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1

Explanation

在加州,估价员负责确定所有可征税财产的价值。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财产的全部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用于征税目的。

每一估价员应按其全部价值评估所有应缴纳一般财产税的财产。

Section § 4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估税员根据宪法第XIII条和第XIII A条以及任何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规则,在留置权日期评估所有需要缴纳一般财产税的财产。

估税员应根据宪法第XIII条和第XIII A条以及据此制定的任何立法授权,在留置权日期对所有应缴纳一般财产税的财产进行评估。

Section § 40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评估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的价值时,估价师对土地的估价不得高于其仅作为独户住宅用地时的价值。这尤其适用于专门划为独户住宅区或允许建造独户住宅的农业区内的房产。“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指的是在留置权日期,作为业主主要住所的房屋。

当对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及其所坐落的、为该住宅的便捷居住和使用可能必需的土地进行估价时,如果该住宅位于专门划为独户住宅用途的土地上,或位于划为农业用途但允许独户住宅的土地上,估价师对该土地的估价不得高于其作为独户住宅用地所反映的价值。
本节所称的“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是指在留置权日期,由其业主作为主要居住地占用的任何独户住宅。

Section § 40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向评估员提供财产成本数据。对于商业和工业地产,委员会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后审查并批准可用的数据。委员会还会提供其他信息,以帮助确保全州的估价实践和评估价值保持一致。评估员可以根据当地需求调整这些数据,并在为税收目的评估财产时,将其与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一并考虑。

委员会应向评估员提供与财产成本相关的数据,或者,对于商业和工业地产,应在公开听证会后审查并批准市场上可获取的数据,并应向评估员提供委员会认为将促进全州估价实践和评估价值统一性的其他信息。评估员应根据当地情况调整根据本节收到的数据,并可结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在为税收目的评估财产时考虑该数据。

Section § 401.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当使用成本法评估特殊用途物业以征税时,估价师不得计入企业利润,除非他们有市场证据表明该利润存在且未被磨损或过时所抵消。定义的特殊术语包括“企业利润”,即开发商预期在成本之外获得的收益,或物业公平市场价值与其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总成本”涵盖直接和间接费用,如材料、劳动力和许可证。“特殊用途物业”是指因其独特特征而设计用于特定、有限用途的物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a)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使用成本法评估特殊用途物业以用于征税目的,估价师不得增加企业利润部分,除非他或她有市场来源的证据表明企业利润存在且未被物理损耗或经济性贬值完全抵消。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b) 就本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b)(1) “企业利润”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b)(1)(A) 开发商预期就某物业收回的金额,该金额超过开发商就该物业所产生费用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b)(1)(B) 某物业的公平市场价值与就该物业所产生的总成本之间的差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b)(2) “总成本”指直接建设成本和间接建设成本,其中直接建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建筑材料和劳动力成本,间接建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资金和许可证费用。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6(b)(3) “特殊用途物业”指市场有限的物业,其具有独特的物理设计、特殊建筑材料或其布局限制了其用途仅限于建造时的目的。

Section § 40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评估员应如何处理自1995-96财政年度起跨县管道通行权的财产税价值。本质上,评估员应将每个纳税人在全县范围内的管道通行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其评估价值,而不是单独评估每个管道分段。然而,每个分段仍必须单独保留其原始的基准年价值。

如果对评估价值未遵循规定方法存在争议,纳税人可以提出上诉。他们必须针对具体的管道分段提出上诉,而不是针对其整个管道系统。县级评估员必须保存每个管道分段的详细记录五年,并应纳税人要求提供这些记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8(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95-96财政年度起,县评估员应根据每个纳税人在该县的一个单一全县范围地块,通过合并该纳税人在该县的每个单独通行权权益或其分段的评估价值,来确定可评估的跨县管道通行权在该县的财产税评估价值。但是,评估员应根据Section 110.1的规定,为每个单独的通行权权益或其分段维护一个单独的基准年价值。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8(b) 任何根据Sections 401.10至401.12(含)授权提交的、针对评估员未按照Section 401.10的(a)款规定分配价值的跨县管道通行权权益或其分段的评估上诉,应由纳税人针对(a)款所述的一个或多个特定跨县管道通行权权益或其分段提交,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针对纳税人全部、未分割的跨县管道通行权提交。评估员应为每个评估年度保存识别其县内每个跨县管道通行权权益或其分段的记录,保存期为五个日历年,并应在纳税人请求时,提供这些记录中关于特定跨县管道通行权权益或其分段的信息。

