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基应税和免税财产
Section § 201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所有财产,除非联邦或州法律明确豁免,都必须按照本法典的规定纳税。
Section § 201.1
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拥有财产,但该组织完全由一个交通发展委员会所有,那么在法律上,这块财产就被视为该委员会的财产。如果这块财产被用于或声称用于非公共目的,它就被归类为“占有权益”,这意味着某人对它有控制权或使用权,但并非完全拥有它。这项法律澄清了《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某个特定部分,并且没有改变现有法律。
此外,本条不为交通委员会边界之外的财产提供税收豁免。
Section § 201.2
如果一家非营利公司根据与加州县政府签订的合同组织农业博览会,那么在与博览会相关的税务方面,它将被视为县政府的一部分。这意味着该非营利公司用于博览会的任何县属财产都将免税。
但是,这项免税政策不适用于在博览会上营利的商家或摊贩;他们仍需为自己使用的任何财产权益缴纳税款。
Section § 201.3
Section § 201.4
本法律条款规定,棕榈泉市用于会议或相关公共目的的某些财产,出于税收原因,被视为棕榈泉市所有。如果一个由棕榈泉市拥有的非营利实体,在印第安保留地租赁或转租财产,或以完全所有权形式持有财产,并且该市将其用于会议,则该财产被视为市属财产。然而,如果该财产并非专门用于此类目的,则不会免除税款。此外,棕榈泉市边界之外的任何财产或权益不在此免税范围内。
Section § 201.5
这项法律规定了某些财产权益如何征税,特别是与加州污染控制融资管理局相关的权益。当某人持有占有权益,即他们拥有使用该财产的某些权利时,这些权利必须被征税。
如果计算出的税额低于该方完全拥有该财产时应缴纳的税额,管理局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必须要求用户在财产税到期时向税务征收员支付差额。
Section § 201.6
这项法律规定,用于公共目的并由非营利组织所有、且其资产专用于文图拉港区的财产,应被视为文图拉港区所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可以免除财产税。营利性组织、特许经营商所有的财产,或位于文图拉港区边界之外的任何财产,仍须缴纳税款。
Section § 201.7
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与公园和娱乐部签订协议,负责管理或改善州立公园的部分区域,那么该组织将被视为州的代理人。这意味着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该组织在公园中使用的任何州有财产都将免税。
Section § 202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了哪些财产可以免征财产税。豁免范围包括生长中的农作物、用于免费公共图书馆和博物馆的财产、公立学校和大学的财产,以及州或市拥有的财产。但是,州工伤补偿保险基金的财产不在此列。公立学校或社区学院用于学徒相关教学的校外设施也可以免税。此外,用于为公立学校员工提供租赁住房的财产也可能免税。该法规还对教育机构书店中产生非相关业务收入的部分征收财产税。这项税款是根据应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计算的。如果非营利组织产生非相关业务收入,则必须提交最新的纳税申报表。
Section § 202.2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某些租赁财产的财产税减免如何使承租人受益。如果您为非营利教育目的(如图书馆或学校)租赁土地,并且有税收减免,您将获得该优惠。如果房东(出租人)申请了税收豁免,而您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提及,您应该获得租金减免或退款。如果房东没有申请豁免,您可以自己申请退税。即使税款被退还,也不会影响该财产的租赁价值在其他税收目的下的计算方式。
Section § 202.5
本条规定,专门用于与公共教育相关的活动(如《教育法》特定部分所概述)的个人财产,免于征税。无论该财产属于大学,还是由教育局局长签约的非营利组织或学生团体使用,均适用本规定。该法律澄清,这并非新规定,而是对现有法律的确认。
Section § 202.6
本法律规定,由学生团体组织拥有并专门用于开展某些教育活动的物品,被视为用于公立学校的财产,因此无需缴纳税款。
Section § 202.7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大学下属学院的学生政府或非营利性学生书店所使用或拥有的个人财产,被视为州财产。因此,这些财产免于纳税。
