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80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处理财产留置权和税款支付的政策。它允许解除税务记录上列出的任何不动产的留置权。

此外,它允许对单个地块的财产税进行单独支付。如果该地块在契约或抵押等官方文件中详细说明,或者该财产在税务记录上拥有自己的估价,则可以这样做。

特此声明,本州政策及本章宗旨旨在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01(a) 满足并解除当前名册上任何不动产地块所附的任何留置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01(b) 任何不动产地块的税款可与整体评估分开支付,如果该地块 (1) 在任何正式签署并记录的契约、购买合同、信托契约、抵押或法院最终判决中有所描述;或 (2) 在当前名册上具有单独的估价。

Section § 2802

Explanation

本节旨在澄清其所属章节的一些定义。它指出,土地上的改进物(例如建筑物)不被视为与土地本身分离。然而,仅拥有财产的一部分,即“未分割权益”,则被视为与拥有整个财产是分离的。“留置权”代表对财产的特定财务义务,可能源于对个人财产或权益的评估,或由征税机构征收的、不基于财产价值的固定金额。留置权可以包括特别评估、债券以及对财产的任何其他法定费用。

为本章之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02(a) 改进物不构成与其所在土地分离的地块。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02(b) 未分割权益是与整体评估分离的地块。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02(c) 留置权是指因个人财产、租赁改良物或占有权益的评估而产生的金额;或由征税机构或税收区对财产征收的金额,当该金额并非通过对财产估价应用税率来确定时。留置权包括任何特别评估债券或其分期付款,以及经授权并因此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留置权还包括任何征税机构或税收区依法授权对财产征收的任何性质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