Section § 40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1984年到2026年,公共或私人土地上的跨县管道通行权如何进行财产税估价。估价基于1975年的基准年价值,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并根据财产密度确定:高密度每英里2万美元,过渡密度每英里1.2万美元,低密度每英里9千美元。如果纳税人在同一通行权内有多条管道,每增加一条管道,价值就增加50%,但总价值不能超过该路段原始价值的两倍。如果管道被废弃,估价可能会大幅下降。遵循这些方法的纳税人不能质疑这些估价,因为它们被推定为正确;但如果使用不同的方法,则允许提出质疑。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 尽管有任何其他关于确定财产税计税价值的法律规定,从1984-85纳税年度到2025-26纳税年度(含)的每个纳税年度的价值,对于公共或私人拥有的跨县管道通行权,包括在1975年3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含)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新建或任何其他可重新评估事件的那些通行权,应可反驳地推定为该年度的全部现金价值,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A) 全部现金价值被确定为等于1975-76基准年度价值,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XIII A条第2款(b)项每年进行通货膨胀调整,且1975-76基准年度价值是根据以下时间表确定的: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A)(i) 高密度财产每英里两万美元($20,000)。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A)(ii) 过渡密度财产每英里一万两千美元($12,000)。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A)(iii) 低密度财产每英里九千美元($9,0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A)(B) 就本节而言,(A)项中描述的密度分类定义如下: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A)(B)(i) “高密度”指州平衡委员会确定的第1类(人口密集城市)。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A)(B)(ii) “过渡密度”指州平衡委员会确定的第2类(城市)。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1)(A)(B)(iii) “低密度”指州平衡委员会确定的第3类(山谷农业)、第4类(牧场)和第5类(山区和沙漠)。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2) 全部现金价值是利用相同的财产密度分类确定的,这些分类是州平衡委员会为1984-85纳税年度分配给该财产的,或者,如果1984-85纳税年度未对该财产分配密度分类,则采用委员会在后续纳税年度首次分配给该财产的密度分类。
(3)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3)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3)(A) 如果纳税人在同一通行权内拥有多条管道,则应根据第(1)和(2)款确定的、归属于第一条管道存在而产生的通行权价值的额外50%,为每条额外管道的出现而增加,最多可增加两条额外管道。对于任何特定纳税人,多条管道通行权的总估价不得超过根据第(1)和(2)款确定的该通行权内第一条管道通行权价值的200%。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3)(A)(B) 如果州平衡委员会已确定,位于先前根据(A)项估价的多条管道通行权内的跨县管道因物理移除或堵塞而被废弃,则归属于根据(A)项登记的最后一条管道的通行权评估价值,应减少不低于因适用(A)项而产生的评估价值增量的75%。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a)(4) 如果州平衡委员会确定,纳税人位于同一管道通行权内、先前根据本节估价的所有管道因物理移除或堵塞而被废弃,则该通行权对该纳税人的评估价值,应确定为不超过根据第(1)和(2)款为该纳税人单条管道通行权确定的评估价值的25%。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b) 如果评估员根据(a)项规定的方法,为从1984-85纳税年度到2025-26纳税年度(含)的任何纳税年度分配价值,则纳税人对评估该财产的权利提出任何异议的权利,无论是在行政或司法程序中,均应视为已在该纳税年度提出并解决,且根据该方法确定的价值应可反驳地推定为正确。如果评估员根据(a)项规定的方法,为从1984-85纳税年度到2025-26纳税年度(含)的任何纳税年度分配价值,则任何质疑评估该财产权利的未决纳税人诉讼,应由纳税人就其适用于跨县管道通行权的部分予以永久性驳回。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c) 尽管在1975年3月1日之后发生了所有权变更、新建或价值下降,如果估价员按照分节 (a) 中规定的方法,对从1984-85纳税年度到2025-26纳税年度(含)的任何纳税年度的路权进行估价,则纳税人不得质疑对该财产进行估价的权利,并且根据该方法确定的价值应被可反驳地推定为该财产在该纳税 年度是正确的。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d) 尽管在1975年3月1日之后发生了所有权变更、新建或价值下降,如果估价员未按照分节 (a) 中规定的1975-76基准年价值,对从1984-85纳税年度到2025-26纳税年度(含)的任何纳税年度的路权进行估价,则任何基于与分节 (a) 中规定的估价标准全部或部分不同的估价标准确定的评估价值,均不享有任何正确性推定,并且纳税人可以质疑对该财产进行估价的权利或该财产在该纳税年度的价值。在本文中,“质疑估价权利”应包括任何评估上诉、退款申请或诉讼,主张与以下或类似主张相关或由此产生(但不限于)的任何权利、补救措施或诉因: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d)(1) 路权的价值已包含在基础产权或铁路路权的价值中。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d)(2) 对管道所有者评估路权价值将导致重复评估。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d)(3) 路权的价值不得与基础产权的价值评估分开,单独评估给管道所有者。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1996年1月1日开始的四年期间内,估价员可以按照分节 (a) 中规定的具体估价标准,针对以下纳税人和纳税年度发出漏报评估: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e)(1) 任何曾是Southern Pacific Pipe Lines, Inc. 诉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1993) 14 Cal.App.4th 42一案原告的跨县管道路权 纳税人,针对1984-85至1996-97纳税年度(含)。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e)(2) 任何未曾是Southern Pacific Pipe Lines, Inc. 诉 State Board of Equalization (1993) 14 Cal.App.4th 42一案原告的跨县管道路权纳税人,针对1989-90至1996-97纳税年度(含)。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f) 根据分节 (e) 征收的任何漏报评估,不应根据第53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或利息。如果在本节项下应缴的任何税款在税务征收员要求付款后45天内支付,县政府不得征收任何滞纳金或利息。未在税务征收员要求付款后45天内支付的税款,届时将变为拖欠。如果在设定宣布拖欠税款违约的时间,该税款仍未支付,则该税款连同在有担保税册上可能已产生的任何罚款和费用,应转入无担保税册。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g) 就本节而言,“跨县管道路权”是指,除本分节另有规定外,任何公共或私人拥有的不动产权益,跨县管道穿过或位于其上。但是,“跨县管道路权”不包括州平衡委员会最初使用除将标的财产内的管道长度乘以根据该标的财产的密度类别确定的单位价值之外的估价方法单独评估的任何地块或设施。
(h)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0(h) 本节仅在2027年1月1日之前有效,并自该日起废止。

Section § 401.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某些条款(第401.10条和第401.11条)生效之前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该协议仍然有效,并且不受这些条款中新规定的影响。如果这些条款与先前存在的关于跨县管道权利的和解协议发生冲突,则以该协议为准。

第401.10条和第401.11条不废除、撤销、排除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在这些条款生效日期之前,县与跨县管道通行权纳税人之间就第401.10条和第401.11条标的事项订立的任何单独的和解协议。如果任何和解协议与第401.10条和第401.11条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和解协议为准。

Section § 40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单一县内管道及相关路权的评估价值必须按每个纳税人一个统一的地块来计算。这意味着所有组成部分或区段将合并为一个单一的税务评估。尽管如此,估价员仍必须为管道或路权的每个独立部分保持单独的基准年价值。

Section § 401.15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规定了各县如何评估经认证飞机以进行征税,特别是针对过去的财政年度直至2003-04财政年度。它解释了评估方法,主要侧重于飞机的原始成本,并考虑任何增加或修改。如果无法直接确定原始成本,则可以从《客机价格指南》等资源中获取价值。该法律还允许根据市场证据对陈旧进行调整,并描述了针对不同财政时期和飞机类型(包括已停产飞机)的具体规则。