Section § 203
本节解释了大学财产可以免除财产税的条件。学院或神学院必须招收完成高中学业的学生,并提供法律、医学或工程等各种领域的学位。这些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主要目的应是教育或科学。然而,如果大学书店产生的收入与其主要教育使命无关,则该部分财产需缴纳财产税。应税部分的计算依据是书店收入中有多少被视为非相关业务收入。大学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时向税务评估员报告此类收入。
Section § 203.1
这项法律规定,属于或由在学校或大学经营学生书店的非营利组织所拥有或使用的个人财产,被视为属于该教育机构本身的财产。因此,它将免于纳税。
Section § 203.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特定的教育和文化机构(例如加州机械艺术学校和加州科学院)所拥有的财产免于缴纳税款。这项豁免也适用于为亨廷顿图书馆和艺术画廊或任何继承它们的机构信托持有的财产,具体详情载于加州宪法的另一部分。
Section § 205
本节列出了退伍军人可以获得某些税收豁免的具体战争和军事战役,这些豁免在法律的另一部分,即宪法第十三条中有所提及。它列举了诸如独立战争、内战、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等历史冲突,以及在不同地区的具体战役和远征,这些都使退伍军人有资格获得这项税收优惠。简而言之,如果退伍军人曾在这些列出的冲突中服役,他们就有可能获得税收豁免。
Section § 205.1
本节阐述了如果评估比率从25%提高到100%,房产税豁免应如何调整。具体而言,它确保如果适用豁免的评估价值增加,豁免金额应从1,000美元增加到4,000美元,以保持豁免的比例不变。它还规定,在根据财产价值限制确定资格时,如果评估比率提高,应使用评估价值的25%。
Section § 205.5
本法律规定,如果退伍军人双目失明、丧失两肢或以上功能,或因服兵役而完全残疾,其主要住宅可获得房产税减免。该减免适用于住宅价值的前10万美元,如果退伍军人的家庭收入低于4万美元,则增至15万美元。要符合退伍军人资格,必须曾在军队服役并光荣退役,或因与服役相关的伤害或疾病而去世。
该减免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的未婚在世配偶,但需满足特定条件。如果退伍军人被限制在医院,或其住宅在灾难中被毁,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其主要居住地身份仍可维持。不同的财产所有权安排,包括共有产权和公司持股,也可以符合减免资格。收入限额和免税额的通货膨胀调整每年根据加州消费者物价指数进行。
Section § 205.6
Section § 206
本法律条款指的是针对教堂的特殊税务豁免,该豁免在州宪法的其他部分有详细解释。这意味着教堂可以根据这些具体规定免除某些税款。
Section § 206.1
本法律条款规定,用于宗教服务停车的必要不动产可免征财产税。这包括用于停车的土地和建筑物,即使它们不一定与教堂或宗教场所相邻。但是,该不动产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除非是停车用途,且停车收入不超过维护成本。即使教堂租赁停车位,只要其会众不超过500人,也可以获得免税。此外,教堂必须负责支付任何财产税,并且该不动产必须专门用于停车。如果该不动产在未来指定年份内用于其他目的,产权所有人需根据协议支付税款。
Section § 206.2
Section § 207
本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专门用于宗教目的的财产可免于征税。具体来说,这适用于教会拥有和运营的、用于宗教礼拜和高中及以下教育目的的财产,但不包括大学级别的教育。
这项税收豁免被称为“宗教豁免”,其依据是《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该规定自1977-78财政年度起生效。
Section § 207.1
这项法律规定,租赁给教会并仅用于宗教活动的个人财产,被视为专门用于宗教目的。这意味着此类财产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有资格获得某些税收豁免。
这项豁免的法律依据来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
Section § 208
这条法律规定,某些债券可以免税,具体是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的一项条款。它指出了宪法中详细说明这项免税政策的具体位置。
