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总则一般要求
Section § 401
在加州,估价员负责确定所有可征税财产的价值。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财产的全部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以用于征税目的。
Section § 401.3
这项法律要求估税员根据宪法第XIII条和第XIII A条以及任何相关法律中规定的规则,在留置权日期评估所有需要缴纳一般财产税的财产。
Section § 401.4
这项法律规定,在评估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的价值时,估价师对土地的估价不得高于其仅作为独户住宅用地时的价值。这尤其适用于专门划为独户住宅区或允许建造独户住宅的农业区内的房产。“业主自住的独户住宅”指的是在留置权日期,作为业主主要住所的房屋。
Section § 401.5
这项法律规定,委员会必须向评估员提供财产成本数据。对于商业和工业地产,委员会必须在公开听证会后审查并批准可用的数据。委员会还会提供其他信息,以帮助确保全州的估价实践和评估价值保持一致。评估员可以根据当地需求调整这些数据,并在为税收目的评估财产时,将其与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一并考虑。
Section § 401.6
本节规定,当使用成本法评估特殊用途物业以征税时,估价师不得计入企业利润,除非他们有市场证据表明该利润存在且未被磨损或过时所抵消。定义的特殊术语包括“企业利润”,即开发商预期在成本之外获得的收益,或物业公平市场价值与其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总成本”涵盖直接和间接费用,如材料、劳动力和许可证。“特殊用途物业”是指因其独特特征而设计用于特定、有限用途的物业。
Section § 401.8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县级评估员应如何处理自1995-96财政年度起跨县管道通行权的财产税价值。本质上,评估员应将每个纳税人在全县范围内的管道通行权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其评估价值,而不是单独评估每个管道分段。然而,每个分段仍必须单独保留其原始的基准年价值。
如果对评估价值未遵循规定方法存在争议,纳税人可以提出上诉。他们必须针对具体的管道分段提出上诉,而不是针对其整个管道系统。县级评估员必须保存每个管道分段的详细记录五年,并应纳税人要求提供这些记录。
Section § 401.10
这项法律规定了从1984年到2026年,公共或私人土地上的跨县管道通行权如何进行财产税估价。估价基于1975年的基准年价值,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并根据财产密度确定:高密度每英里2万美元,过渡密度每英里1.2万美元,低密度每英里9千美元。如果纳税人在同一通行权内有多条管道,每增加一条管道,价值就增加50%,但总价值不能超过该路段原始价值的两倍。如果管道被废弃,估价可能会大幅下降。遵循这些方法的纳税人不能质疑这些估价,因为它们被推定为正确;但如果使用不同的方法,则允许提出质疑。
Section § 401.1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某些条款(第401.10条和第401.11条)生效之前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那么该协议仍然有效,并且不受这些条款中新规定的影响。如果这些条款与先前存在的关于跨县管道权利的和解协议发生冲突,则以该协议为准。
Section § 401.13
Section § 401.15
这项法规规定了各县如何评估经认证飞机以进行征税,特别是针对过去的财政年度直至2003-04财政年度。它解释了评估方法,主要侧重于飞机的原始成本,并考虑任何增加或修改。如果无法直接确定原始成本,则可以从《客机价格指南》等资源中获取价值。该法律还允许根据市场证据对陈旧进行调整,并描述了针对不同财政时期和飞机类型(包括已停产飞机)的具体规则。
除非存在错误或需要进行漏报评估,否则各县无需调整过去的评估。此外,如果《客机价格指南》不可用,也有相应的规定。纳税人(主要是航空公司)必须向评估员提供详细的成本信息,否则可能导致由县确定的估价。
Section § 401.16
本节解释了加州县估价员应如何使用重置成本法或替代成本法,为财产税目的评估有形动产或商业固定装置的价值。该法律规定了使用由州平衡委员会公布的折旧系数的规则。具体来说,估价员不得平均使用针对新旧财产公布的折旧系数。但是,如果纳税人的报告未指明财产是新购还是旧购,则估价员可以平均使用这些系数。此外,任何使用的最低折旧值都必须以可辩护的方式计算。
Section § 401.17
本节规定了加州在2005-06至2016-17财政年度期间,如何确定某些类型飞机的应税价值。该法律提供了一种计算干线喷气式飞机、生产型货机和支线飞机公平市场价值的方法,允许基于预定计算或市场估价进行可反驳的推定。
该过程包括考虑飞机的原始成本,对改进进行调整,考虑经济性陈旧,并使用行业特定的财务指标来进一步完善估价。
法律还概述了根据飞机类型和机龄进行的调整,明确了如何处理改装货机,并为使用行业价格指南设定了指导方针,包括在指南不可用时的规定。估价过程中使用的飞机类型和财务指标的具体定义也已提供。
Section § 401.20
州平衡委员会需要与行业专业人士和加州估价师协会合作,进行一项研究,以更新非生产性计算机、半导体制造设备和生物制药设备的财产估价系数。这项研究只有在立法机关为此提供资金的情况下才会进行。