除非存在错误或需要进行漏报评估,否则各县无需调整过去的评估。此外,如果《客机价格指南》不可用,也有相应的规定。纳税人(主要是航空公司)必须向评估员提供详细的成本信息,否则可能导致由县确定的估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对于任何提供第5096.3条规定的抵免的县,截至1997-98财政年度(含该年度)的财政年度的经认证飞机的全现金价值,应推定为县评估员登记的价值;或者,对于根据第531、531.3和531.4条于1998年4月1日或之后对经认证飞机发出的及时漏报评估,应推定为那些漏报评估登记的价值,前提是漏报评估是根据分节 (b) 中的方法进行的。对于截至1997-98财政年度(含该年度)的财政年度的漏报评估,评估员应使用加州评估员协会为适用财政年度设定的方法以及最低和市场价值,以替代分节 (b) 第 (1) 款 (C) 项或 (D) 项中规定的方法。评估员无需修订或更改不受漏报评估约束的现有已登记评估,以反映本节中的方法。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第469条规定的审计调整和抵销,或航空公司提出的报告错误的更正。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关于飞机价值分配的任何正确性推定。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b)(1) 对于1998-99财政年度至2002-03财政年度(含该年度),以及包括1998年4月1日或之后征收的、截至2002-03财政年度(含该年度)的任何财政年度的漏报评估,除非分节 (a) 另有规定,经认证飞机在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应推定按全市场价值估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b)(1)(A) 除 (D) 项另有规定外,价值应使用原始成本得出。原始成本应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b)(1)(A)(i) 纳税人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报告的该架飞机的成本,只要该成本产生净购置成本,并且在纳税人成本中未包含的运输成本和资本化利息,以及在 (ii) 款所述交易之前进行的任何资本增加或改造的成本。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b)(1)(A)(ii) 该架飞机在销售/回租或购买权转让交易中确定的成本,该交易将所有权的利益和负担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转移给出租人。
如果无法从纳税人合理可获得的信息中确定租赁飞机的原始成本,则原始成本可以参考《客机价格指南》中该型号、系列和制造年份飞机的“平均新机价格”栏来确定。如果该型号、系列和年份的“平均新机价格”栏中没有信息,则原始成本可以使用原始成本的最佳指标加上该飞机发生的所有改装成本来确定。如果报告航空公司发生合并、破产或会计方法变更,则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被收购公司报告的(如果可用)或在会计方法变更之前报告的单架飞机的成本和购置日期,是原始成本和适用的购置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B) 原始成本,加上原始成本中未包含的任何资本增加或改造的成本,应从飞机购置之日起至留置权日进行调整,使用飞机生产者价格指数和从飞机交付给当前所有者之日(或在本节所述的销售/回租或购买权转让交易中,交付给当前运营者之日)开始的16年直线百分比良好表,最低综合系数为25%,除非此调整导致的值低于根据 (C) 项计算的该飞机的最低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最低值。如果原始成本是参考《客机价格指南》“平均新机价格”栏确定的,则本款要求的调整应通过将飞机的购置日期设定为飞机的制造日期来进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C) 对于已投入商业运营八年或更长时间的型号和系列的经认证飞机,最低价值不应超过截至留置权日最新发布的《客机价格指南》中该型号和系列最旧的二手飞机(在“平均新机价格”栏以外的其他栏目中显示的)二手飞机价格的平均值。对于已投入商业运营不足八年的型号和系列的经认证飞机,不应使用最低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D) 对于加州估价师协会建议在1998年采用市场法估价的已停产飞机,评估将以下列两者中较低者为准: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D)(i) 协会为1998年留置权日期确定的价值。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D)(ii) 《客机价格指南》中,该飞机型号和系列五年最旧的旧飞机(或数据可用的更短时间)的旧飞机价格,显示在“平均新机价格”栏以外的栏目中的平均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在计算评估价值时,如果有市场证据支持,估价师可以考虑超常陈旧贬值,纳税人可以因估价师未考虑而对评估提出异议。构成超常陈旧贬值的市场证据并允许评估上诉的,证据必须表明功能性或/和经济性陈旧贬值超过该飞机型号和系列价值的10%,否则该价值是根据第 (1) 款的 (B)、(C) 或 (D) 项确定的。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3) 就第 (1) 款而言,如果《客机价格指南》停止出版或其格式发生重大变化,应替换为航空公司和征税县同意的指南或调整。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c)(1) 对于2003-04财政年度,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经认证的飞机应推定按完全市场价值估价: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c)(1)(A) 除 (D) 项另有规定外,价值是使用原始成本计算的。原始成本应为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c)(1)(A)(i) 纳税人就该架飞机所支付的成本,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报告的,只要其产生净购置成本,且在纳税人成本中未包含的,运输成本和资本化利息,以及在 (ii) 款所述交易之前进行的任何资本性增加或改造的成本。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c)(1)(A)(ii) 纳税人根据本分项确定的成本,加上纳税人成本与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将所有权利益和负担转移给出租人的个别飞机的售后回租或购买权转让交易中确定的成本之间的增量差额的一半。
如果无法从纳税人合理可得的信息中确定租赁飞机的原始成本,原始成本可以参考《客机价格指南》中该飞机型号、系列和制造年份的“平均新机价格”栏来确定。如果该型号、系列和年份的“平均新机价格”栏中没有信息,原始成本可以使用原始成本的最佳指标加上该飞机发生的所有改装成本来确定。如果报告航空公司发生合并、破产或会计方法变更,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被收购公司报告的(如果可用)个别飞机的成本和购置日期,或在会计方法变更之前报告的成本,是原始成本和适用的购置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B) 原始成本,加上原始成本中未包含的任何资本性增加或改造的成本,应从飞机购置日期到留置权日期进行调整,使用飞机生产者价格指数和16年直线法良好百分比表,从飞机交付给当前所有者的日期开始,或者,在本节所述的售后回租或购买权转让交易中,从交付给当前运营者的日期开始,综合系数最低为25%,除非此调整导致的值低于根据 (C) 项计算的该飞机的最低值,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最低值。如果原始成本是参考《客机价格指南》“平均新机价格”栏确定的,本款要求的调整应通过将飞机的购置日期设定为飞机的制造日期来进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C) 对于已投入商业运营八年或更长时间的经认证的飞机型号和系列,最低价值不应超过截至留置权日期最新出版的《客机价格指南》中,该型号和系列中最旧的旧飞机的旧飞机价格(显示在“平均新机价格”栏以外的栏目中)的平均值。对于投入商业运营不足八年的经认证的飞机型号和系列,不应使用最低价值。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D) 对于加利福尼亚评估员协会建议在1998年采用市场法估价的停产飞机,其评估应以下列两者中较低者为基础: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D)(i) 协会为1998年留置权日期确定的价值。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D)(ii) 《客机价格指南》中,除“平均新机价格”栏外,针对该飞机型号和系列中五年机龄最老的二手飞机,或数据可用的更短时间段内,二手飞机价格的平均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2)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在计算评估价值时,如果市场证据支持,评估员可以允许考虑特殊贬值,纳税人可以因评估员未这样做而对评估提出异议。构成特殊贬值的市场证据并允许评估上诉的,该证据必须表明功能性或经济性贬值超过根据第(1)款(B)、(C)或(D)项另行确定的飞机型号和系列价值的10%。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3) 就第(1)款而言,如果《客机价格指南》停止出版或格式发生重大变化,则应替换为航空公司和征税县同意的指南或调整方案。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5(d) 为计算(b)和(c)分款中规定的价值,纳税人应在信息合理可得的范围内,向县评估员提供一份年度财产申报表,其中应包括(b)或(c)分款第(1)款(A)项所定义的飞机原始成本。如果拥有此信息且合理可得的航空公司未能按照第441条和第442条的要求报告原始成本和新增部分,评估员可以根据第501条进行适当评估。

Section § 401.1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县估价员应如何使用重置成本法或替代成本法,为财产税目的评估有形动产或商业固定装置的价值。该法律规定了使用由州平衡委员会公布的折旧系数的规则。具体来说,估价员不得平均使用针对新旧财产公布的折旧系数。但是,如果纳税人的报告未指明财产是新购还是旧购,则估价员可以平均使用这些系数。此外,任何使用的最低折旧值都必须以可辩护的方式计算。