Section § 209.5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大型船舶(载重超过50吨或排水量超过100吨)及其建造材料,在加州建造期间将免于征税,但直接上缴给州的税费除外。
Section § 211
这项法律规定了特定农作物和木材在种植后一定期限内的财产税豁免。果树和坚果树在种植后四年内免税,葡萄藤在种植后三年内免税。如果这些植物在免税期内因某些自然灾害(如冰冻、大风或野火)而严重受损,它们可以被视为新种植的,从而使免税期重新计算。这适用于1990年12月、1998年12月和2007年1月的冰冻,以及2007年10月的极端大风和野火等特定事件。
此外,法律还提到了木材的免税规定,这遵循《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的不同条款和另一项法规。
Section § 212
本节说明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哪些类型的财产和资产可以免税。其中包括票据、股票、债券、信托契据、抵押贷款以及类似的权益。用于正常商业活动的资金也免税。此外,无形资产和权利,例如专利或品牌名称,不征税,并且它们的价值不应增加应税财产的价值,除非它们对于该财产的生产性使用是必需的。
Section § 2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些个人财产符合特定条件,则在加州可以免税。该财产必须是专门为了在加州参加博览会、展销会或展示文学、科学、教育、宗教或艺术作品的公共展览等活动而带入加州的。活动结束后,该财产必须运出加州。此外,该财产必须已在其他州或外国纳税,并且在加州申请此项豁免之前,必须已支付所有相关税款。
Section § 213.5
Section § 213.7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志愿消防部门专门使用的财产可以被视为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从而获得免税。要符合条件,消防部门必须根据某些税收规定(如第23701d条或第23701f条),或根据联邦税法第501(c)(3)条或第501(c)(4)条获得豁免。但是,这并不扩大任何法律尚未允许的额外豁免。
“志愿消防部门”是指在1969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豁免组织,并获得政府认可和支持的机构。它必须专门致力于防火和灭火,造福公众,并减轻政府的消防责任。
此外,志愿消防部门若要被认定为豁免组织,必须向估价师提交有效的清关证书。
Section § 214
本法律规定,专门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的财产可获得免税。这些财产必须由非营利组织拥有和运营,且不得为私人个人带来经济利益。该豁免被称为“福利豁免”,适用于财产实际用于其豁免活动的情况,并允许偶尔的筹款活动。法律概述了具体标准,包括财产必须专用于其声明的目的,不得分配利润,且不得用于社交俱乐部,除非是附属于其主要目的。该法律还涵盖用于特定教育目的、老年或残疾家庭住房、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紧急避难所和员工住房的财产,前提是它们符合指定要求。多年来的修正案已调整了该豁免的适用方式,遵守特定要求是获得资格的关键。
Section § 214.01
这项法律解释了财产如何才能被视为专门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医院目的,从而获得免税资格。它规定,此类专用必须在公司章程或章程等官方文件中明确声明。如果一个组织在申请福利免税时,其文件不符合这些要求,他们将收到通知,并有机会修改文件以符合免税资格。这些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14.1
这项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为宗教、医院或慈善目的而建造的设施,连同其必要的土地,都被视为专门用于这些目的。这适用于从1954年3月起开始的施工项目。
Section § 214.02
这项法律为专门用于保护本地植物或动物、具有科学意义的区域或开放空间娱乐的土地提供财产税豁免。该财产必须对公众开放,并有合理的使用限制,且由致力于保护的组织拥有。但是,如果该组织在单一县内拥有超过30,000英亩的土地,则不适用此豁免,除非该财产是独立管理的,且不使相邻土地所有者或组织内部人员受益。
豁免也不包括预留用于未来开发的土地。产生收入的活动或租赁是允许的,前提是它们符合保护目标且不产生无关的商业收入。需要一份合格的保护管理计划,其中概述保护目的、保护目标以及活动和检查的时间表。
本节适用于1983年至2027年,其中某些修订分别自2005年和2013年起生效。
Section § 214.2
本节阐明了“正在施工中的设施”在与宗教、医院或慈善建筑相关的税收目的中的含义。它包括拆除建筑物以替换为用于这些特定目的的建筑物,以及任何针对新建或现有建筑物进行相同用途的可见施工活动。此外,即使项目因不可控的合理情况而延迟,只要没有放弃,仍被视为正在施工中。
