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9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非担保财产的税款必须在留置权日支付。非担保财产指的是未永久附着于不动产的物品,例如车辆或船只。留置权日是每年计算并确定纳税义务到期的特定日期。

非担保财产的税款在留置权日到期。

Section § 29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对无担保财产(比如个人物品,这类财产不与房地产绑定)的评估,在评估员按照委员会认可的格式,将评估结果书面记录下来时,就算正式完成了。这一步很重要,因为它标志着可以开始征收该财产应缴税款的程序了。

无担保财产的评估,当评估员已按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形式,以书面形式记录该评估时,即应被视为完成,以用于强制征收其税款的目的。

Section § 2903

Explanation
税务员负责征收非附着于土地的财产(例如车辆或设备)的税款。

Section § 29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确定无担保财产税的税率。无担保财产的征税税率与类似的有担保财产相同,依据是在留置权日期之前设定的税率。如果财产价值的计算方法发生变化,无担保财产的税率将相应调整。对于过去应纳税但未纳税的财产(漏税),将使用当时适用的税率。如果估价方法已改变,过去的价值计算应反映这些变化。此外,税额将四舍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分,不足一美分的部分将被舍弃。

在征收无担保财产税时,所使用的税率应为在待征税款的留置权日期之前最后确定的、同类有担保财产名册上的税率。如果评估比率发生变化,无担保财产的税率应反映比率差异,并以当年的评估比率为基础。在征收任何以往年度漏税的无担保财产税时,所使用的税率应为该财产在应合法评估的年份出现在名册上时所适用的税率。如果评估比率发生变化,用于确定漏报评估金额的评估价值应为该财产在应合法评估的年份所应采用的价值。无担保财产税应以美元和美分计算,舍去不足一美分的部分。

Section § 290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一旦非担保财产税的支付截止日期已过,估价员必须迅速向税务征收员提供该财产估价的书面记录。这有助于税务征收员征收该财产上任何未缴的税款。

Section § 2910.1

Explanation

税务征收员必须在税款到期前至少30天,为非担保名册上的每项评估发送税单,除非税额过小不值得征收。如果您没有收到税单,您仍然需要缴纳税款,并可能面临罚款。但是,如果您能证明您没有在您提供的地址收到税单,或者税务征收员未能将其发送到您的正确地址,您可以免除逾期税款的罚款。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10.1(a) 税务征收员可在税款逾期之日前不迟于30天,并在收到延期评估名册后尽快合理地,为非担保名册上每项应缴税款的评估邮寄或电子传输一份税单,除非应缴税款总额过小,不足以证明征收成本的合理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10.1(b) 未收到税单不应解除税款留置权,也不应阻止本法典规定的罚款的施加。然而,如果被评估人执行以下任一操作,则根据本法典任何条款规定对逾期税款施加的罚款应予取消: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10.1(b)(1) 使税务征收员相信被评估人未收到邮寄至税收名册上所提供地址的税单,或纳税人向税务征收员提供并授权的电子地址。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10.1(b)(2) 向税务征收员证明逾期是由于税务征收员未能将税单邮寄或电子传输至税收名册上所提供地址,或纳税人向税务征收员提供并授权的电子地址。

Section § 291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以现金支付非担保财产税,或在支付时要求收据时,税务征收员必须提供收据。这张收据应包括被评估人的姓名、评估金额、已付税款金额,以及该税款所适用的财政年度的开始和结束日期。

Section § 2910.7

Explanation
如果你收到别人的财产税单,并且获得许可代他们支付,那么在支付税款后,如果他们提出书面要求,你必须在 (30) 天内将税单原件或复印件寄送或交给他们。

Section § 291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税务征收员应如何记录非担保税册上的税款缴纳。税务征收员有两种选择:他们可以直接在非担保税册上,在相关税款旁边注明缴纳情况和日期;或者使用机器编制的清单或电子记录来追踪缴纳情况和日期。

税务征收员应当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记录非担保税册上的税款缴纳: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13(a) 通过在非担保税册上与该缴纳相关的税款旁标明缴纳事实和日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13(b) 通过在机器编制的清单上或以电子数据处理记录的形式记录缴纳事实和日期。

Section § 292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非担保财产的税款、罚金和费用到期时,县审计员可以将其从担保财产清单转移到非担保财产清单,但这必须获得监事会和县法律顾问的批准。转移必须在财产税款被取消时进行。这些转移的款项在支付前仍会产生滞纳金,并且可以向原财产所有人或现在拥有该财产的公共实体收取。

根据第134条 (b) 款定义的非担保财产的税款、罚金和费用,应由县审计员根据监事会的命令并经县法律顾问书面同意,依照第9部分第4章第5条(从第5081条开始),在取消该财产税款的同时,从相应年份的“担保财产名册”转入“非担保财产名册”,并应以与“非担保财产名册”上其他逾期税款相同的方式征收。根据本条转入的款项,在支付前仍需缴纳逾期罚金,并可向取得该财产的人或取得该财产的公共实体征收。