如果县估价员为财产税目的,利用重置成本法或替代成本法估价来确定有形动产或商业固定装置的价值,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6(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6(a)(1) 如果县估价员使用由州平衡委员会公布的完好百分比系数对该财产进行折旧,且这些系数为首次购置为新财产和首次购置为旧财产提供了单独的系数,则估价员不得平均使用公布的系数,以将这些系数应用于新旧两类财产。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6(a)(2) 尽管有第 (1) 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报告的信息未表明该财产是纳税人首次购置为新财产还是旧财产,则估价员可以平均使用公布的系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6(b) 如果县估价员使用包含最低完好百分比的完好百分比系数对该财产进行折旧,则最低完好百分比系数应以可支持的方式确定。

Section § 401.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加州在2005-06至2016-17财政年度期间,如何确定某些类型飞机的应税价值。该法律提供了一种计算干线喷气式飞机、生产型货机和支线飞机公平市场价值的方法,允许基于预定计算或市场估价进行可反驳的推定。

该过程包括考虑飞机的原始成本,对改进进行调整,考虑经济性陈旧,并使用行业特定的财务指标来进一步完善估价。

法律还概述了根据飞机类型和机龄进行的调整,明确了如何处理改装货机,并为使用行业价格指南设定了指导方针,包括在指南不可用时的规定。估价过程中使用的飞机类型和财务指标的具体定义也已提供。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 针对2005-06财政年度至2016-17财政年度(含),应可反驳地推定,在本州取得属地权的每种品牌、型号和系列的干线喷气式飞机、生产型货机和支线飞机的预分配公平市场价值,为根据第 (1) 款确定的总金额或根据第 (2) 款确定的总金额中的较低者。评估给该飞机原始所有者的单架飞机的价值,不得超过其从制造商处获得的原始成本。飞机的预分配公平市场价值可通过证据予以反驳,包括但不限于估价、发票和专家证词。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 飞机的原始成本,应按以下方式确定,并根据适用情况,按照分段 (B)、(C) 和 (D) 进行调整: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i) 对于自有和租赁飞机,纳税人或出租人根据公认会计原则报告的该单架飞机的购置成本,以及在购置成本中未包含的运输成本、资本化利息以及在第 (ii) 项所述交易之前进行的改进成本。如果租赁飞机的原始成本无法从纳税人合理可获得的信息中确定,原始成本可参照《客机价格指南》中该型号、系列和制造年份飞机的“平均新机价格”栏目来确定。如果该型号、系列和年份的“平均新机价格”栏目中没有信息,原始成本可使用原始成本的最佳指标,加上为该飞机发生的所有改装成本和改进成本来确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ii) 对于售后回租或购买权转让交易飞机,为纳税人根据第 (i) 项确定的成本与在售后回租或购买权转让交易中为单架飞机确定的成本的平均值,该交易将所有权的利益和负担为美国联邦所得税目的转移给承租人。在任何情况下,售后回租飞机的原始成本不得低于纳税人的购置成本。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iii) 如果报告航空公司发生合并、破产或会计方法变更,应可反驳地推定,被收购公司报告的单架飞机成本和购置日期(如果可用),或在会计方法变更之前报告的成本,即为原始成本和适用的购置日期。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B)(i) 对于干线喷气式飞机和生产型货机,分段 (A) 中所述的原始成本,加上原始成本中未包含的任何改进成本,应从飞机购置日期调整至留置权日期,使用美国劳工部每月发布的飞机生产者价格指数和从飞机交付给当前所有者之日起的20年直线折旧百分比良好表,或者,在本节所述的售后回租或购买权转让交易中,交付给当前运营者,且最低综合系数为25%。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B)(i)(ii) 对于支线飞机,分段 (A) 中所述的原始成本,加上原始成本中未包含的任何改进成本,应从飞机购置日期调整至留置权日期,使用美国劳工部每月发布的飞机生产者价格指数和从飞机交付给当前所有者之日起的16年直线折旧百分比良好表,或者,在本节所述的售后回租或购买权转让交易中,交付给当前运营者,且最低综合系数为25%。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B)(i)(iii) 如果原始成本是参照《客机价格指南》的“平均新机价格”栏目确定的,本款要求的调整应通过将飞机的购置日期设定为飞机的制造日期来进行。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C)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C)(i) 对于干线喷气式飞机和支线飞机,评估员应分析根据分段 (B) 得出的调整后原始成本,以适用经济性陈旧补贴,该补贴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C)(i)(I) 对于适用年份,评估员应利用美国交通部发布的《航空公司季度财务审查》,并参考描述客运航空业的题为“系统运营,主要客运系统”的部分,计算截至紧接适用评估日期之前的12月31日结束的日历年的每可用座位英里平均年净收入、净载客率和收益率。
(II) 对于10年基准,评估员应利用美国交通部发布的《航空公司季度财务审查》,并参考描述客运航空业的题为“系统运营,主要客运系统”的部分,计算截至适用年份之前的每个10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的每可用座位英里平均年净收入、净载客率和收益率,该计算应基于紧接适用评估日期之前的12月31日结束的日历年。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C)(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1)(A)(C)(i)(ii)(I) 评估员应将根据条款 (i) 的分条款 (I) 计算的每个因素与根据条款 (i) 的分条款 (II) 计算的相应因素进行比较,以得出根据条款 (i) 的分条款 (I) 计算的每个因素偏离根据条款 (i) 的分条款 (II) 计算的10年基准的百分比。评估员随后应计算所指示百分比调整的加权平均值,加权方式如下:
(aa) 每可用座位英里净收入应加权35%。
(ab) 净载客率应加权35%。
(ac) 收益率应加权30%。
(II) 评估员应根据分条款 (I) 中计算的百分比调整减少根据分段 (B) 得出的调整后原始成本,但仅限于根据该分条款确定的最终经济性贬值超过10%的情况,否则不提供经济性贬值津贴。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c)(D)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c)(D)(i) 对于生产货机,评估员应按以下方式分析根据分段 (B) 得出的调整后原始成本,以适用经济性贬值津贴: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c)(D)(i)(I) 对于适用年份,评估员应根据美国交通部发布的《航空公司季度财务审查》,并参考描述货运航空业的题为“系统运营,主要货运系统”的部分,计算截至相关评估日期之前的12月31日结束的日历年的每可用吨英里净收入的行业平均值和吨载货率。
(II) 对于10年基准,评估员应计算截至适用年份之前的每个10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的每可用吨英里净收入和吨载货率,该计算应利用美国交通部发布的《航空公司季度财务审查》,并参考描述货运航空业的题为“系统运营,主要货运系统”的部分,该审查应涵盖截至用于标的年份的日历年之前的每个10个日历年的12月31日的数据,且其数据截止日期为紧接适用评估日期之前的12月31日结束的日历年。
(i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c)(D)(i)(ii)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c)(D)(i)(ii)(I) 评估员应将根据条款 (i) 的分条款 (I) 计算的每个因素与根据条款 (i) 的分条款 (II) 计算的相应因素进行比较,以得出根据条款 (i) 的分条款 (I) 计算的每个因素偏离根据条款 (i) 的分条款 (II) 计算的10年基准的百分比。评估员随后应计算所指示百分比调整的加权平均值,其中每可用吨英里净收入加权50%,吨载货率加权50%。
(II) 评估员应根据分条款 (I) 中计算的百分比调整减少根据分段 (B) 得出的调整后原始成本,但仅限于根据该分条款确定的最终经济性贬值超过10%的情况,否则不提供经济性贬值津贴。
(2)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c)(2)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17(ac)(2)(A) 除非分段 (B) 另有规定,对于每架单独的干线喷气式飞机、生产货机或支线飞机,评估员应根据品牌、型号、系列和制造年份,识别《客机价格指南》冬季版中“平均飞机批发二手价格”栏中引用的价值,并从该价值中扣除10%作为机队折扣。