Section § 214.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项财产仅用于慈善或医院目的至少30年,它就可以获得房产税的“福利豁免”资格。即使该财产的所有权条款中包含关于财产出售、解散或放弃的规定,这项豁免也适用,只要该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符合特定标准。
Section § 214.4
这项法律定义了何为“非大学程度的学校”,用于特定的免税目的。它包括两类机构:第一类是学生可免于就读公立全日制小学或中学的学校;第二类是大多数学生根据《教育法典》特定条款被免除全日制公立学校就读的学校。
Section § 214.05
本法律解释了非营利组织拥有的财产在特定条件下如何获得税收豁免。如果组织的财产用于产生应税收入的活动,则只有部分财产可能免税,具体取决于有多少收入是免税的以及财产的使用方式。如果组织超过75%的收入来自与特定财产无关但仍属于豁免目的的活动,则根据在该州产生的收入适用部分豁免。组织必须提供具体的财务和运营细节才能申请这些豁免。
Section § 214.5
这项法律为专门用于大学以下教育目的的财产提供税收豁免,前提是这些财产由符合特定要求的宗教、医院或慈善组织拥有和运营。法律强调,这些财产必须严格符合另一条款(即第214条)中设定的标准,并明确指出该豁免不适用于大学。此外,本法律规定,对本法规所做的任何修改都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及之后发生的留置权日期。
Section § 214.06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加州的地方政府不得与低收入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人签订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如果签订了此类协议,它们将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本法的颁布不涉及也不暗示任何内容,关于2015年之前此类协议的合法性。
Section § 214.06
这项法律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加州的地方政府不得与低收入住房项目的产权所有人签订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如果签订了此类协议,它们将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本法的颁布不涉及也不暗示任何内容,关于2015年之前此类协议的合法性。
Section § 214.6
如果一个符合财产税豁免条件的组织将其财产出租给免税政府实体、公立学校或大学用于教育目的,该组织可以保持其免税地位。前提是该组织从租赁中获得的收入不超过维护该财产的成本。
对于公立学校或大学共同使用租赁财产的情况,该组织必须在年度免税申请中附上租赁协议。对于教会出租给这些机构的情况,教会必须每年确认其收入不超过维护成本,并且租赁财产位于承租实体的边界内。
Section § 214.07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一项规则:在2015年1月1日之前根据代替税款支付(PILOT)协议所作的任何支付,将自动被视为符合某些认证要求,并被假定已用于帮助低收入居民维持住房可负担性或降低其租金。
此外,本条款的制定并非旨在暗示在此日期之前地方政府签订PILOT协议是否合法。
Section § 214.7
Section § 214.08
本法律条款涉及与替代税款协议(PILOT协议)相关的某些税务义务。首先,它规定,因PILOT协议而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征收的任何从价税、利息或罚款必须取消,如果已经支付,这些款项应予退还。其次,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得仅仅因为PILOT协议下的款项使用方式不符合某些认证要求而进行额外的或修正的税款评估。此外,本条款澄清,其颁布并不意味着在2015年之前,地方政府是否被允许签订PILOT协议或征收相关费用。
Section § 214.8
