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担保财产税征收一般规定
Section § 2901
这项法律规定,非担保财产的税款必须在留置权日支付。非担保财产指的是未永久附着于不动产的物品,例如车辆或船只。留置权日是每年计算并确定纳税义务到期的特定日期。
Section § 2902
这项法律规定,对无担保财产(比如个人物品,这类财产不与房地产绑定)的评估,在评估员按照委员会认可的格式,将评估结果书面记录下来时,就算正式完成了。这一步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可以开始征收该财产应缴税款的程序了。
Section § 2905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无担保财产税的税率。无担保财产的征税税率与类似的有担保财产相同,依据是在留置权日期之前设定的税率。如果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无担保财产的税率将相应调整。对于过去应纳税但未纳税的财产(漏税),将使用当时适用的税率。如果估价方法已改变,过去的价值计算应反映这些变化。此外,税额将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分,不足一美分的部分将被舍弃。
Section § 2909.1
Section § 2910.1
税务征收员必须在税款到期前至少30天,为非担保名册上的每项评估发送税单,除非税额过小不值得征收。如果您没有收到税单,您仍然需要缴纳税款,并可能面临罚款。但是,如果您能证明您没有在您提供的地址收到税单,或者税务征收员未能将其发送到您的正确地址,您可以免除逾期税款的罚款。
Section § 2910.5
Section § 2910.7
Section § 2913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税务征收员应如何记录非担保税册上的税款缴纳。税务征收员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直接在非担保税册上,在相关税款旁边注明缴纳情况和日期;或者使用机器编制的清单或电子记录来追踪缴纳情况和日期。
Section § 2921.5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非担保财产的税款、罚金和费用到期时,县审计员可以将其从担保财产清单转移到非担保财产清单,但这必须获得监事会和县法律顾问的批准。转移必须在财产税款被取消时进行。这些转移的款项在支付前仍会产生滞纳金,并且可以向原财产所有人或现在拥有该财产的公共实体收取。
Section § 2922
本节解释了加州无担保财产税逾期支付的罚款规定。如果无担保税款未在8月31日下午5点前支付,将产生10%的罚款。对于7月31日之后新增的税款,罚款将在登记月份结束后的那个月底生效。如果转入的税款已有罚款,则额外罚款从7月1日开始。未支付的税款将面临每月额外1.5%的罚款,直至支付或法院作出判决。税务征收员还可以收取征收费用。如果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节假日,只要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罚款将不适用。
Section § 2922.5
Section § 2923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负责征收未担保财产逾期税款的县级部门、官员或雇员,请求解除征收这些税款的义务。他们可以通过向监事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请求(称为“解除责任”)来做到这一点。此过程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2927.1
Section § 2927.3
Section § 2927.5
Section § 2927.6
如果您拖欠税款,加州的税务征收员可以接受部分付款,但这需要获得监事会的批准。这些付款将首先用于支付任何罚款、利息和费用。剩余的金额将用于支付您实际欠缴的税款。仍未支付的部分将继续被视为逾期税款,就像任何其他逾期金额一样。
Section § 2927.7
Section § 292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县级官员可以销毁原始的未缴税记录。首先,销毁必须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其次,县审计员必须确认新的未缴税清单是准确和完整的。第三,必须在不同的存储介质上制作一份永久记录副本,并至少保存五年。五年期满后,这份新的介质也可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