Section § 292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州无担保财产税逾期支付的罚款规定。如果无担保税款未在8月31日下午5点前支付,将产生10%的罚款。对于7月31日之后新增的税款,罚款将在登记月份结束后的那个月底生效。如果转入的税款已有罚款,则额外罚款从7月1日开始。未支付的税款将面临每月额外1.5%的罚款,直至支付或法院作出判决。税务征收员还可以收取征收费用。如果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是周末或节假日,只要在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罚款将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22(a) 截至7月31日,无担保税款清单上的税款如果未支付,则在8月31日下午5点或营业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逾期,此后将处以10%的逾期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22(b) 7月31日之后添加到无担保税款清单上的税款,如果未支付,则在登记月份之后的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下午5点或营业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逾期,并处以10%的罚款。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22(c) 根据任何法律规定转入无担保税款清单且已转入罚款的税款,仅受(d)和(e)款规定的额外罚款和费用约束,这些罚款和费用将从7月1日开始,并在其后的每个月的第一天产生。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22(d) 在10%罚款产生后的第二个月的最后一天下午5点或营业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仍未支付的无担保税款,将处以额外百分之一点五的罚款,该罚款将从其后的每个月的第一天开始,按原始税款金额计算。这些额外罚款将持续产生,直至支付之时,或直至法院就未支付的税款和罚款金额作出判决之时,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22(e) 除了本节规定的罚款外,税务征收员可以收取县级政府因征收而产生的实际费用,直至逾期款项支付之时。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922(f) 如果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六、星期日或法定假日,在该日期应产生的任何罚款将不产生,如果税务征收员在下一个工作日的下午5点或营业结束时(以较晚者为准)收到全额付款。如果县监事会通过一项条例或决议,在“下一个工作日”的逾期时间之前或全天关闭县政府办公室,则该日应被视为本节所指的法定假日。

Section § 292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请求评估减免的非担保财产税未按时支付时会发生什么。如果税款未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则从该日期起,未支付金额将按每月1%的利率收取利息。如果税款在特定截止日期后仍未支付,将加收10%的罚款。如果在加收10%罚款后的两个月内仍未支付,则此后每个月将额外加收1.5%的罚款,直至支付或法院作出判决。本条不适用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评估,例如因纳税人自身行为而进行的评估。

Section § 29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任何负责征收未担保财产逾期税款的县级部门、官员或雇员,请求解除征收这些税款的义务。他们可以通过向监事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请求(称为“解除责任”)来做到这一点。此过程必须遵循《政府法典》的特定条款。

任何依法负责征收未担保财产拖欠税款的县级部门、官员或雇员,可以依照《政府法典》第25257、25258、25259和25259.5节的规定,向监事会提交一份经核实的申请,要求解除其对征收该税款、罚款、利息或任何其他相关费用的责任。

Section § 292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税务征收员必须编制一份关于非担保财产未缴税款的清单,这份清单被称为欠税清册或摘要清单。

Section § 292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任何被称为逾期欠款清单的未支付项目列表,必须包含原始记录中的所有重要细节。此外,该清单的格式需要得到审计员和监事会的批准。

Section § 2927.2

Explanation
每年,如果针对非房地产担保的财产(例如个人财产)的税款未按时缴纳,税务征收员必须列出所有这些未缴税款并准备一份记录。

Section § 292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审计员完成一份关于无担保财产未缴税款的清单时,他们必须证明该清单准确包含了所有必要的税款征收信息。从那时起,所有必要的记录都应该记在这份新完成的清单上,而不是旧的记录上。

Section § 2927.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欠税名册或其摘要中存在错误,可以像原始无担保税款名册中的错误一样得到更正。唯一的区别在于这些更正的时间安排。

Section § 292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无担保财产的未缴税款记录,该记录将自动作为多项事实的证据:包括评估本身、被评估的财产、税款逾期未缴的事实、欠款金额,以及已遵循适当的税务程序。

Section § 2927.6

Explanation

如果您拖欠税款,加州的税务征收员可以接受部分付款,但这需要获得监事会的批准。这些付款将首先用于支付任何罚款、利息和费用。剩余的金额将用于支付您实际欠缴的税款。仍未支付的部分将继续被视为逾期税款,就像任何其他逾期金额一样。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根据本章应付税款不足的情况下,税务征收员经监事会批准,可以接受纳税人的部分付款。此类部分付款应首先用于支付所有罚款、利息和费用,余额用于支付应缴税款。纳税人已付金额与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拖欠税款处理,与任何其他拖欠税款的处理方式相同。

Section § 292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征收员在纳税人拥有一部分财产份额时,根据其所拥有的财产比例接受部分税款支付,而不是全额支付。如果某人对非担保税册上列出的财产拥有未分割的权益,他们可以只支付其份额的税款。一旦他们支付了按比例计算的金额,他们就解除了对该份额的进一步纳税义务。

Section § 29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县级官员可以销毁原始的未缴税记录。首先,销毁必须得到监事会的批准。其次,县审计员必须确认新的未缴税清单是准确和完整的。第三,必须在不同的存储介质上制作一份永久记录副本,并至少保存五年。五年期满后,这份新的介质也可以销毁。

任何包含欠税清单或摘要清单中列明信息的原始无担保税单,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由保管该税单的县级官员销毁:(a) 在所有情况下,销毁事先已获得监事会的命令批准;(b) 欠税清单或摘要清单已首先由县审计员核证为准确完整;以及 (c) 已根据《政府法典》第26205条的规定,在替代介质上制作了经核证的永久记录,并且该替代介质将自原始文件创建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替代介质也可在五年保留期届满后销毁。

Section § 2928.1

Explanation
根据第2928条的规定销毁原始未缴财产税清单后,任何已逾期但未列为逾期的税款将被推定为已支付。这意味着与这些财产相关的任何未偿税款债务均被视为已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