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条而言,“在途货物”指在留置权日处于运输途中,并由州内水路承运人占有、控制和管理的动产。
特殊类型财产在途货物
Section § 1018
本节定义了在途货物的“所有人的住所地”一词。它指的是货物生产或发货所在的县,前提是所有人在该县拥有不动产,不包括仅仅拥有使用该财产的权利。如果所有人不拥有超出使用权范围的不动产,那么他们的住所地被视为其主要居住地。
所有人的住所地 在途货物 生产地所在县
Section § 1020
本法律要求州内水路承运人(即在加州境内运输货物的船只)向转运代理人或仓库业主提供运输文件(如提货单或载货清单)的副本。这些信息随后会提交给当地的县估税官。如果由其他人负责交付,水路承运人必须向货物来源地的县估税官报告这些货物。
州内水路承运人 提货单 载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