本法律概述了组织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某些税收豁免的资格标准。通常,组织必须根据加州或联邦税法的特定条款被认定为免税。对于大多数组织而言,这意味着符合加州法律第23701d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的规定。退伍军人组织则有不同的资格条款——加州法律第23701f条或第23701w条,或《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4)条或第501(c)(19)条。此外,这些组织必须从评估员处获得组织清关证书。由符合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或政府机构全资拥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持有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也可以获得资格。这些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14.09
本节为与低收入住房相关的法律中使用的术语提供了定义。它将“地方政府”定义为各种实体,例如城市或住房管理局,这些实体协助或批准低收入住房项目。“低收入住房项目”是指符合特定税收豁免条件的项目。“代缴税款协议”是一种协议,根据该协议,低收入住房项目的业主会因这些豁免而向地方政府补偿其损失的税收收入。
Section § 214.9
本法规解释了第214条下“医院”的定义。它包括门诊诊所,特别是那些为儿童提供精神科服务或某些非营利性多专科诊所。但是,诊所中出租给医生用于普通医疗执业的区域不计入医院范围。
多专科诊所若要被视为医院,必须将其慈善活动保持为其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
Section § 214.10
Section § 214.11
本法律规定,用于支持医院的非营利财产可以被视为专门用于医院目的,这有助于其获得财产税豁免资格。该财产必须用于满足免税医院的需求。“医院的需求”包括与完整医院运营相关的任何附带且必要的用途。
Section § 214.13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处房产作为重建计划的一部分,正在开发用于宗教、慈善、科学或医院用途,并且将在施工结束后的三年内转交给州、县、市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那么在施工期间将无需缴纳财产税。如果该房产未在规定时间内转让给这些实体之一,则业主将必须支付未缴的税款,并额外支付25%的罚款。
Section § 214.14
这项法律规定,专门用于博物馆慈善目的的财产可以获得免税,前提是该财产由特定的非营利实体拥有和运营。这包括用于与博物馆相关活动和必要设施的财产。这类财产不一定对博物馆的主要目的至关重要,但不能用于不相关的活动。此外,由通过旧货义卖物品储存等活动支持博物馆的非营利团体拥有的财产也可以符合条件。这些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214.15
本法律条款解释,如果财产由致力于为低收入家庭建造和出售经济适用房的非营利公司拥有,则可免税。销售应按成本价进行,提供零利率贷款,且不得有歧视。
即使该财产尚未建造房屋或仍在施工中,它仍然可以免税。这是因为非营利组织的主要目标是迅速将房屋出售给低收入家庭,而不是持续拥有和运营这些财产。因此,为未来建设而持有此类财产被视为慈善用途,符合州宪法的免税标准。
Section § 214.1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拥有的某些房产用于为低收入的首次购房者建造或翻新住宅单元,这些房产可以免除财产税。该房产必须签订一份为期 45 年的协议,确保部分单元由业主自住且价格可负担。
即使在混合收入开发项目中,这项免税也只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单元。如果房产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开发,将失去免税资格并需要缴纳税款。非营利组织必须提交报告以维持免税。
该法律的有效期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34 年 1 月 1 日。
Section § 214.16
如果某项财产在2002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符合免税资格并满足特定条件,在此期间征收的任何税款、利息或罚款都可以被取消。
该财产必须由非营利组织所有,具有针对低收入住房的法律限制,并利用节省的税款来维持这些家庭的租金可负担性。
“低收入家庭”由《健康与安全法典》的另一条款定义。
Section § 214.17
本法律条款涉及主要用于低收入租赁住房的房产的某些税收豁免。它描述了“合格房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大部分租户为低收入家庭的房产。它还提到了“合格纳税人”,他们受到特定的总豁免上限的限制。在指定年份内,超出此豁免限额的任何额外税款,只要不超过10万美元,都可以被取消。如果符合取消标准,则禁止对这些房产进行额外的税收评估。重要的是,某些非营利合伙企业拥有的房产不享受这些豁免。
