。这份宣誓书声明他们已公平评估财产,并无偏见地履行了所有法律职责。

尽管估价员必须制作这份宣誓书,但未制作并不会使评估失效。此外,估价员可以要求其副手签署一份类似的宣誓书。

每年7月1日或之前,估价员应完成地方名册。他应在名册上制作并签署一份大致如下的宣誓书:
“我,____,____县估价员,宣誓在留置权日期和19____年7月1日之间,我已勤勉调查和审查,以查明县内所有应由我评估的财产,并且根据我的最佳判断、信息和信念,已按照法律要求对其价值在名册上进行了评估;我已忠实履行了税收法律规定对估价员的所有职责;我未因恶意、敌意或其他原因施加任何不公正或重复评估;也未因偏袒、报酬或其他原因允许任何人逃避公正平等的评估。”
未能制作或签署本宣誓书或任何宣誓书,不影响评估的有效性。
估价员可以要求其任何副手在名册上签署一份与其本人类似的宣誓书。

Section § 617

Explanation
估税员完成地方财产税清单的准备工作后,必须将其移交给审计员。

Section § 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财产税评估名册是使用机器(例如电脑)编制的,州委员会(或州税务局)有权决定该名册包含哪些信息以及财产在其中如何排列组织。

尽管有任何其他州法律规定,当评估名册是机器编制的名册时,该名册的内容以及该名册上财产的排列方式可由委员会规定。

Section § 6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估价员告知业主,如果他们的房产估定价值比上一年有所增加。业主必须通过邮件或电子邮件收到关于此增长的通知,并且他们还必须收到关于如何对估价提出异议以及相关程序的信息。然而,如果增长是由于标准通货膨胀(最高2%)或估价比率变化引起的,则不需要发出通知。未收到此通知不影响估价的有效性或任何应缴税款的有效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a) 除(f)款另有规定外,估价员应在地方名册完成时或完成之前,执行以下任一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a)(1) 告知地方担保名册上每位不动产被估价人,其财产的完全价值已超过其上一年度完全价值的,该财产在已完成地方名册上显示的估定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a)(2) 告知地方担保名册上每位不动产被估价人,或地方担保名册上每位被估价人以及非担保名册上每位被估价人,其不动产的估定价值,或其不动产和动产的估定价值,该价值应在已完成的地方名册上显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b) 估价员根据(a)款第(1)项或第(2)项提供给被估价人的信息,应包括县均衡委员会听证会的通知,该通知应包含接受估价异议的期限以及提交异议的地点。该信息还应包括对第1607条规定的约定程序的解释,以及被估价人请求使用此程序的方式。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c) 如果财产的完全价值根据(a)款第(1)项确定,且该价值高于根据第51条(a)款第(2)项确定的上一年度财产完全价值,该信息还应包括该财产的基准年价值,从基准年到当前年按适当的通货膨胀系数每年复利计算。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d) 估价员应通过美国普通邮件向被估价人提供信息,寄至估价员所知的其最新地址。估价员可以选择接受被估价人的书面请求,以电子邮件而非美国普通邮件提供信息。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e) 被估价人未能收到信息,或估价员未能如此告知被估价人,均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估价的有效性或据此征收的任何税款的有效性。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f)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2款(b)项的授权,为确定财产税限制目的而反映通货膨胀率(不超过2%)的财产估价年度增长。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g) 本条不适用于仅由第401条规定的估价比率变化引起的估定价值增长。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19(h) 本条于199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619.2

Explanation
如果个人财产被列入担保财产名册,且其估价超过1,000美元(不包括家用物品),估价员可以在7月15日之前通知财产所有人该财产的全值和估价。通知中将包含估价所使用的比率。 如果所有人未收到此通知,他们可以提出异议并缴纳税款,并寻求对估价的调整或均衡化,其程序类似于另一条款中描述的。

Section § 6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的业主没有收到关于其房产新价值或增值后的税款通知,他们可以“提出异议”来缴纳房产税。这意味着他们不同意税务评估结果,并希望重新考虑。要正式提出异议,他们需要向县委员会提交一份评估减免申请。委员会随后可能会举行听证会来讨论这项异议。如果委员会同意评估过高,他们将进行调整,并根据新的评估结果计算正确的税款。如果这项新税款低于最初收取的金额,业主只需支付较低的金额,差额将被取消,如果已支付则会退还。

县政府可以将有争议的税款存入一个特殊账户,但并非强制要求。这为业主提供了一个流程,让他们可以对认为不正确的税单提出异议,而无需在分期缴纳税款时重复提出异议。

如果估价员未根据第 (619) 条或第 (621) 条向财产未列入上一年度担保税册的被估价人,或向财产全值已增加的本地担保税册上的不动产被估价人发送通知,则被估价人可以提出异议缴纳税款。如果分期付款,则无需在第二期付款时重复提出异议。异议应通过向县委员会书记提交一份县委员会规定的评估减免申请书来提出。县委员会在收到评估减免申请书后,可在下一次例行委员会会议上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应发送给在异议中注明的地址缴纳异议税款的人,如果未注明此类地址,则发送给根据最新均衡评估册上的被估价人地址。如果税款已如此缴纳且被估价人此前未申请评估减免,则县委员会应在其作为均衡委员会的下一次年度会议上,按照本分部第 (3) 部分第 (1) 章第 (1) 条(自第 (1601) 条起)规定的方式均衡评估。
对根据前款确定的均衡评估金额,应适用该财产在原始评估时所列税册上为该财产确定的税率。如果计算结果小于已计算的税款,则纳税人仅需承担较小金额的税款,差额应予取消。如果纳税人已支付先前计算的税款,则差额应根据本分部第 (9) 部分第 (5) 章(自第 (5096) 条起)作为错误征收的税款退还给他或她。
如果根据本条规定缴纳任何异议税款,则收取税款的税务机构可根据《政府法典》第 (26906.1) 条,扣押这些税款,直至对异议的索赔或诉讼最终处理完毕。不强制要求扣押税款。

Section § 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县估价员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后,通过邮寄以外的其他方式提供财产评估信息。这可以包括在报纸上公布或在线发布。对于非常大的县,估价员可以将县划分为最多五个公布区域,每年公布一个区域的完整数据,所有区域的评估变更每年都会公布。公布媒体的选择遵循与公布逾期税款清单类似的规则。重要的是,即使财产所有者未收到此信息,也不会使评估或税费无效。

Section § 623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税务估税员将同一纳税人拥有的所有租赁个人财产,在该县的税收名册中作为一个单一的评估条目进行归类。除非有证据表明并非如此,否则该财产被视为位于纳税人在该县的主要办公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