Section § 401.20

Explanation

州平衡委员会需要与行业专业人士和加州估价师协会合作,进行一项研究,以更新非生产性计算机、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生物制药设备的财产估价系数。这项研究只有在立法机关为此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才会进行。

如果研究进行,其结果可能导致新的财产价值估算,这些估算在税务上被推定为全额现金价值。然而,税务估价师和纳税人都可以提交证据来质疑这些估算。如果估算数据超过六年未更新,则该纳税年度的准确估价推定将不适用,估算必须进行修订。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20(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20(a)(1)  州平衡委员会应与加州估价师协会以及计算机、半导体和生物制药行业的代表协商,进行一项研究,以获取和分析数据,从而更新用于制定州平衡委员会每年公布的、适用于非生产性计算机、半导体制造设备以及生物制药行业设备和固定装置的估价系数的信息。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20(a)(2) 州平衡委员会仅在立法机关在2005-06年度常会期间为此目的向委员会拨款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第 (1) 款所述的研究。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20(a)(3) 如果州平衡委员会定期进行此类研究,委员会应根据更新后的信息公布修订后的估价系数。如果委员会审查数据后认定无需更新,则现有系数应保持有效。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20(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20(b)(1) 尽管有任何其他与确定财产税评估价值相关的法律规定,但根据州平衡委员会的指示,通过使用第 (a) 款所述研究产生的估价系数确定的非生产性计算机、半导体制造设备以及生物制药行业设备和固定装置的价值,应可反驳地推定为全额现金价值。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20(b)(2) 估价师或纳税人有权提交证据,支持与公布系数不同的价值,以试图推翻该推定。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1.20(c) 如果州平衡委员会对该类别财产的估价系数所依据的信息的最后审查日期,早于该纳税年度的留置权日期六年以上,则第 (b) 款中的推定不适用于任何特定的纳税年度。

Section § 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为征税而评估土地价值时,质量相同且位置相似的耕地和未耕地,必须被平等估价。