Section § 214.18
这项法律解释了社区土地信托拥有的财产何时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获得某些税收豁免。要符合条件,该财产必须用于特定的住房目的,例如独户住宅、多户住宅、住房合作社,或为低收入或中等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赁单元。
该财产还必须对转售价格或租金可负担性有法律限制。土地信托必须在特定截止日期前开始开发或翻新该财产。否则,他们可能需要补缴税款。关于这些豁免的申请时间和资格有具体规定。
Section § 214.19
本节规定了用于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的房产的财产税豁免。它明确了某些房产所有者(称为“合格纳税人”)可以申请税收豁免的条款和条件。法律规定,如果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申请了这些豁免,则超出两千万美元评估价值的任何超额从价税及相关罚款将被取消。此外,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如果根据规定条件应予取消,则不得征收额外的评估。本法还定义了这些豁免目的下的“合格房产”、“合格纳税人”和“合格申请”。
Section § 215
Section § 215.1
这项法律规定,由美国国会特许的退伍军人组织专门用于慈善目的的建筑物可以免税。要符合条件,这些组织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营,且任何收益不得惠及私人。豁免的条件是符合特定要求并获得清关证明。这项税收减免被称为“退伍军人组织豁免”。
州平衡委员会负责管理这项豁免,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县估税官负责。
Section § 215.2
Section § 215.5
Section § 216
这项法律规定,由经职业康复局许可的盲人经营的售货摊,其价值不超过1500美元的存货免征税款。
Section § 217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哪些艺术品可以免税。要符合条件,艺术品必须在公共画廊或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博物馆中展出。原创绘画、雕塑、蚀刻画和马赛克等非主要用于销售的艺术品可以免税,但它们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在纳税期前一年展出至少90天。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例如宣誓书和博物馆的证明。如果艺术品或博物馆的开放时间在认证后不符合这些要求,免税资格将被取消,并且可能会追溯征收税款。
Section § 217.1
Section § 218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在特定日期将房屋作为主要居所的业主,可获得7,000美元的财产税豁免。该豁免不适用于出租物业、空置房屋、第二居所或在建房屋。
如果一个人因灾害损坏、住院或在护理机构中而无法居住在自己的房屋中,只要他们打算返回并且房屋未出租给不符合特定美国国税局规定的人,他们仍然可以获得豁免。法律对“业主”和“住宅”进行了定义,包括各种所有权类型和不同的居住安排,如公寓和合作社住房。如果房屋因灾害被毁且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只要业主计划重建并再次居住在那里,豁免仍然适用。
Section § 218.2
本节定义了为房产税目的,“所有人”和“住宅”的构成。“所有人”可以是根据合同购买房屋的人,或持有合作社会员资格的人。“住宅”包括各种类型的住所,如单户住宅、公寓、多单元住宅和合作社住房,只要它们在纳税日期是所有人的主要居住地。如果房屋在2010年1月的洪堡地震中受损,并且自那时以来没有出售,它将不会失去其税收豁免资格。
此外,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税收豁免首先适用于建筑物,然后适用于土地。
Section § 218.3
本节定义了与财产所有人及住宅相关的术语,用于税收豁免目的。“所有人”包括通过合同购买房屋的人,或持有合作社股份并因此获得居住权的人。“住宅”可以是单户住宅、多单元建筑、公寓或合作社单元,只要所有人在留置权日期将其作为主要住所居住。如果一处房屋在2010年帝国县地震中受损前符合税收豁免条件,那么即使它暂时无法居住或正在重建,只要自灾害发生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它仍然符合豁免资格。《加利福尼亚州宪法》规定的税收豁免首先适用于建筑物,如果豁免金额超出建筑物价值,则剩余部分适用于其所占用的土地。
