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此声明,本州政策及本章宗旨旨在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01(a) 满足并解除当前名册上任何不动产地块所附的任何留置权。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801(b) 任何不动产地块的税款可与整体评估分开支付,如果该地块 (1) 在任何正式签署并记录的契约、购买合同、信托契约、抵押或法院最终判决中有所描述;或 (2) 在当前名册上具有单独的估价。
本节概述了加州处理财产留置权和税款支付的政策。它允许解除税务记录上列出的任何不动产的留置权。
此外,它允许对单个地块的财产税进行单独支付。如果该地块在契约或抵押等官方文件中详细说明,或者该财产在税务记录上拥有自己的估价,则可以这样做。
本节旨在澄清其所属章节的一些定义。它指出,土地上的改进物(例如建筑物)不被视为与土地本身分离。然而,仅拥有财产的一部分,即“未分割权益”,则被视为与拥有整个财产是分离的。“留置权”代表对财产的特定财务义务,可能源于对个人财产或权益的评估,或由征税机构征收的、不基于财产价值的固定金额。留置权可以包括特别评估、债券以及对财产的任何其他法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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