Section § 402.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在评估土地价值时,应如何考虑各种可强制执行的限制。在评估土地时,必须考虑分区法规、政府合同、环境限制以及地役权(如保护地役权或太阳能使用地役权)等因素。此外,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的特殊合同,例如涉及社区土地信托或非营利组织的合同,也应被考虑。法律确立了一项推定,即这些限制不易更改,并应据此进行估价。然而,该地区类似限制的历史和可比土地销售情况可能会挑战这一推定。评估员不得将受限制土地的价值与不受限制土地的价值进行比较,除非这些限制对价值几乎没有影响。本法规旨在确保土地评估的公平性,并支持健全的土地利用规划。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 在评估土地时,评估员应考虑土地使用可能受到的任何可强制执行的限制对价值的影响。这些限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 区域划分。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2) 与政府机构签订的已备案合同,但第422、422.5和422.7条规定的除外。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3) 与地方政府同时行使土地使用权力的政府机构的许可权限及其颁发的许可,包括加州海岸委员会和区域海岸委员会、旧金山湾区保护与发展委员会以及加州太浩湖区域规划局。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4) 地方政府根据《公共资源法》第20部(第30000条起)认证的任何地方海岸计划实施的开发控制。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5) 地方政府根据《公共资源法》第19部(第29000条起)认证的地方保护计划或其任何组成部分实施的开发控制。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6) 根据法规规定适用于土地使用的环境限制。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7)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25226条实施的危险废物土地使用限制。
(8)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8)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8)(A) 如《民法典》第815.1条所述的已备案的保护、步道或风景地役权,该地役权授予公共机构,或授予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组建的非营利公司,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维护或提升土地的自然、风景、历史、农业、林地或开放空间状态或使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8)(A)(B) 如《民法典》第816.52条所述的已备案的绿道地役权,该地役权授予公共机构,或授予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组建的非营利公司,其主要目的是开发和保护绿道。
(9)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9) 根据《政府法典》第5编第1部第1章第6.9节(第51190条起)实施的太阳能使用地役权。
(10)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0)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0)(A) 适用以下条款的合同: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0)(A)(i) 合同是与一家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组建的非营利公司签订的,该公司已根据第214.15条获得福利豁免,针对旨在出售给参与特殊无息贷款计划的低收入家庭的房产。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0)(A)(ii) 合同限制土地使用至少30年,用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50052.5条以可负担住房成本提供的自住住房。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0)(A)(iii) 合同包括一份以非营利公司为受益人的房产信托契约,以确保遵守计划条款,除非业主未能遵守房屋销售条款中的契约和限制,否则该契约无效。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0)(A)(iv) 地方住房管理局或同等机构,或者,如果不存在,则由市检察官或县法律顾问,已认定合同中的长期契约限制符合公共目的。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0)(A)(v) 合同已备案并已提交给评估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0)(A)(B) 对于受满足分段(A)所有要求的合同约束的不动产,应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在购买时,评估员不应包含本段分段(A)子句(iii)中提及的信托契约的价值。
(1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 适用以下条款的合同: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i) 合同是一份可续期的99年土地租赁协议,介于社区土地信托(或由社区土地信托全资拥有并由其全权指导和管理的子公司)与自住单户住宅或多户住宅中自住单元的合格业主之间。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ii) 合同规定单户住宅或多户住宅中的单元,以及由社区土地信托租赁给合格业主以方便该住宅或单元居住和使用的土地,受可负担性限制。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iii) 以下公共机构或官员之一已认定合同中的可负担性限制符合公共利益,旨在创造和维护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和家庭的住宅住房可负担性: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iii)(I) 地方住房管理局或同等机构的负责人。
(II) 县法律顾问。
(III) 县住房部门主管。
(IV) 市法律顾问。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iii)(V) 市住房部门主管。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iv) 合同已备案并已提供给估价师。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B)
(i)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B)(i) 就本款而言,住宅或单元的出售或转售价格可反驳地推定包括该住宅或单元以及该住宅或单元所坐落的租赁土地。如果估价师通过优势证据证明租赁土地的全部或部分价值未反映在住宅或单元的出售或转售价格中,则可推翻此推定。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B)(i)(ii)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分款评估的财产因限制而导致的基准年价值修正和价值下降,应适用于2016年9月27日之后发生的所有留置权日期。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C) 就本款而言,以下所有定义均适用: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C)(i) “可负担性限制”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C)(i)(I) 该住宅或单元只能出售或转售给合格所有者,并作为主要居住地使用。
(II) 该住宅或单元的出售或转售价格由一个公式确定,该公式确保该住宅或单元的购买价格对合格所有者而言是可负担的。
(III) 存在一项有利于社区土地信托的住宅或单元购买选择权,旨在将该住宅或单元保留为合格所有者可负担的。
(IV) 该住宅或单元通过可续期的99年土地租赁合同保持对合格所有者而言是可负担的。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C)(ii) “社区土地信托”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501(c)(3)条免征联邦所得税的非营利公司,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C)(ii)(I) 其主要宗旨是创建和维护永久可负担的单户或多户住宅。
(II)
(ia) 位于该非营利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土地上的所有住宅和单元,要么出售给合格所有者作为其主要居住地,要么出租给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
(ib) 对于出售给合格所有者的住宅或单元,如果社区土地信托直接或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拥有住宅或单元下方的土地,则住宅或单元下方的土地应租赁给该土地上住宅或单元的合格所有者,以方便其居住和使用,租赁期限为可续期的99年。对于属于公寓、合作社或其他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其中土地由业主协会或社区土地信托以外的其他人拥有)的住宅或单元,则社区土地信托拥有的公寓单元或权益应出售给合格所有者,以方便其居住和使用该住宅或单元,并受本分项所定义的可负担性限制的约束,但应以至少99年期限的可负担性契约代替土地租赁,并记录在该单元或权益上。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C)(iii) “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具有《民法典》第817条中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i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C)(iv) “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具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50093条中该术语的相同含义。
(v)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a)(11)(A)(C)(v) “合格所有者”指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包括作为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的成员居住者或居民股东集体拥有住宅或单元的低收入或中等收入的个人和家庭。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b) 存在一项可反驳的推定,即在可预见的未来,限制不会被移除或实质性修改,并且这些限制将使土地价值与合法允许用途所产生的价值基本相等。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c) Grounds for rebutting the presumption may include, but are not necessarily limited to, the past history of like use restrictions in the jurisdiction in question and the similarity of sales prices for restricted and unrestricted land. The possible expiration of a restriction at a time certain shall not be conclusive evidence of the future removal or modification of the restriction unless there is no opportunity or likelihood of the continuation or renewal of the restriction, or unless a necessary party to the restriction has indicated an intent to permit its expiration at that time.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d) In assessing land with respect to which the presumption is unrebutted, the assessor shall not consider sales of otherwise comparable land not similarly restricted as to use as indicative of value of land under restriction, unless the restrictions have a demonstrably minimal effect upon value.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e) In assessing land under an enforceable use restriction wherein the presumption of no predictable removal or substantial modification of the restriction has been rebutted, but where the restriction nevertheless retains some future life and has some effect on present value, the assessor may consider, in addition to all other legally permissible information, representative sales of comparable lands that are not under restriction but upon which natural limitations have substantially the same effect as restrictions.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f)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section the following definitions apply: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f)(1) “Comparable lands” are lands that are similar to the land being valued in respect to legally permissible uses and physical attributes.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f)(2) “Representative sales information” is information from sales of a sufficient number of comparable lands to give an accurate indication of the full cash value of the land being valued.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2.1(g) It is hereby declared that the purpose and intent of the Legislature in enacting this section is to provide for a method of determining whether a sufficient amount of representative sales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for land under use restriction to ensure the accurate assessment of that land. It is also hereby declared that the further purpose and intent of the Legislature in enacting this section and Section 1630 is to avoid an assessment policy which, in the absence of special circumstances, considers uses for land that legally are not available to the owner and not contemplated by government, and that these sections are necessary to implement the public policy of encouraging and maintaining effective land use planning. This statute shall not be construed as requiring the assessment of any land at a value less than as required by Section 401 or as prohibiting the use of representative comparable sales information on land under similar restrictions when this information is available.

Section § 40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与政府签订的、限制房产用于可负担的业主自住住房的协议,都必须正式备案。它还澄清,这些协议不会阻止税务估价师在根据特定税收规定计算房产价值时考虑它们。

Section § 40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土地的使用受到《健康与安全法典》某些条款下的特定限制、契约、地役权或役权约束时,必须对该土地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税收。重新评估的依据是这些限制被认为是可强制执行的,并且必须在这些限制通过或施加后的下一个征税日期进行。

评估员应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02.5、25222.1或79055条通过的任何限制性契约、地役权、限制或役权,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5230条施加的任何限制、地役权、契约或役权,视为受第402.1条约束的可强制执行的限制、地役权、契约或役权,并应在契约、地役权、役权或限制通过或施加后的留置权日期,对使用受到如此限制的任何土地进行适当的重新评估。

Section § 4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通过将一个物业与类似物业(称为“可比物业”)的销售情况进行比较来确定其价值。要使一项销售被视为可比,它需要在时间上与物业的估价日期足够接近(不得晚于估价日期90天),并且在地理位置上与被估价物业接近。此外,这些物业在特征、大小、用途、区域规划和其他法律限制方面也应相似,以确保价值比较的准确性。

当通过与其他物业的销售进行比较来评估物业价值时,为了被视为可比,这些销售应在时间上与估价日期足够接近,所售物业应在地理位置上与被估价物业足够接近,并且在性质、大小、状况、可用性、区域规划或其他法律使用限制方面应足够相似,除非根据第402.1条被反驳,以明确所售物业与被估价物业在价值上具有可比性,并且所售物业实现的现金等价价格可以合理地被视为对被估价物业的价值有所启发。“与估价日期时间接近”不包括估价日期后超过90天的任何销售。

Section § 402.9

Explanation

在确定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拥有的财产价值时,如果该财产是根据特定的联邦计划(第236条或第515条)获得融资的,财产估价师不能将联邦政府支付的任何利息补贴款项计入财产所有者的收入。这是因为联邦规定改变了所有者实际的收入和支出。

在对低收入和中等收入人群的财产进行估价时,如果该财产是根据联邦《国家住房法》第236条或第515条获得融资的,鉴于伴随这些计划的联邦限制实质性地影响了财产所有者的实际收入和支出,估价师不得将联邦政府就该财产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利息补贴款项视为收入。