Section § 218.4
这项法律有几个关键点,涉及加州受灾房屋的财产税豁免。首先,它定义了出于税收目的的“所有者”和“住宅”是什么,包括不同类型的住所,如独栋房屋、公寓和合作住房。
在2009年和2010年的野火或2010年的严重风暴中,受损或被毁但符合特定条件的房屋不会失去其税收豁免,即使它们正在重建或暂时无人居住。只要这些房产自灾害发生以来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法律就确保它们仍被认定为“住宅”。
最后,税收豁免首先适用于建筑物本身,任何剩余的豁免则适用于其所在的土地。
Section § 218.5
Section § 218.6
Section § 219
Section § 220
Section § 220.5
本节规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飞机的免税政策,这意味着只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飞机就不必缴纳税款。飞机必须由个人所有,且不得用于销售,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并每年至少向公众展示12天。申请此项免税时,所有者必须填写详细的宣誓书并支付35美元的费用。此项免税适用于原件、修复件或复制品,且机龄在35年或以上的飞机,或全球已知数量少于五架的型号。
Section § 221
本法律定义了为另一相关法律(第214条)之目的,何种机构可被认定为托儿所。要获得认可,托儿所必须持有州社会服务部或经批准的检查机构颁发的执照或许可证。该学校可以服务于一个或多个目的:为父母工作期间的儿童提供日间照护,为学龄前儿童提供培训和教育,或者指导父母育儿并为儿童提供类似培训。
Section § 222
这项法律规定,由非营利性动物学会拥有的个人财产,如果仅用于动物园运营或在公共土地上进行园艺展示,则可以免税,前提是该学会符合另一条款中的特定要求。
Section § 222.5
本法律解释说,为了第214条规定的免税目的,专门用于宗教、医院、科学或慈善目的的财产,也包括由动物园或园艺展示使用的公共所有土地,但前提是该动物学协会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
Section § 223
Section § 224
这项法律规定,衣物、家具和宠物等个人物品无需纳税。但是,它不包括船只、飞机、车辆,或任何用于商业用途的物品。此外,“宠物”指的是作为伴侣饲养的动物,而非用于商业或投资目的。
Section § 225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车辆,例如拖车、半挂车和某些类型的拖车(dolly),如果它们根据《车辆法典》的特定条款拥有有效的识别牌照,则免征个人财产税。但是,这项豁免不适用于专门用于越野的伐木拖车。
Section § 225.5
本节解释了出于特定税收目的,何为“教育电视台”和“非商业教育调频广播电台”。教育电视台是指不接受付费广告,且至少25%的运营资金来自公众捐款或会员会费的电视台。非商业教育调频电台则必须根据特定的联邦法规,即《联邦法规法典》第73部分获得许可并运营。
Section § 226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个人财产,特别是合格的计算机设备,在加州免征税。“合格计算机设备”一词指的是加州大学圣迭戈分校校区内圣迭戈超级计算机中心的所有计算机设备。这不仅包括超级计算机本身,还包括所有相关的外围设备以及任何集成到超级计算机系统中的其他设备。
Section § 227
Section § 228
如果您拥有一艘价值400美元或以下的小船,并将其用于个人非商业目的,您将无需为此船纳税。但这项免税不适用于救生艇,也不适用于与价值超过400美元的大型船只一起使用的船只。重要的是,每位船主每年只能享受一艘船的免税。
在本条文中,“船舶”指的是任何用于或可用于水上交通的船只,但《港口和航海法典》中另有定义的某些船只除外。此外,“船舶”一词还包括其运行所需的必要设备和船上家具。
Section § 229
这项法律规定了浮动房屋如何进行税务评估和估价,将其视为与不动产类似。在估价时,为了适应浮动房屋的特殊情况,已替换了特定的历史日期和评估名册。“浮动房屋”被明确定义为一种没有自身动力、依赖岸上公用事业和污水处理系统的固定水上住宅。船只不属于此定义范围,并且该法律不改变潮汐地或水下土地住宅使用的现有规定。
Section § 230
这项法律规定,对于2001年1月1日或之后产生留置权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木制船只及其运营所需的个人财产,可以免除税款。要符合条件,船只必须由符合特定免税法规定义的非营利组织拥有和运营,其收益不得惠及私人,并且主要用作向公众开放的海事博物馆。
