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16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州内水路承运人”,指利用水路在州内运输货物的人。

Section § 1017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在途货物”定义为在特定的留置权设定日正在运输中,并由在该州内运营的水路承运人管理或控制的动产。

就本条而言,“在途货物”指在留置权日处于运输途中,并由州内水路承运人占有、控制和管理的动产。

Section § 101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途货物的“所有人的住所地”一词。它指的是货物生产或发货所在的县,前提是所有人在该县拥有不动产,不包括仅仅拥有使用该财产的权利。如果所有人不拥有超出使用权范围的不动产,那么他们的住所地被视为其主要居住地。

Section § 1019

Explanation
如果货物正在运输中,它们的征税地点被视为是所有人居住的地方。

Section § 1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要求州内水路承运人(即在加州境内运输货物的船只)向转运代理人或仓库业主提供运输文件(如提货单或载货清单)的副本。这些信息随后会提交给当地的县估税官。如果由其他人负责交付,水路承运人必须向货物来源地的县估税官报告这些货物。

Section § 10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运输文件(无论是提货单还是舱单)的副本必须包含货物的描述和价值等详细信息,以及发货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

提货单或舱单的副本应载明货物的品名、价值、发货人和收货人。

Section § 102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他们就犯了轻罪,轻罪是一种比重罪不那么严重的犯罪。
任何违反本条规定的人均犯有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