Section § 402.9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财产估价师使用收益法计算财产价值时,不应计入财产所有者从加州税收抵免分配委员会分配的特定联邦和州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中获得的任何财务收益。

Section § 403

Explanation
如果你从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购买了土地,但尚未收到正式的土地所有权文件(专利),这块土地仍将像其他土地一样被征税。但是,你可以从这块土地用于税务目的的评估价值中,减去你欠州政府的未支付购地款。

Section § 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所有可征税的财产都必须由财产所在地的当地税务机构进行评估,但州政府评估的财产除外。

Section § 4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县内财产税评估是如何处理的。每年,估价官负责评估县内所有应纳税财产,州评估的财产除外。这些评估在留置权日进行,并有助于确定即将到来的财政年度的税款。估价官可以将这些评估记录在所谓的“有担保税册”上,该税册用于追踪应缴的财产税。 对于登记在“无担保税册”上的财产(通常包括租赁财产),租赁人(承租人)和财产所有人(出租人)可以共同被评估。重要的是,双方都将收到寄往他们最新已知地址的通知和税单,以确保双方都了解其纳税责任。

Section § 4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估价员定期评估不受宪法第十三条A款管辖的财产的价值。目的是确定并核实这些财产的全额现金价值,或者如果法律允许,确定并核实其用于一致税收评估目的的特定较低价值。

Section § 407

Explanation
每年七月的第二个星期一,税务估价员必须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统计报告。这份报告应包含委员会要求的所有统计数据,并且估价员还必须在全年根据需要提供委员会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Section § 4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估价师办公室信息的处理方式。大部分信息不公开,但有些例外,比如识别获得税收豁免的房主的信息。它规定了与执法机构和税务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官员共享数据的规则,主要用于官方目的。

如果您是纳税人,您可以要求查看市场数据以及您的财产是如何被评估的详细信息。您也可以要求复制,但可能需要支付费用。法律严格控制谁可以查看他人财产的数据。

关于拖欠税款的关键信息可以与税务征收员共享,但不包括社会安全号码,税务征收员也需要证明其需要这些信息。估价师的成本回收也包含在这些交易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a) 除 (b)、(c)、(d)、(e) 和 (g) 小节另有规定外,估价师办公室中法律未要求估价师保存或准备的任何信息和记录、残疾退伍军人豁免申请以及房主豁免申请不属于公共文件,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获得房主豁免的财产应在评估名册上明确标明。估价师应保存记录,这些记录应向公众开放查阅,以识别已获得房主豁免的申请人。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b)(1) 估价师可将其拥有的任何估价数据提供给任何县的估价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b)(2) 估价师应向执法机构、县大陪审团、监事会或其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在根据《政府法典》第 25303 条对估价师办公室进行调查时)、县记录员(在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征收文件转让税时)、审计长、审计长雇员(用于财产税延期目的)、遗嘱认证评估师、特许税务局雇员(仅用于税收管理目的)、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金融机构司的估价师、交通部、总务部、高速铁路管理局、州平衡委员会、州土地委员会、州社会服务部、儿童抚养服务部、水资源部以及其他经正式授权的州立法或行政机构(根据其查阅记录的授权)披露信息、提供摘要或允许查阅估价师办公室的所有记录。每当估价师根据本节向金融保护和创新部、交通部、总务部、高速铁路管理局、州土地委员会或水资源部的估价师披露信息、提供摘要或允许查阅估价师办公室的记录时,该部门、委员会或管理局应向估价师报销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c) 应税务征收员的请求,估价师应向税务征收员披露并提供用于编制未担保财产名册中拖欠税款部分的信息。税务征收员应向估价师证明,其需要所请求的信息以执行税收留置权来征收这些拖欠税款。税务征收员请求的信息可能包括社会安全号码,估价师应向税务征收员收回提供信息所产生的实际和合理费用。税务征收员应将前一句所述的费用添加到被评估人的拖欠税款留置权中,并根据第 2922 条 (e) 小节的规定收取这些费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d) 估价师应在被评估人或其指定代表的请求下,允许被评估人或代表查阅或复制估价师拥有的任何市场数据。就本小节而言,“市场数据”是指估价师拥有的任何信息,无论是否要求估价师准备或保存,只要这些信息与任何与被评估人财产可比的财产的销售有关,并且估价师全部或部分地基于该可比销售来评估被评估人的财产。估价师应提供作为比较基础的每处财产的卖方和买方姓名、该财产的位置、销售日期以及为该财产支付的对价(无论是金钱还是其他形式)。但是,为了提供市场数据,估价师不得展示任何与他人商业事务或财产相关的文档。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e)(1) 对于除 (d) 小节定义的市场数据之外的信息、文件和记录,估价师应在财产被评估人或其指定代表的请求下,允许被评估人或代表查阅或复制所有与被评估人财产的估价和评估以及任何罚款和利息相关的信息、文件和记录,包括审计师的叙述和工作底稿,无论估价师是否被要求保存或准备这些信息、文件和记录。

Section § 408.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县估价官维护一份过去两年内在该县发生的财产转让的最新清单,共有权益除外。该清单按地理区域划分,并每季度更新。它必须包含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如果有的话)、财产地址、地块编号、转让日期以及支付的价格(如果估价官知晓)。

该清单不应包含有关财产所有人的私人商业信息或该财产产生的收入。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此清单,但可能会收取一笔费用,最高为10美元,以弥补行政成本。本法律不适用于根据1970年人口普查人口少于50,000人的县。此外,受让人提供的某些非公开信息不能包含在此清单中。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a) 估价官应维护一份县内任何财产权益(共有权益除外)的转让清单,该等转让须发生在过去两年期间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b) 该清单应划分为地理区域,并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第30天进行修订,以纳入截至上个季度已记录的所有此类交易。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c) 该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c)(1) 转让人和受让人,如果可获取;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c)(2) 估价官地块编号;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c)(3) 销售物业的地址;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c)(4) 转让日期;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c)(5) 记录日期和记录参考编号;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c)(6) 如果估价官知晓,为该财产支付的对价;以及
(7)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c)(7) 估价官可自行决定添加的额外信息,以实现本节的目的和意图。除销售信息外,估价官不得在清单中包含与财产所有人的业务或商业事务相关的信息、有关标的财产上进行的业务的信息,或该财产产生的收入或收入流。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d) 该清单应供任何人查阅。估价官可要求支付一笔不可退还的费用,其金额应等于补偿地方机构因此类查阅而产生的实际行政成本的金额,或十美元 ($10),以较低者为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e)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根据1970年联邦十年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人口少于50,000人的任何县。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1(f) 根据第481节,估价官不得在清单中包含受让人在所有权变更声明中提供且并非其他公开信息的信息。