船只来自筹款和租赁活动的收入不得超过其运营收入的40%,且所有净收益都必须用于支持博物馆的使命。申请人需要向评估员提交详细的宣誓书,评估员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证明。要符合条件,该船只必须是一艘经过翻新的旧木船,至少47英尺长,于1910年或之前在加利福尼亚建造,此后一直留在加利福尼亚水域,并被认定为加利福尼亚州历史地标。
与该船只相关的博物馆在申请豁免前一年,应已向公众开放达到最低的小时数和周数。
Section § 231
这项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规定,如果符合特定条件,非营利组织拥有并租赁给政府实体的某些财产可以免税。该财产必须由政府独家使用,并符合第214节、第214.01节和第254.5节中规定的要求。这些财产可以包括市政厅、法院和其他政府建筑,只要它们不产生租金或费用收入,但医院和收费桥梁等特定类型除外。
该非营利组织必须专门为向政府实体租赁财产而设立,并且必须根据某些税法规定符合免税组织的资格。这项免税与《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中的“福利免税”相符。对于1969年1月1日之后开始的租赁,必须满足额外要求,包括建筑改进的竞争性招标。
财产还必须位于租赁它们的政府实体边界内,并且从该日期起,这些财产上的任何建设都必须公开招标。
Section § 232
这项法律规定,主要用于远洋运输的货运集装箱免征财产税。但是,如果载货车辆需要根据《车辆法典》第4000节进行注册,则此项豁免不适用于这些车辆。
“集装箱”是指一种坚固、可重复使用的容器,设计用于通过包括船舶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运输货物,无需中途重新装载。这些集装箱必须易于操作、装卸,并且容积至少为1,000立方英尺。
Section § 234
本法律规定,如果种植者持有种薯,并打算在评估年度内将其种植,那么这些种薯被视为个人财产,可以免税。但是,这项免税政策不适用于植物苗圃。
Section § 235
Section § 236
Section § 236.5
本法律条款规定,某些不动产租赁如果专门用作公共公园,可以免税。租赁期必须为35年或以上,并且需要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承租人必须是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基金会;公园的运营必须符合基金会的免税宗旨;租赁权益应通过慈善捐赠获得;以及承租人应在租赁期结束时拥有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Section § 237
这项法律规定,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拥有的某些用于低收入住房的财产部分可以免税。要符合条件,至少 30% 的住房必须以可负担的租金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并且住房实体必须是非营利性的。任何利润都不能惠及私人,除非是涉及低收入住房税收抵免的特定情况。
部落可以向地方政府支付款项以代替税收,但这些款项只能用于惠及住房项目的特定服务或设施。部落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获得联邦认可并符合收入和租金条件,才能申请这项被称为“部落住房豁免”的免税。
Section § 241
如果你是一名雇员,并且拥有工作所需的工具,那么这些工具价值的前五万美元 ($50,000) 将免税。这项免税政策包括你可以带到工作场所和带回家的工具,比如手持电动工具及其储存容器。
根据这些规定,“手工工具”指的是那些你需要带到工作场所和带回家,并且是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工具和储存装置。这些工具必须是你开始工作前就拥有的,或者在受雇期间用自己的钱购买的,并且在你离职后仍归你所有。在这项规定中,“雇员”是指受雇于某个雇主,且该雇主控制其工资和工作条件的人,但不包括自雇人士或独立承包商。
Section § 242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用于太空飞行的某些“合格财产”可以免税。“合格财产”指的是航天器、卫星以及专门用于太空旅行的特定燃料等物品。即使太空飞行被延迟、取消或未能进行,这项豁免仍然有效,但它不包括不打算发射到太空的材料。该豁免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至2029年1月1日止。申请豁免的企业必须证明其太空物品是按规定使用的。这项豁免旨在推动加州太空产业的就业和投资。到2028年,必须提交一份评估这些影响的报告。该法规将于2030年7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