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2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任何对房产拥有合法权益的人,例如通过契约或抵押贷款,可以要求税务征收员为特定地块单独估价以用于税收目的。县可能要求将此申请通知产权所有人。申请必须在财政年度内提出,如果县允许,也可以在7月1日至3月31日之间提出。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某些税款作为留置权保留在该特定地块上。如果房产存在因改良等产生的留置权,相关机构可能需要证明适用于该地块的金额。

此外,单独估价仅用于税收目的,不影响分区或其他土地使用要求。一旦地块被单独估价,它将一直以这种方式保留在评估名册上,直到所有权变更或申请人请求重新合并。县可以收取处理和管理这些单独评估的费用,这些费用将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任何提交权益宣誓书的人,可以向税务征收员申请,将当前税收名册上的任何地块单独估价,以用于缴纳税款。县可以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后,要求申请人通知产权所有人。
申请应在当前财政年度内提出,并应阐明一份正式签署并记录的契约、购买合同、信托契约、抵押贷款或法院最终判决书描述了寻求单独估价的地块。县可以在获得监事会批准后,允许在7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提出此类申请。
申请可以请求,因个人财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的整体评估而产生的税款,被允许作为留置权保留在寻求单独估价的地块上。
如果任何未通过对财产估价应用税率确定的留置权已对整体评估征收或施加,申请可以附带由法律授权征收或施加该留置权的税务机构或税收区的证明,阐明对整体评估征收或施加的留置权中特定部分的金额,该部分将继续对寻求单独估价的地块征收或施加。
监事会可以规定,根据1911年改良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7部(第5000条起))或1915年改良债券法案(《街道和公路法典》第10部(第8500条起))对地块及其他财产存在留置权的地块,将不会被单独估价,除非已向征收债券留置权的机构提出土地和债券分割的请求。所请求的土地和债券分割副本应随附单独财产税估价的请求。
根据本节进行的任何财产分割仅用于税收目的的财产估价,并非旨在创建合法建筑用地或取代根据分区、建筑、地块分割或细分条例的要求。
一旦创建,一个单独的权益地块可以在后续的评估名册上作为单独评估项录入,直到该权益的所有权被转让或直到原始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请求将该地块重新合并。
经监事会通过条例授权后,县可以收取因处理单独评估申请以及单独评估、账单和邮寄的初始和持续费用而实际发生的费用。费用应受《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部分第12.5章(第54985条起)的约束,并且可以单独开具账单,或在首次单独税单之前开具,或两者兼有,或在后续税单上收取,并应存入县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28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县估价员在土地地块被分割或细分时应如何处理估价。首先,估价员必须确定每个新地块的价值,以确保它们的总和等于分割前原始地块的价值。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后备案的细分,通常不允许进行单独估价,除非县监事会另有决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将财产分割成超过四个地块,但这通常由监事会酌情决定。住宅结构在相关图纸备案之前,不能进行单独细分估价。对于涉及县拥有的特别评估留置权的非住宅细分,法律允许县将逾期房产税分摊到各个地块中,并安排分期付款计划。最后,如果提出请求,个人财产税必须作为留置权保留在新估价的地块上,前提是该地块的价值足以担保税款的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3(a) 县估价员应确定该地块的单独估价,并确定剩余地块的估价。所有地块的估价总和应等于其分割前的总估价。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3(b) 对于在当前财政年度紧接的留置权日期之后备案的任何细分图所涵盖的地块,不得进行单独估价。但是,如果县监事会通过多数票通过的条例规定进行单独估价,则此禁令不适用。在最终细分图备案时,仍可进行分割,以便将细分内的所有土地包含在一个地块中。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3(c) 不得将原始评估中单独评估的任何财产分割成超过四个地块进行单独估价。但是,如果县监事会通过多数票通过的条例另有规定,则此禁令不适用。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3(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在根据法律要求备案《政府法典》第66434条和第66445条分别所述的细分最终图或地块图之前,不得进行将任何现有住宅结构细分为《政府法典》第66424条所定义的细分的单独估价。如果根据《政府法典》第66428条 (b) 款的规定豁免地块图的要求,则估价员不得分配任何地块编号或准备单独评估或单独估价,除非申请人提供立法机构或咨询机构根据该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副本。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3(e) 对于非住宅细分,无论涉及的地块数量多少,如果其受特别评估留置权覆盖且相关债券由县拥有,则该县的监事会可以授权县估价员、审计员和税务员按比例分摊逾期房产税和评估留置权以及可能已累积的任何利息和罚款,分摊到细分内的各个地块。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税务员可以就待批细分图签订分期付款协议,此后该协议应被视为《政府法典》第66492条规定的证明的等同物,以允许提交最终图并应与最终图一并备案,但逾期房产税、评估留置权和特别评估留置权不得因该协议而解除记录,而应按比例分摊到最终图创建的地块中。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3(f) 如果申请要求将因个人财产、租赁权益改良或占有权益评估而产生的税款作为留置权保留在寻求单独估价的地块上,并且估价员确定该地块的价值足以担保税款的支付,则估价员应将此类个人财产、租赁权益改良或占有权益的价值列在估价员对该地块价值的估价结果旁边。