Section § 4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县估价员办公室的大部分记录,例如财产评估信息,都是公开的,必须允许公众查阅,但某些敏感信息除外。关于业主豁免的记录也必须公开。

估价员可以与其他县的估价员和财产所有者分享财产估价和市场数据。但是,除非法院在法律挑战中下令,否则财产所有者或其代表不能查阅与他人财产或商业事务相关的记录。

执法机构、政府官员和特定的授权机构在进行调查时可以查阅所有记录。市场数据有助于确定财产评估,包括销售价格和相关方等详细信息,但不包括敏感的商业文件。这项法律适用于人口超过400万的县。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2(a) 除本法典第63.1、69.5、451和481条以及政府法典第7920.505条所列规定另有规定外,估价员办公室中依法要求估价员保存或编制的任何信息和记录,业主豁免申请除外,均为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获得业主豁免的财产应在评估名册上明确标明。估价员应保存记录,这些记录应向公众开放查阅,以识别已获得业主豁免的申请人。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2(b) 估价员可向任何县的估价员提供其持有的任何估价数据,并应根据请求向财产被估价人或其指定代表提供其持有的任何市场数据。估价员应允许财产被估价人或其指定代表在估价员办公室查阅与被估价人财产的估价和评估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记录,无论这些信息和记录是否要求由估价员保存或编制。然而,除第408.1条另有规定外,被估价人或其指定代表不得被提供或允许查阅除市场数据外,还涉及他人财产或商业事务的信息和记录,除非该披露是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在纳税人寻求质疑其评估合法性而提起的诉讼中命令的。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2(c) 估价员应向执法机构、县大陪审团、县监事会或其正式授权的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在根据政府法典第25303条对估价员办公室进行调查时)、审计长、遗嘱认证估价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雇员(仅用于税收管理目的)、州平衡委员会以及州内其他经正式授权的立法或行政机构(根据其查阅记录的授权)披露信息、提供摘要或允许查阅其办公室的所有记录。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2(d) 就本条而言,“市场数据”是指估价员持有的任何信息,无论是否要求由估价员编制或保存,涉及与被估价人财产可比的任何财产的销售,如果估价员全部或部分地基于该可比销售来评估被估价人的财产。估价员应提供作为比较基础的每处财产的卖方和买方姓名、该财产的位置、销售日期以及为该财产支付的对价(无论是金钱或其他形式),但为了提供市场数据,估价员不得展示任何涉及他人商业事务或财产的文件。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2(e) 本条仅适用于人口超过4,000,000的县。

Section § 40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估价员持有的财产特征信息通常是公开的,可以查阅,除非有例外情况。这包括建筑年份、面积、房间数量、分区和便利设施等详细信息。如果有人请求获取这些信息,估价员可以收取涵盖提供信息成本的费用,这可能包括各种管理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将用于维护和改进估价员的信息系统。法律还明确指出,这些信息可能不会定期更新,估价员或县政府不对其提供的财产数据中的任何错误负责。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3(a) 除第451条和第481条以及《政府法典》第7920.505条所列规定另有规定外,估价员维护的财产特征信息是公共记录,并应向公众开放查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3(b) 就本节而言,“财产特征”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改良物的建造年份、其建筑面积、所有住宅的卧室和浴室数量、财产的占地面积,以及财产的其他属性或便利设施,例如游泳池、景观、分区分类或限制、用途代码指定以及多户住宅的单元数量。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3(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3(c)(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922.530条(a)款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估价员应任何一方请求提供财产特征信息,估价员可以要求接收信息的一方支付与开发和提供信息的实际成本合理相关的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3(c)(2) 提供信息的实际成本不限于复制或制作成本,但可包括收回开发和间接成本,如管理费用、人员、供应品、材料、办公、存储和计算机成本。估价员根据本节规定提供信息所收取的所有收入,应仅用于支持、维护、改进以及提供估价员信息的创建、保留、自动化和检索。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3(d)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有关财产特征的信息仅为评估目的而维护,且估价员不持续更新。因此,县或估价员均不对估价员根据本节向任何一方提供的财产特征信息中的错误、遗漏或近似值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暗示县或估价员对估价员根据本部分规定提供的任何其他信息或记录中的错误、遗漏或其他缺陷承担责任。

Section § 40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财政办公室检查是否需要征收房地产转让税时,估税员必须与他们分享必要的信息。财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需要书面提出请求,并宣誓保证他们需要这些信息是为了税务执法目的。分享的信息不包括社会安全号码,并且任何非公开的详细信息必须保密。如果信息共享给估税员办公室带来费用,市政府必须报销这些费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4(a) 估税员在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应针对未记录的财产控制权或所有权变更征收文件转让税时,应向市财政办公室的指定雇员披露信息、提供摘要或允许查阅其办公室的所有记录。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4(b) 经市财政办公室指定雇员的书面请求,估税员应向市财政办公室的指定雇员提供用于准备和执行第2部第6.7章(自第11901条起)的信息。估税员提供的信息不应包括社会安全号码。市财政办公室的指定雇员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向估税员证明他或她需要这些信息以协助准备和执行第2部第6.7章(自第11901条起),并且根据本款提供的不属于公共记录且不向公众开放查阅的信息,不得成为公共记录,也不得向公众开放查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8.4(c) 每当估税员根据本款向市财政办公室的指定雇员披露信息、提供摘要或允许查阅其办公室的记录时,该市应向估税员报销因此产生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409

Explanation

这项法规解释说,如果有人向县估价员索取法律没有要求估价员准备或保存的信息或记录,县可以收取一笔与提供这些信息的实际成本相关的费用。这些成本可以包括从文件复制到管理费用和人员开支的所有费用。然而,估价员没有义务提供超出法律已要求他们分享的信息。

如果请求的数据是与财产估价相关的“市场数据”,估价员在财产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要求时必须提供。这项法律不允许将这些费用应用于州平衡委员会提出的请求。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9(a)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9(a)(1)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7922.530条(a)款或任何其他法规规定,如果估价员应任何一方请求,提供其法律未要求准备或保存的信息或记录,县可要求接收该信息的一方支付与开发和提供该信息的实际成本合理相关的费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9(a)(2) 提供信息的实际成本不限于复制或再生产成本,还可包括开发和间接成本的回收,例如管理费用、人员、耗材、材料、办公、存储和计算机成本。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9(a)(3) 本条的意图是,县可对为县使用而维护的信息和记录,以及非为县使用而维护的信息和记录征收此项费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9(a)(4) 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估价员向任何一方提供超出其法定要求提供范围的信息。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9(b) 就本条而言,第408.1条所定义的“市场数据”,在被估价人或其指定代表请求时,应被视为估价员法律要求准备或保存的信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409(c) 本条不适用于州平衡委员会的信息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