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评估款的征收单独评估的申请与计算
Section § 2821
本节解释,任何对房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例如通过契约或抵押贷款,可以要求税务征收员为特定地块单独估价以用于税收目的。县可能要求将此申请通知产权所有人。申请必须在财政年度内提出,如果县允许,也可以在7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提出。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某些税款作为留置权保留在该特定地块上。如果房产存在因改良等产生的留置权,相关机构可能需要证明适用于该地块的金额。
此外,单独估价仅用于税收目的,不影响分区或其他土地使用要求。一旦地块被单独估价,它将一直以这种方式保留在评估名册上,直到所有权变更或申请人请求重新合并。县可以收取处理和管理这些单独评估的费用,这些费用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2823
本法律规定了县估价员在土地地块被分割或细分时应如何处理估价。首先,估价员必须确定每个新地块的价值,以确保它们的总和等于分割前原始地块的价值。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后备案的细分,通常不允许进行单独估价,除非县监事会另有决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将财产分割成超过四个地块,但这通常由监事会酌情决定。住宅结构在相关图纸备案之前,不能进行单独细分估价。对于涉及县拥有的特别评估留置权的非住宅细分,法律允许县将逾期房产税分摊到各个地块中,并安排分期付款计划。最后,如果提出请求,个人财产税必须作为留置权保留在新估价的地块上,前提是该地块的价值足以担保税款的支付。
Section § 2825
本法律解释了当估价员列出与地块相关的个人财产或其他权益的价值时,如何计算该地块的应付金额。应付总额包括:(a) 财产的评估价值乘以当年的税率,(b) 任何税务机构指定为该地块持续留置权的金额,(c) 基于总评估的按比例滞纳金,以及 (d) 按照与这些滞纳金类似的方式计算的额外费用。
Section § 2826
本法律解释了当估价员没有单独列出动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的价值时,如何计算一块地产的应付总额。总额通过加总以下几个部分来计算:
(a) 将地块的评估价值乘以当年的税率。
(b) 将动产及相关权益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并根据它们占整个评估的比例进行调整。
(c) 包括税务机构证明的地块上留置权的任何部分。
(d) 加上根据它们占整个评估的比例计算的滞纳金。
(e) 包括按照与滞纳金类似的方式计算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