Section § 282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估价员负责将申请提交给审计员。审计员随后需要列出房产的描述和其价值,并计算任何应付的金额。

Section § 28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估价员列出与地块相关的个人财产或其他权益的价值时,如何计算该地块的应付金额。应付总额包括:(a) 财产的评估价值乘以当年的税率,(b) 任何税务机构指定为该地块持续留置权的金额,(c) 基于总评估的按比例滞纳金,以及 (d) 按照与这些滞纳金类似的方式计算的额外费用。

如果估价员已在其对地块价值的确定中列明了个人财产、租赁权益改良或占有权益的价值,则该地块的应付金额为以下各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5(a) 通过将该地块的评估价值乘以当年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5(b) 税务机构或税收区出具的证明中列明的、将继续对该地块征收或施加的留置权部分的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5(c) 滞纳金,其金额与整个评估中的滞纳金所占的比例,应与该地块的税款和留置权金额占整个评估所征收的税款和留置权总额的比例相同。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5(d) 按照计算滞纳金的相同方式计算的费用。

Section § 28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估价员没有单独列出动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的价值时,如何计算一块地产的应付总额。总额通过加总以下几个部分来计算:

(a) 将地块的评估价值乘以当年的税率。

(b) 将动产及相关权益的评估价值乘以税率,并根据它们占整个评估的比例进行调整。

(c) 包括税务机构证明的地块上留置权的任何部分。

(d) 加上根据它们占整个评估的比例计算的滞纳金。

(e) 包括按照与滞纳金类似的方式计算的费用。

如果估价员未在其对地块价值的确定中列明动产、租赁权益改良或占有权益的价值,则该地块的应付金额为以下各项之和: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6(a) 将该地块的评估价值乘以当年的适用税率计算出的金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6(b) 动产、租赁权益改良或占有权益的税额,该税额通过将评估价值乘以当年的适用税率计算得出,且其所占比例与该地块的价值占整个评估(扣除该动产、租赁权益改良或占有权益的价值后)的价值的比例相同。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6(c) 税务机构或税收区证明中列明的、将继续对该地块征收或施加的留置权部分金额。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6(d) 滞纳金,其金额占整个评估中滞纳金的比例,与上述(a)、(b)和(c)项所确定金额之和占整个评估所征收的税款和留置权总额的比例相同。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26(e) 按照计算滞纳金的相同方式计算的费用。

Section § 282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计算一块房产从较大地块中分割出来后,剩余部分的应付金额。您需要用整个原始房产评估的应付总额,减去新分割出来的房产部分的应付金额。这个差额就是剩余部分应付的金额。

剩余地块的应付金额应为整体评估的应付金额与单独评估的地块的应付金额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