如果研究进行,其结果可能导致新的财产价值估算,这些估算在税务上被推定为全额现金价值。然而,税务估价师和纳税人都可以提交证据来质疑这些估算。如果估算数据超过六年未更新,则该纳税年度的准确估价推定将不适用,估算必须进行修订。
Section § 402.1
本法律概述了在评估土地价值时,应如何考虑各种可强制执行的限制。在评估土地时,必须考虑分区法规、政府合同、环境限制以及地役权(如保护地役权或太阳能使用地役权)等因素。此外,旨在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可负担住房的特殊合同,例如涉及社区土地信托或非营利组织的合同,也应被考虑。法律确立了一项推定,即这些限制不易更改,并应据此进行估价。然而,该地区类似限制的历史和可比土地销售情况可能会挑战这一推定。评估员不得将受限制土地的价值与不受限制土地的价值进行比较,除非这些限制对价值几乎没有影响。本法规旨在确保土地评估的公平性,并支持健全的土地利用规划。
Section § 402.2
Section § 402.3
这项法律规定,当土地的使用受到《健康与安全法典》某些条款下的特定限制、契约、地役权或役权约束时,必须对该土地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税收。重新评估的依据是这些限制被认为是可强制执行的,并且必须在这些限制通过或施加后的下一个征税日期进行。
Section § 402.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通过将一个物业与类似物业(称为“可比物业”)的销售情况进行比较来确定其价值。要使一项销售被视为可比,它需要在时间上与物业的估价日期足够接近(不得晚于估价日期90天),并且在地理位置上与被估价物业接近。此外,这些物业在特征、大小、用途、区域规划和其他法律限制方面也应相似,以确保价值比较的准确性。
Section § 402.9
在确定低收入或中等收入人群拥有的财产价值时,如果该财产是根据特定的联邦计划(第236条或第515条)获得融资的,财产估价师不能将联邦政府支付的任何利息补贴款项计入财产所有者的收入。这是因为联邦规定改变了所有者实际的收入和支出。
Section § 402.95
Section § 403
Section § 405
Section § 405.5
Section § 407
Section § 408
这项法律规定了估价师办公室信息的处理方式。大部分信息不公开,但有些例外,比如识别获得税收豁免的房主的信息。它规定了与执法机构和税务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官员共享数据的规则,主要用于官方目的。
如果您是纳税人,您可以要求查看市场数据以及您的财产是如何被评估的详细信息。您也可以要求复制,但可能需要支付费用。法律严格控制谁可以查看他人财产的数据。
关于拖欠税款的关键信息可以与税务征收员共享,但不包括社会安全号码,税务征收员也需要证明其需要这些信息。估价师的成本回收也包含在这些交易中。
Section § 408.1
这项法律要求县估价官维护一份过去两年内在该县发生的财产转让的最新清单,共有权益除外。该清单按地理区域划分,并每季度更新。它必须包含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姓名(如果有的话)、财产地址、地块编号、转让日期以及支付的价格(如果估价官知晓)。
该清单不应包含有关财产所有人的私人商业信息或该财产产生的收入。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此清单,但可能会收取一笔费用,最高为10美元,以弥补行政成本。本法律不适用于根据1970年人口普查人口少于50,000人的县。此外,受让人提供的某些非公开信息不能包含在此清单中。
Section § 408.2
这项法律规定,县估价员办公室的大部分记录,例如财产评估信息,都是公开的,必须允许公众查阅,但某些敏感信息除外。关于业主豁免的记录也必须公开。
估价员可以与其他县的估价员和财产所有者分享财产估价和市场数据。但是,除非法院在法律挑战中下令,否则财产所有者或其代表不能查阅与他人财产或商业事务相关的记录。
执法机构、政府官员和特定的授权机构在进行调查时可以查阅所有记录。市场数据有助于确定财产评估,包括销售价格和相关方等详细信息,但不包括敏感的商业文件。这项法律适用于人口超过400万的县。
Section § 408.3
这项法律规定,估价员持有的财产特征信息通常是公开的,可以查阅,除非有例外情况。这包括建筑年份、面积、房间数量、分区和便利设施等详细信息。如果有人请求获取这些信息,估价员可以收取涵盖提供信息成本的费用,这可能包括各种管理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将用于维护和改进估价员的信息系统。法律还明确指出,这些信息可能不会定期更新,估价员或县政府不对其提供的财产数据中的任何错误负责。
Section § 408.4
这项法律规定,当市财政办公室检查是否需要征收房地产转让税时,估税员必须与他们分享必要的信息。财政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需要书面提出请求,并宣誓保证他们需要这些信息是为了税务执法目的。分享的信息不包括社会安全号码,并且任何非公开的详细信息必须保密。如果信息共享给估税员办公室带来费用,市政府必须报销这些费用。
Section § 409
这项法规解释说,如果有人向县估价员索取法律没有要求估价员准备或保存的信息或记录,县可以收取一笔与提供这些信息的实际成本相关的费用。这些成本可以包括从文件复制到管理费用和人员开支的所有费用。然而,估价员没有义务提供超出法律已要求他们分享的信息。
如果请求的数据是与财产估价相关的“市场数据”,估价员在财产所有者或其代表提出要求时必须提供。这项法律不允许将这些费用应用于州平衡委员会提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