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05(a) 县税务征收员可在拖欠日期后30天内,向所有拖欠财产税的船舶所有者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们除了标准的县拖欠财产税程序外,该船舶的编号证书续期以及任何所有权或权益的转让将根据《车辆法典》第9880条的规定,由机动车辆管理局暂停办理,直至该船舶的拖欠税款已缴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05(b) 如果县税务征收员已根据 (a) 款发出通知,他或她应通过电子传输或其他方式,向机动车辆管理局发出关于拖欠情况的书面通知,以便其根据《车辆法典》第9880条进行记录。在收到根据《港口和航行法典》第503条 (a) 款提交的关于船舶的占有留置权出售申请后,机动车辆管理局应根据该条 (b) 款 (4) 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该船舶上任何未结清的财产税留置权,该留置权已根据本款通知该局。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05(c) 如果县税务征收员已根据 (a) 款和 (b) 款发出通知,当拖欠情况已解决时,县税务征收员还应向机动车辆管理局提供书面通知。